第9章 评估审计
目 录(9.6)
9.6 纳税评估

 9.6.1 目的和职责

 9.6.2 业务概述

 9.6.3 事项类别

 9.6.4 操作指引

 9.6.5 风险提示

 9.6.6 资料和表单

 9.6.7 政策依据

9.6 纳税评估

9.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评估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纳税评估启动角色(纳税评估业务岗)负责启动具体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流程,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形成《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纳税评估约谈审核角色(纳税评估审核岗)负责对约谈纳税人并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进行审批。

纳税评估约谈角色(纳税评估业务岗)负责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

纳税评估调查审核角色(纳税评估审核岗)负责对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下达《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进行审批。

纳税评估处理角色(纳税评估业务岗)负责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纳税评估执行角色(纳税评估业务岗)负责根据处理节点的《纳税评估报告》中不同的处理意见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9.6.2 业务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等手段,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它是强化税源管理主要手段,是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外部门信息交互及国地税信息交互等。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9.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省局、市级、县局及分局

9.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纳税评估流程图如下: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纳税评估】

操作人员点击打开该功能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查询>选择相应的评估建议→保存启动→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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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启动纳税评估条件:1.由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任务分配启动;2.评估人员依职权启动;3.纳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下降为C或者D级时启动。

税务机关对征管信息、外部门交互信息、国地税交互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内容确定评估对象,对确认为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启动本流程。

纳税评估启动角色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采用针对性更强、层次更深的分析方法,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及评估工作经验,对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做进一步评析,形成《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在进行案头分析和审核的工作时,可以直接调用和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中提供的独立的分析工具,并且可以自主添加相关分析指标,完成更深一步的案头分析。

如果是由纳税遵从风险管理触发的纳税评估,则风险管理会提供风险点和初步分析的问题,推送《风险等级调整工作底稿》表内信息作为风险扫描的结论给纳税评估流程。

纳税评估分析角色利用风险扫描工具获取的风险点生成《风险扫描疑点清册》,可以利用清册信息结合手头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主要疑点和问题进行描述,得出分析结论。

纳税评估启动角色在案头分析工作完成并形成分析结论后,在评估建议中选择评估建议:"约谈举证确认",可将认为需要约谈的对象转入约谈审批节点;"实地核查确认",可将认为需要调查的对象转入调查核实审批节点。"纳税人自行改正",可将流程转入评估处理节点;"转其他部门处理",可将认为需要移送稽查检查的对象或需要移交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转入评估处理节点;"问题确认,进行评估处理",对问题已经明确的,转入评估处理节点进行问题性质确认;对"符合相关规定,疑点排除"的转入评估处理节点。

2.纳税评估约谈审核

纳税评估约谈审核角色从待办任务里打开约谈审核,审核意见(同意)→推送→发送税务约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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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中,评估建议选择"评估建议约谈举证确认"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经审批后,可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纳税人。

约谈审核角色接收纳税评估分析节点传递的纳税评估相关资料以及《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通过《通用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审批后传递给约谈节点,由约谈角色根据审批的结果约谈纳税人。审批不同意的,退回分析节点重新进行案头分析。

3.纳税评估约谈办理

纳税评估约谈角色从多事件中打开税务约谈通知,填写涉税疑点,约谈时间等内容,保存,点击<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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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员打开文书送达回证制作,找到待送达文书,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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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直接跳转到文书送达回证销号或者办理员点击进入文书送达回证销号,找到待销号文书,选择送达方式、送达人和送达日期,点击<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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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员从多事件中打开"税务约谈确认情况记录表",初始化约谈确认情况记录,填写相关信息(是否委托税务代理人选择是/否,反馈结果选择同意按期约谈/要求延期约谈/要求以自查代替约谈/无反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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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员在多事件下打开税务约谈情况表;初始化约谈情况记录,填写相关信息(评估建议选择符合相关规定疑点排除/纳税人自行更正/转其他部门处理/问题明确待处理/其他举证确认);保存→推送→纳税评估处理执行;若评估建议选择实地核查确认,保存推送后则触发纳税评估调查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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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或补充提供的举证资料,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举证的过程。

约谈纳税人时,首先向纳税人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明确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以及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举证的资料。流程进入约谈节点后,系统生成《税务约谈通知书》,由约谈角色采集相关内容并经审批通过后,打印并送达纳税人。约谈角色需要确认纳税人是能够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约谈,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说明情况后可酌情延期。约谈角色通过"确认"动作,将纳税人是否能够按时接受税务约谈,以及是本人接收约谈还是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税务约谈确认情况记录表》。如果约谈人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的,还应该提供纳税人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要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收集相关证据,约谈结束后采集和制作《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提出评估建议,由约谈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或者纳税人委托的税务代理人)签字确认。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前提出申请,同时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的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上进行记录。

评估建议选择"实地核查确认"的,流程转入调查核实审批节点;约谈建议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流程转入评估处理节点,进行相应的处理操作。

系统提供两种通知书式样供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配置使用,分别为《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如使用《税务约谈通知书》,字轨可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4.纳税评估调查审核

纳税评估调查审核角色从待办任务打开纳税评估调查审核,系统初始化带出"审批人"、"审批日期"等信息。操作员启动调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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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巡查结束后,操作员选择审批意见,点击<推送>进入下一环节→纳税评估处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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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中,评估建议选择或者经约谈后,《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中评估建议选择"评估建议实地核查确认"的,纳税评估调查审核角色查询《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表》等纳税评估相关资料,通过《通用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同意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审批后调用"调查巡查"流程,由税收管理员或分局综合业务科(股)税收法制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不同意进行实地调查的,返回上环节(约谈或分析节点)重新处理。

注意事项:

在启动调查巡查流程后,会在岗位待办任务中产生调查巡查派发-派发-合并数的任务,如果该操作员拥有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纳税评估审核岗等岗位,可能会产生多条相同的任务记录。在操作中可任选一条记录进行处理,如这一条记录处理后另外的记录也会作为处理完成,不影响任务的流转。

5.纳税评估报告制作

纳税评估处理角色双击待办任务中的纳税评估处理执行;多事件下打开纳税评估报告,填写相关信息;选择相应的处理建议:未发现违法行为/需自行更正补税/移送稽查/移送其他部门,保存/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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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评估处理角色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有调查,还需查询《××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反馈内容,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可打印)。

《纳税评估报告》应详细记录"评估确定的主要疑点和问题",详细描述评估过程,记录"评估基本情况和认定的结论",提出纳税评估处理建议,以及需要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

评估处理建议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A.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在《纳税评估报告》中注明"暂未发现违法行为疑点排除"。

B.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纳税人对该疑点或问题认识清楚,与评估人员对处理办法达成一致的,可由纳税人自行改正,改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纳税评估报告》中应详细描述补缴税款和调整账目的要求,需要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在《纳税评估报告》中应注明详细的行政处罚内容。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纳税评估报告》中应建议"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D.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以及其他问题需要由专业部门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在《纳税评估报告》中应建议"转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纳税评估报告》由分析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6.纳税评估执行

纳税评估执行角色根据处理建议选择需自行更正补税的,从多事件打开发送自行补正通知书,录入补正期限、问题描述,保存→启动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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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凭《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进行自行补报,申报税务人员选择关联自行补正文书。

多事件中打开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采集,录入相关信息,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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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件打开自查执行情况确认,保存,同时在纳税自查情况确认表下可以启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和"涉税事项内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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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必办多事件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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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评估执行角色接收上一节点传递来的评估资料,根据《纳税评估报告》中处理意见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A.在《纳税评估报告》中注明"暂未发现违法行为疑点排除"的,直接转入归档节点。

B.在《纳税评估报告》中确定"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的,执行角色在执行环节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填报《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执行角色在反馈确认环节采集《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并将有关改正的资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收集后,对纳税人自行改正内容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报告》处理建议基本一致的,确认后转入归档节点;如果纳税人自行改正内容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报告》处理建议不一致的,纳税评估执行角色在《纳税自查执行情况确认表》中填写税务机关的确认意见,通过涉税事项内部移送流程转给稽查、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如果纳税人同意自行改正,但是未按照《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规定的期限自行改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帐目的,纳税评估执行角色填写《纳税自查执行情况确认表》,记录相关的信息,通过涉税事项内部移送流程转给稽查、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纳税人选择自行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出具《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规定纳税人存在疑点或问题的所属期以及限改日期,由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自查后自行确定应补缴的税款,自行申报(或者更正申报)补缴税款。

C.《纳税评估报告》提出"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以及"转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评估处理建议的,执行角色触发"132006涉税事项内部移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转入归档节点。

如果是通过纳税遵从风险管理触发的纳税评估流程,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确定税务人员是否必须对《风险扫描疑点清册》中风险扫描指标进行有效性评估,并将《风险扫描疑点清册》、《纳税评估报告》及其他评估资料转给风险管理流程。

7.归档

由档案归档启动角色完成,对需归档的资料进行归档。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中评估建议选择"评估建议实地核查确认"的,审批同意后,调用"调查巡查"流程;
LCA132005 文书送达 点击<文书送达>,自动启动"文书送达"流程;
LCA132006 涉税事项内部移送 《纳税评估报告》提出"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以及"转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评估处理建议;完成《纳税自查执行情况确认表》后,点击<涉税事项内部移送>,自动启动"涉税事项内部移送启动"流程。

9.6.5 风险提示

9.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10002《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2 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情况表
3 纳税评估报告
4 A10005《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5 其他补正的资料和相关税单、凭证复印件
6 税务约谈通知书
7 A10079《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
8 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
9 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
10 《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
11 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人约谈的合法证明 委托税务代理人约谈的,税务代理人需要提供

二、表单

A10001《税务约谈通知书》

A10002《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A10005《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A10079《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

102001002《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

102001003《税务约谈通知书》

102001004《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102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

102001007《纳税评估报告》

102001008《通用审批表(纳税评估约谈)》

102001009《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

102001010《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102001014《纳税自查执行情况确认表》

102001015《税务约谈确认情况记录表》

102001016《通用审批表(实地调查核实)》

102001017《风险扫描疑点清册》

9.6.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第二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第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67号)

1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函〔2005〕415号)

1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源间接控管"要求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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