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征收管理
目 录(6.18)
6.18 定期定额核定维护
6.18.9 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
6.18 定期定额核定维护
6.18.1 定额项目维护
6.18.1.1目的和职责
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项目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项目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项目维护工作。
6.18.1.2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典型调查,确定每一类国标行业的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制定每个具体行业的定额项目,实施定额标准化管理。一个国标行业(子叶)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定额项目。
6.18.1.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1.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项目维护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项目维护】
2.新增定额项目
2.1在左侧定额项目树(定额项目树包括行业树及其行业明细下已经维护过的定额项目)中选中行业明细,点击<增加>按钮。
2.2录入"定额项目名称"、"定额项目简称"、"定额采集表类型","是否启用"根据需要点选,点击<保存>。
2.3保存成功后,在左侧定额项目树中,对应的行业明细下显示新增的定额项。点击<保存>时,系统自动生成定额项目代码。
3.修改定额项目
3.1在左侧定额项目树中,选择需要修改的定额项目。右侧的"定额项目明细信息"中显示选中的定额项目信息,对定额项目修改后,点击<保存>按钮。
4.删除定额项目
4.1在左侧定额项目树中,选择需要修改的定额项目。右侧的"定额项目明细信息"中显示选中的定额项目信息,点击<删除>按钮,直接删除选中的定额项目。
注意事项:
1.只能在行业明细下增加定额项目,且每个定额项目只能对应一个行业明细。
2.本税务机关设置定额项目后,该税务机关及其下属税务机构在定额核定时将只取到该机关设定的定额项目。
三、关联业务
无
6.18.1.5风险提示
无
6.18.1.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1.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2 定额要素维护
6.18.2.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要素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要素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要素维护工作。
6.18.2.2业务概述
定额要素可以分为两类:定额依据、调整系数。
系统需要维护与定额计算相关的定额项目的定额依据与调整系数。
6.18.2.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2.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要素维护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要素维护】
2.新增定额要素
2.1点击<增行>按钮,增加空行。
2.2在空行中录入需要新增的定额要素信息,点击<保存>。其中定额要素类别选择"定额依据"的,"计量单位"必须选择。录入税务机关可以查看上级税务机关已设置的定额要素,也可增设本级适用的定额要素。
3.修改定额要素
3.1在定额要素列表中直接修改,点击 <保存>按钮。此操作只能修改本级维护的定额要素。
4.删除定额要素
4.1勾选需要删除的定额项目,点击<删行>按钮,列表中勾选行被删除,然后点击<保存>按钮。此操作只能删除本级维护的定额要素。
注意事项:
1.定额要素类别为"定额依据"时,需要录入"计算单位",在这里录入的计量单位,会在定额标准维护中显示。
三、关联业务
无
6.18.2.5风险提示
无
6.18.2.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2.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3 调整系数属性维护
6.18.3.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调整系数属性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期定额项目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调整系数属性维护工作。
6.18.3.2业务概述
对于定额要素中维护的"调整系数",需要维护调整系数的属性。
属性包括属性代码、属性名称和属性简称等信息。
6.18.3.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3.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调整系数属性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调整系数属性维护】
2.新增调整系数属性
2.1在左侧调整系数中,选择需要维护的调整系数,在右侧带出该调整系数的已经维护的调整系数属性。
2.2点击<增行>按钮,增加空行,在空行中录入需要新增的信息,点击<保存>。
3.修改调整系数属性
3.1在右侧的调整系数属性列表中直接修改,点击<保存>按钮。
4.删除调整系数属性
4.1在右侧调整系数属性列表中,勾选需要删除的调整系数属性项目,点击<删除>按钮,列表中勾选行被删除,然后点击<保存>按钮。
三、关联业务
无
6.18.3.5风险提示
无
6.18.3.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3.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4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
6.18.4.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工作。
6.18.4.2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分为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五大类。
在此用例中可以对这五类采集表采集的内容进行维护。并将定额要素与具体的采集项进行对照。
6.18.4.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4.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
2.新增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
2.1在左侧定额采集表类型中,选择需要维护的定额采集表,在右侧带出该定额采集表类型已经维护的采集项。
2.2点击<增行>按钮,增加空行
2.3在空行中录入需要新增的信息,点击<保存>。
3.修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
3.1在右侧的采集项目列表中直接修改,点击<保存>按钮。
4.删除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
4.1在右侧采集项目列表,勾选需要删除的采集项目,点击<删除>按钮,列表中勾选行被删除,然后点击<保存>按钮。
注意事项:
1.定额采集项目中数据类型为"定额依据"、"调整系数",必须选择定额要素与之对应。采集表的采集项目必须全部包括该采集表对应定额项目中设置的定额要素。
2.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数字型"时,采用录入最大长度,只有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时,才需要录入"小数位数"。在定额采集环节会根据维护的最大长度和小数位数来限制录入的数据。
3.采集项目编号系统自动顺序生成,不用录入。
4.采集项为"国税月核定税额"时,"参数来源"需要维护为"GSYHDSE",对于地税的国地共管户,可以根据"国税月核定税额"来计算地税"增值税"附税、"消费税"附税的税额。
5.采集项为"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时,"参数来源"需要维护为"XFSBL",国税纳税人既缴"增值税"又缴"消费税"时,根据"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来计算"消费税"。当前我省省局模版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设置"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三、关联业务
无
6.18.4.5风险提示
无
6.18.4.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4.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5 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
6.18.5.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工作。
6.18.5.2业务概述
该用例用来维护各级税务机关计算定额时需要的定额项目。
6.18.5.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5.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
2.选择税务机关与定额项目,点击<增行>按钮。
3.在"定额要素"中选取已设定的定额要素,可选择本级及上级设定的定额要素,选中定额项目下需要增加的定额要素,点击<增加>按钮(只增加勾选项)。
4.删除税务机关下的定额项目要素。选中定额要素,点击<删除>按钮。
三、关联业务
无
6.18.5.5风险提示
无
6.18.5.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5.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6 定额依据权数维护
6.18.6.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工作。
6.18.6.2业务概述
该用例用来维护定额项目中各个定额依据的权数。
6.18.6.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6.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依据权数维护】
2.选择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将该税务机关下所有的定额项目显示在左侧的定额项目树中。
3.逐层打开定额项目树,选择定额项目,系统根据定额项目在右侧的权数列表中带出需要维护的定额依据。
4.录入权数,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6.18.6.5风险提示
无
6.18.6.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6.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7 定额标准维护
6.18.7.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标准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标准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标准维护工作。
6.18.7.2业务概述
该用例用来维护定额项目中各个定额依据的标准。
6.18.7.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7.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标准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标准维护】
2.选择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将该税务机关下所有的定额项目、定额依据显示在左侧的定额项目树中。
3.逐层打开定额项目树,选择需要维护的定额依据,录入维护内容,点击<保存>。
上图维护的"变动费用率"含义:每1元变动费用,营业额为2元。
三、关联业务
无
6.18.7.5风险提示
无
6.18.7.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7.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8 定额调整系数维护
6.18.8.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调整系数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调整系数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调整系数维护工作。
6.18.8.2业务概述
该用例用来维护定额项目中调整系数每个属性的调整系数值。
6.18.8.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8.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调整系数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调整系数维护】
2.选择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将该税务机关下所有的定额项目、调整系数显示在左侧的定额项目树中。
3.逐层打开定额项目树,选择需要维护的调整系数,录入调整系数值,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6.18.8.5风险提示
无
6.18.8.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8.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8.9 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
6.18.9.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工作。
6.18.9.2业务概述
该用例用来维护各级税务机关计算定额时需要的定额项目(该用例适用于人工核定)。
6.18.9.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8.9.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维护管理】---【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
2.选择"税务机关",选择 "定额项目",点击<查询>可查看本级及上级维护的定额项目,对需要启用人工核定的定额项目选择"选用",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对采用人工核定的,只需要维护"定额项目"及"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不采用计算机定额)维护"两项即可。
三、关联业务
无
6.18.9.5风险提示
无
6.18.9.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18.9.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