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43《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序号 | 证据及其他资料名称 | 存放处 | 页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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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移交人(签名):年月日
接收部门:接收人(签名):年月日
【表单说明】
1.《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1)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2)税收违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列的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情形的,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全部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
3.“证据及其他资料名称”栏按照《税务稽查报告》、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的分类顺序填写具体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名称。
4.“存放处”栏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处。若存在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应当由交接双方进行查验、确认。
5.“页数”栏使用汉字大写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数量,格式如:“叁份共贰拾肆页”、“壹份共壹页”。
6.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及其他资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7.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一份由审理部门装入卷宗。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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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4 | 稽查案件检查 | 112004026 | 《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