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登记管理
目 录(1.1)
1.1 税务登记管理
1.1 税务登记管理
1.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 1.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单位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1.2 业务概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将非正常户恢复正常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实行一照一码的单位纳税人,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首次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对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参照企业实行一照一码户税务登记。
- 1.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单位纳税人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一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
2.输入信息操作类型(开业)、纳税人类型(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其中信息操作类型、纳税人类型、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为必填项,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和清分机关三个数据项不能同时为空),点击<查询>,显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点击需办理登记的记录对应的<办理>,带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_关键信息"。
3.点击<验证>,自动带出工商等外部门登记的"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_纳税人基本信息",对于缺省的字段(国地税管户类型、证照名称、总分机构类型、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科所等)进行补充录入。
4.点击<保存>,完成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操作路径二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登记】
2.点击页面上方<查询外部门登记信息>,跳出"确认外部门信息"窗口。
3.在弹出窗口中输入开业设立日期期限起、开业设立日期期限止、企业在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等查询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社会信用代码至少录入一项),点击<查询>,显示外部门登记信息,选中记录,点击<确定>,带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_关键信息"。
4.点击<验证>,自动带出工商等外部门登记的"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_纳税人基本信息",对于缺省的字段(国地税管户类型、证照名称、总分机构类型、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科所等)进行补充录入。点击<保存>。
5.此路径还适用于非一照一码单位纳税人登记,操作过程中不需点击<查询外部门登记信息>按钮即可。
注意事项
1.当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必须录入分支机构内容,总机构信息栏的数据项不能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时,必须录入总机构信息栏的相关数据项,分支机构栏中的数据项不可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总机构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栏中的数据项都必须录入。当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栏的数据项都不可录入。
2.当输入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查询后,如果分支机构纳税人相关登记信息在本省范围内,系统自动带出省内分支机构信息,且不可修改;如果分支机构纳税人相关登记信息在外省,则分支机构相关信息需手工录入。
3.当输入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查询后,如果总机构纳税人相关登记信息在本省范围内,则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如果总机构纳税人相关登记信息在外省,则总机构相关信息需手工录入。
4.操作员录入的开业日期如果比受理日期早30天以上,则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需启动违法行为处理,请点击'逾期登记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按钮"。操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进行处罚。
如果由于金三上线导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超期的,可修改受理日期,同时在"修改原因"填写"金三应急处理",系统将不再触发逾期登记的提示。
5.系统自动根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和身份证件号码与系统中的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和身份证件号码或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和业主身份证件号码进行匹配,判断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业主。若存在相同的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则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经营者,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如果纳税人已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且未注销,本地重复登记的,系统提示"此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不允许重复办证,不予受理"。省内非本地的纳税人,,重复登记的,系统提示"此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是否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7.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系统监控是否存在已登记信息,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且注销原因不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本单位重新进行登记的;或是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迁达地进行登记的,系统提示"已存在使用该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纳税人,是否恢复其税务登记"。
如果登记状态为"注销",且注销原因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非迁达地重新进行登记的,则提示"受理机关非迁达地税务机关",不能办理。
8.若纳税人已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委托代征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系统提示"确认同一纳税主体后,会将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合并,新纳税人信息将会完全覆盖被选择的纳税人信息"。
9.如果没有选择"主管税务科所",将无法进行税费种认定以及后续流程,由管户分配岗发起"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流程。
10.若批准设立机关为工商部门,证照名称、证照号码为必录,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非必录;如为民政部门等非工商部门,证照名称、证照号码不录入,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为必录。
11.办理纯扣缴登记后办理税务登记时,能自动带出纳税人扣缴登记时已采集的基础信息,并且核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证书。
12.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时,系统自动监控组织机构代码在省内是否有过登记记录;当录入纳税人名称或法人证件号码等时,系统不监控是否存在已进行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信息。
13.在补录环节,如果纳税人涉及多个行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录入国标行业(主)、国标行业(附),否则税(费)种认定时只能认定主营行业的税种。
14.对于在国税端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其登记信息已自动推送到地税机关的,通过【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菜单进入办理,查询出相应企业信息后,点击<办理>,会提示"此纳税人重复办证,是否已经在税务做过登记",确认已登记后,点击<是>,跳出提示"信息已通知给工商部门"。
15.单位纳税人信息进行登记后,还需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逾期登记时人工判断触发 |
LCA011001 |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 单位纳税人登记保存后人工触发 |
- 1.1.1.5 风险提示
无
- 1.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
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改组改制企业。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商投资企业。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的场所。
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自然人的场所。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
2 | 《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 |
4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6 | 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7 |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 |
8 |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复印件 | |
9 |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10 |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 |
11 | 租赁协议复印件 | |
12 |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
13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14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0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100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表》
011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1007《税务证件发放表》
011001009《税务登记证(正本)》
011001010《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1013《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 1.1.1.7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3.《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4.《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1.1.2 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
- 1.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个体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个体设立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2.2 业务概述
个体经营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实行一照一码的个体经营纳税人,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首次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 1.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
2.输入信息操作类型(开业)、纳税人类型(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其中信息操作类型、纳税人类型、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为必填项),点击<查询>,显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点击需办理登记的记录对应的<办理>,带出"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界面。
3.点击<验证>按钮,录入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等信息,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若个体户为两证合一前已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换证业务,在【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菜单,查询出来后,点击<办理>,跳出提示"系统中已存在相应的纳税人信息,但未启用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启用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是同一纳税人后,点击<是>,跳转至【变更纳税人识别号】菜单页面。
2.两证合一个体经营纳税人通过此菜单进行登记后,不需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3.对于因特殊原因(如查询不到工商部门传递的登记信息)无法通过【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菜单进行登记的个体经营纳税人,可通过【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进行登记,后续需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12011 | 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 未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时触发 |
LCA012012 |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未分配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时触发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个体登记保存后人工触发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逾期登记时人工判断触发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个体登记保存后人工判断触发 |
- 1.1.2.5 风险提示
无
- 1.1.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 |
2 | 《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 |
3 | 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5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6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A01007《税务登记证》(正本)
A01008《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1002《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表》
011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1007《税务证件发放表》
011001009《税务登记证(正本)》
011001010《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1014《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
1.1.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第五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1号)第二条、第三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全文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一款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一条第二款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全文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1.3 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
1.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临时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临时登记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临时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证件制发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3.2 业务概述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实行一照一码后,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如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其法人代表名下有其他非正常户的,在系统中做临时税务登记即可。
1.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
2.录入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非必录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证照名称(非必录项)、证照号码(非必录项)、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录项),点击<验证>按钮。
3.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起止填写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承包承租经营的,有效期为承包承租期(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有效期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3)其他纳税人,有效期为一年。
4.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选择"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异地非正常户"时,"批准设立机关类型"和"批准设立机关"为必录项。
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非必录项。纳税人识别号优先取数社会信用代码;未录入社会信用代码时,按"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代码"规则生成纳税人识别号;两者均未录入时,根据"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顺序号"规则生成纳税人识别号。
2.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完毕后,需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当受理日期减开业(设立)日期大于30天时,人工判断是否触发。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当税务登记表信息补录保存后,人工触发此流程。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补录信息完成后,人工判断是否触发。 |
1.1.3.5 风险提示
无
1.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3 |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 |
4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
5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
6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 |
7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8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A01009《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A01010《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100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表》
011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1007《税务证件发放表》
011001009《税务登记证(正本)》
011001010《税务登记证(副本)》
1.1.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1.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1.1.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完整的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在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后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1.1.4.2 业务概述
在采集完纳税人基本信息之后,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1.1.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信息补录】,或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菜单保存后点击<补录>按钮跳转至补录界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补录>。单位纳税人及临时经营纳税人有5个基础信息页,个体经营纳税人有3个基础信息页。
3.页面中在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时录入的数据项自动跳出,且不可编辑。
4."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小于等于100。"投资方信息"数据项是否必录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确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为非必录,其余为必录。
5."总分机构类型"为"非总分机构"和"总机构时","注册资本信息"或者"投资总额信息"至少添加一条不为0的金额数据。同时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信息"栏录入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6."国有控股类型"数据项根据登记注册类型决定是否填写。当登记注册类型为"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时,"国有控股类型"、"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需要录入。"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之和必须小于等于100。
7."注册资本"金额必须小于等于"投资总额"金额。
8.币种默认为人民币,身份证件种类默认为居民身份证。如果注册资本或者投资总额为外币,需要按照办理登记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9.如果有税务代理人,则税务代理人名称和电话为必录项。
10."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只能选择"个人所得税"。当选择了个人所得税时,系统自动为纳税人赋予扣缴义务人资格。如未填写,税(费)种认定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没有代扣代缴选项,可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补正。
11.操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启动调查巡查。对需要调查的,点击<启动调查巡查>按钮,可通过点击<查看调查巡查>按钮判断本流程是否启动过调查巡查。
12.补录完毕后才可进行税费种认定。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12012 |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税务登记表信息补录保存后,根据受理税务机关性质,如果已经在税务登记表中分配了主管税务机关但是尚未分配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自动触发此流程。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当税务登记表信息补录保存后,人工触发此流程。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补录信息完成后由操作人员判断是否触发关联流程"调查巡查"。 |
LCA042013 | 非居民企业认定 |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或澳、台资)"、"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港或澳、台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国际运输收入(港或澳、台资)"、"其他外国企业(港或澳、台资)"、"国际运输收入"、"其他外国企业"的纳税人。补录完成后自动触发。 |
1.1.4.5 风险提示
无
1.1.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4.7 政策依据
无
1.1.5 跨区税源登记
1.1.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跨区税源登记的方法和步骤,旨在便于跨区税款申报征收,提高征管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跨区税源登记的受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1.1.5.2 业务概述
跨区税源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无同城通办权限的受理税务机关可通过此菜单取到外来企业信息,从而实现后续税源登记等税务事项,受理税务机关可进行跨区申报受理、税款征收。如纳税人在异地有房屋、土地,纳税人到房屋、土地坐落地缴纳税款时,需先在房屋、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1.1.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跨区税源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跨区税源登记】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跨区税源登记页面。
3.单位纳税人跨区登记的,自动带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个基本信息页面的主要内容;个体经营纳税人跨区登记的,自动带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3个基本信息页面的主要内容。
4.需填写以下信息:基本信息一中的"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划"应填写跨区经营地行政区划,如房产、土地所在地行政区划;基本信息五(个体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三)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应填写跨区经营地,如房屋、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其余信息核实即可。
5.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1.1.5.5 风险提示
无
1.1.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5.7 政策依据
无
1.1.6 变更税务登记
1.1.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变更税务登记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交换数据确认、登记信息变更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6.2 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工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工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按照税务登记表要求对数据项进行整理后向核心征管系统推送。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适用于未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纳税人)。
纳税人非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如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变更后,核心征管系统将上述变更信息推送给外部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将纳税人变更信息反馈至省级信息共享平台。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变化的,即非同一自然人,应当注销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1.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1.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
1.2.输入信息操作类型(变更)、纳税人类型、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其中信息操作类型、纳税人类型、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为必填项),点击<查询>,显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选中记录,点击<办理>,跳转至【变更税务登记】菜单。
1.3.系统自动带出变更事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2.非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2.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2.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进入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页面。在"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中"变更项目"下拉框里选择需要变更事项。若需变更投资方信息、分支机构信息、总机构信息、投资总额信息、注册资本信息、附行业信息,需先在"变更项目"中选择相应项目,再进入相应Tab页进行修改。
2.3.录入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注意事项
1.当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点击<启动调查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当变更期限大于30天时,应点击<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处理完毕后予以变更。
2.当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系统提示"请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账户名称变更",签订三方协议的,还提示"需进行三方协议撤销或变更"。
3.当经营范围、国标行业(主)、国标行业(附)和登记注册类型内容发生变化,系统提示"可能涉及税种变更",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税(费)种认定。
4.当税务登记为"单位纳税人",变更不可以选择变更分店和合伙人。当税务登记为"个体经营纳税人",变更项目不可以选择"总机构"、"分支机构"和"投资方"。
5.当非分总机构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时,先将分支机构录入系统,再将非分总机变更为总机构。
6.当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时,系统自动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与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或业主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比对,从而判断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否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若存在相同的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则系统提示"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机关的××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不予受理"。
7.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动的,当录入变更后的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时,系统自动将录入的身份证件号码所对应的业主姓名与变更前登记的姓名进行比对,提示操作人员确认是否与变更前是同一业主,如果是同一业主则允许受理变更,同时系统判断,当纳税人识别号不是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生成时,自动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是同一业主,则不允许受理变更。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在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对于经营范围、国标行业(主)和登记注册类型项目发生变更后,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012012 |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对于变更项目导致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1.1.6.5 风险提示
无
1.1.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
2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4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011002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2003《变更税务登记表》
011002005《税务证件收缴表》
011002006《税务证件发放表》
011002008《税务登记证(正本)》
011002009《税务登记证(副本)》
011002010《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011002011《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1.1.6.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0号)第四条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第一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3.《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15.《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16.《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1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1.1.7 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
1.1.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的方法和步骤,旨在纠正因数据迁移或税务人员录入错误等引起的纳税人信息资料错误。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通知纳税人、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7.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修改。
1.1.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修改原因(数据迁移原因、税务人员录入错误、其他),点击<下一步>。
3.单位纳税人登记的,自动带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个基本信息页面的主要内容;个体经营纳税人跨区登记的,自动带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3个基本信息页面的主要内容。通过【税务登记信息补录】菜单补录的信息均可修改。
4.修改完毕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1.1.7.5 风险提示
无
1.1.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7.7 政策依据
无
1.1.8 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1.1.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纳税人识别号错误纠正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变更。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的受理工作。
1.1.8.2 业务概述
当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或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纳税人识别号错误时,可通过此菜单来修改纳税人的识别号。
1.1.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根据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按回车,系统将该纳税人信息带出。
3.输入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当纳税人办理了其他业务,系统会提示"此纳税人已经产生了业务数据,请确认是否修改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
2.如果只填入新纳税人识别号而未填入新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保存>后,系统提示"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将被清空,请确认是否继续?",确定后纳税人原先使用的社会信用代码将被清空。
3.三证合一前已在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保留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只修改社会信用代码字段。
三、关联业务
无
1.1.8.5 风险提示
无
1.1.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8.7 政策依据
无
1.1.9 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管理
1.1.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国地税管户对照的方法和步骤,以加强国地税联合管户功能。
二、职责
分局登记管理岗/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的建立。
1.1.9.2 业务概述
该模块完成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管理的功能,对照关系建立后,一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做的更改将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
1.1.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管理】
2.在关联纳税人信息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输入被关联纳税人识别号,点击<查询国税纳税人信息>/<查询地税纳税人信息>,查询出该纳税人信息。
4.点击<关联修改>,系统提示关联成功,流程终止;点击<解除关联>,关联解除。
三、关联业务
无
1.1.9.5 风险提示
无
1.1.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9.7 政策依据
无
1.1.10 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
1.1.1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的步骤和方法,以便确保同一纳税人在国地税之间基础信息一致。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及相应修改工作。
1.1.10.2 业务概述
为保障纳税人基础信息在国地税税务机关之间一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功能对同一纳税人在国地税之间登记的基础信息进行比对,若存在不一致的基本信息,则可选择以一方信息为准修改另一方登记的基础信息。
1.1.1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
2.操作员在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中录入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国地税双方登记的基础信息。
3.可选择"隐藏相同行"、"隐藏时是否包含空行"过滤掉国地税一致的基础数据,对于国地税之间不一致的基础数据,可在正确一方数据后的方框中打勾,点击<保存>,自动修改另一方的该条基础数据。
三、关联业务
无
1.1.10.5 风险提示
无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11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
1.1.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的方法和步骤,旨在消除由于误登记等情况造成的影响。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
1.1.11.2 业务概述
该模块用于删除有效税费种认定之前的新开业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1.1.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根据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点击<查询>,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删除>,删除登记信息。
注意事项
如果纳税人已存在有效税费种认定信息,则不允许删除。
三、关联业务
无
1.1.11.5 风险提示
无
1.1.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11.7 政策依据
无
1.1.12 组织临时登记
1.1.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组织临时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组织临时登记工作,确保后续税务处理措施有效开展。
二、职责
分局登记管理岗负责组织临时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12.2 业务概述
对于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或单位社保费信息登记的组织,在申请办理某些不以相应登记为前提的申报、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时,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需要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为其建立临时税收档案。
对于纳税人先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而后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系统自动检索,对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将原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与课征主体税收档案合并,同时自动在《组织临时登记表》中加注"作废"标志。
1.1.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组织临时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其他登记】-【组织临时登记】
2.录入组织临时登记信息。其中关键信息栏,当"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选"否"时,"纳税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必填,其余非必填;当"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选"是"时,"纳税人名称"为必填,其余非必填。
3.点击<保存>,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组织临时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生成规则
(1)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2)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由"F+操作员所在税务机关的6位行政区划码+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5位顺序码"组成。
2.系统根据已录入的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或法人证件号码等信息,监控是否存在已进行过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信息,若存在则提示受理角色,由受理角色判断:1、确属同一户纳税人的,自动带出纳税人已登记的基本信息,然后补充录入;2、不是同一户,做新登记。
3.不管在异地是否有登记,在本地都可以做组织临时登记,必须录入真实信息。
4.组织临时登记不能注销只能修改。输入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点击<验证>,系统提示"请确定是否为同一主体",选择需要修改的信息,点击<确定>,在"登记信息"处进行相应修改后保存即可。
三、关联业务
无
1.1.12.5 风险提示
无
1.1.1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不是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组织临时登记表》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3 |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 |
4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
5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
6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
二、表单
012007001《组织临时登记表》
1.1.12.7政策依据
无
1.1.13 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
1.1.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步骤,满足税务机关内部涉税需要。
二、职责
会统运维岗负责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
1.1.13.2 业务概述
为满足税务机关内部办理涉税项目、社保费划缴的需要,如计会征收部门填制汇总缴款书,发票管理部门的发票缴销、印制,社会保险费上划和解缴等,在系统赋予相关征收部门以登记身份信息,便于对现金汇总以及发票计划及社会保险费汇集等业务进行处理。
1.1.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其他登记】-【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
2.选择操作类型(新增/修改),录入特定征收部门基本信息,点击<增行>,填写银行账户信息。特定征收部门类型选择"现金票证汇总"。
3.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自动生成特定征收部门识别号,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4.若已进行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则可在该菜单下修改特定征收部门的相关信息。操作类型选择"修改",输入特定征收部门识别号(特定征收部门识别号在【税务登记信息查询】菜单进行查询,"是否包含特定征收部门"取值为"是",纳税人名称输入大厅、纳服中心等关键字,点击<查询>即可),回车,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即可。
三、关联业务
无
1.1.13.5 风险提示
无
1.1.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表》 |
二、表单
012010002《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表》
1.1.1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第三条
1.1.14停业登记
1.1.1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停业登记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停业登记规范合理,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停业登记的受理、审核、归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停业纳税人的核实和违章处理。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停业纳税人所欠税(费)的征缴。
1.1.14.2 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等,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其他税务证件等资料。
纳税人停业期间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1.1.1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停业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停复业管理】-【停业登记】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点击<下一步>。
3.录入停业期限、缴存税务资料等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保存后,证件状态变为"封存"。
2.点击提交时,如果停业期限起是当前日期,纳税人状态变为停业。
3.操作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判断该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是否为"个体经营"类或"私营独资企业"。如否,系统提示"该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或是否存在执行期在申请日期后的定额核定信息,如均为否,系统提示"该纳税人非定期定额征收或无将生效的定额核定信息,不予受理"。
4.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6.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未处理完毕,如果存在,则提示"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未处理完毕,不能受理停业登记"。
7.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进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菜单进行申报纳税。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61002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 办理停业登记时,若需补税,需要进入该模块缴纳税款 |
1.1.14.5 风险提示
无
1.1.1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非"一照一码"登记的个体经营纳税人。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
2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12《停业复业报告书》
01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3003《停业报告书》
011003004《税务事项通知书》(停业通知)
1.1.1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15复业登记
1.1.1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复业登记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复业登记规范合理,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纳税人提前复业登记的受理、审核、归档及封存资料的退还。
1.1.15.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在停业期满后系统自动进行复业处理。
1.1.1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复业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停复业管理】-【复业登记】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复业受理界面。
3.录入信息,录入复业日期时,系统强制监控复业日期是否小于等于停业期限止的次日,如否,则系统提示"复业日期有误,请重新审核并输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复业流程结束后,系统判断纳税人复业日期是否为当前日期,如果是,则修改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状态,将纳税人税务证件管理状态由"封存"状态修改为"使用"状态。
2.如果复业日期大于系统当前日期,则将停业信息表中写入复业日期(等待自动任务执行复业过程,修改纳税人状态)。
三、关联业务
无
1.1.15.5 风险提示
无
1.1.1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二、表单
011004001《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1.15.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16 自动复业资料领回
1.1.1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自动复业资料领回的方法和步骤,强化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自动复业资料领回的受理、录入及资料归还。
1.1.16.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存在自动复业、未领回资料的复业信息时,可通过该菜单将纳税人的发票、证件等资料解除封存,使其变为正常使用状态。
1.1.1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自动复业资料领回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停复业管理】-【自动复业资料领回】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领回税务资料情况信息。
3.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当纳税人存在自动复业、未领回资料的复业信息时,才需进行此步操作。若纳税人不存在自动复业信息,则提示"该纳税人没有自动复业登记信息,请确认!"。
三、关联业务
无
1.1.16.5 风险提示
无
1.1.1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16.7 政策依据
无
1.1.17作废停业登记信息
1.1.1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作废停业登记信息的方法和步骤,以强化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作废停业登记信息。
1.1.17.2 业务概述
由于某些原因,停业登记信息输入出现错误,对错误的停业登记信息进行作废。当停业登记未生效时才可作废停业登记信息。
1.1.1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作废停业登记信息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停复业管理】-【作废停业登记信息】。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将该纳税人信息自动带出。
3.录入作废停业登记原因,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当停业登记信息未生效时,即停业期限起大于当期日期,才能作废停业登记信息。若停业登记信息已生效,只能进行提前复业登记。
三、关联业务
无
1.1.17.5 风险提示
无
1.1.1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1.1.17.7 政策依据
无
1.1.18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1.1.1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清算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清算岗负责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工作。
1.1.18.2 业务概述
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上述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是指,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第(四)项规定的合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3)企业发生《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合并、分立,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无需进行清算。
2.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1.1.1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对纳税人状态等进行监控,通过监控后,点击<下一步>。
3.录入经办人、清算登记日、清算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参与清算等信息,点击<保存>,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当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人工判断触发 |
1.1.18.5 风险提示
无
1.1.1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1.1.18.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十五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五十条
1.1.19注销税务登记
1.1.1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登记注销的方法和步骤,确保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税款流失。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注销登记纳税人申请的受理、审核、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和资料整理归集、移交及注销登记发放等工作。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注销登记纳税人税(费)、滞纳金、罚款的征缴。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审核登记管理岗发起的注销流程以及核查纳税人注销后是否还在经营。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清算岗负责注销登记纳税人税收情况的清算。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负责注销派工及清算后的初次审核。
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负责注销核准。
1.1.19.2 业务概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1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步骤1.注销税务登记受理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受理】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
3.系统自动带出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及收缴税务资料情况,录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相应内容(注销原因、注销原因说明等)。
4.选择是否逾期注销为"是"时,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需启动违法行为处理,请点击'逾期注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按钮";选择"否",不触发。
5.点击<保存>。若纳税人未在对方税务机关受理过注销登记,则提示"对方机关纳税人状态为'正常',请确认是否启动对方机关注销税务登记流程?"。若注销纳税人当前税种认定中有企业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未清算完毕,则提示"该纳税人未办理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能核准注销",需先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及清算申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及年度申报。
6.点击<推送>,其中:单位纳税人、个体申报户、临时经营纳税人,推送至"派工"环节;定期定额户,推送至"定期定额户管理员审核"环节。
步骤2.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相应岗位人员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核准环节待办事项,选择审批意见,点击<推送>,具体如下:
(一)单位纳税人、个体申报户、临时经营纳税人
1.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派工",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注销清算"环节。
2.综合业务科(股)清算岗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注销清算",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注销审批"环节。
3.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审批",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分局长核准"环节。
4.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分局长核准",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注销税务登记发放"环节。
5.相应环节岗位人员在办理界面可点击<回退>将任务退回至上一环节办理人员,点击<作废>进行流程作废,点击<查询监控未过详细信息>查看是否有未申报、未办结事项等。
(二)定期定额户
1.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户管理员审核",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定期定额户审批"环节。
2.管理科(股)审核岗打开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推送>,推送至"注销税务登记发放"环节。
步骤3.注销税务登记发放
1.办税服务科(股)同城登记管理岗从个人待办任务"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放",点击进入发放环节。
2.选中需打印文书,点击<打印>,开始文书送达流程。
3.送达完毕后,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终止的委托代征协议信息,操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人工判断是否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如果纳税人存在委托代征协议信息,则系统自动提示"该纳税人存在委托代征协议,是否终止?",如选择"是",系统自动触发"委托协议终止"流程;如选择"否",在注销税务登记核准角色批准注销后,系统自动将《受托方基本信息登记表(已登记)》迁移到《受托方基本信息登记表(未登记)》中。
4.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时,要先对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注销,否则系统提示"存在未注销的分支机构信息",不允许操作。
5.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时,在做完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后,操作员需要进入【变更税务登记】菜单,将总机构的总分机构类型变更为非总分机构。
6.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进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菜单缴纳注销当月产生的税款;当监控项目显示"分月汇总申报按月未申报",需要到【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菜单进行申报。
7.选择核准意见时,系统检索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包括发票、申报、税务证件、税务资料、违法违章、税款)。如果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未收缴证件资料、未申报税种、未缴纳税款、违法违章行为的,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不能核准注销",不允许选择"同意"。
8.选择核准意见时,系统检索纳税人是否有欠税。当纳税人注销原因为破产且剩余资产不足缴税时,核准意见可选"同意";否则,核准意见不能选择"同意",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办结的税务事宜,不能核准注销"。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人工判断触发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人工判断触发 |
LCA012006 | 委托协议终止 | 纳税人存在委托代征协议时,人工判断触发。 |
A0000004A0100009 | 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 | 纳税人存在未注销的社保费登记信息,人工判断触发。 |
1.1.19.5 风险提示
无
1.1.1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7.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报送条件为有其他应收缴设备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居民企业;
9.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
2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 |
3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4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 |
6 | 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
7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8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
9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
二、表单
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011005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5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500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011005004《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011005006《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
011005007《注销税务登记表》
011005008《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011005009《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011005012《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
1.1.19.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八条第(一)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二条
1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六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四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1号)全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全文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1.1.20 扣缴税款登记
1.1.2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扣缴税款登记的方法和步骤,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掌握其基本信息,辅助征管程序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扣缴税款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证件制发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20.2 业务概述
扣缴登记适用于:
1.纳税人已进行税务登记,但在设立税务登记基本信息补录中未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登记的。
2.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先进行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完成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内容及税种情况的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1.1.2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2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已进行税务登记,但在设立税务登记基本信息补录中未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登记的,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选择纳税人,点击<下一步>.
3.录入扣缴税款登记_基本信息中的信息。
4.在扣缴税款登记_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信息中,点击<增行>,录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内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5.点击<保存>。
6.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先进行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事项
1.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监控
保存《扣缴税款登记表》时,系统自动检索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信息,如有,则判断是否《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中"受理日期"-《扣缴税款登记表》中"扣缴义务发生日期">30日;如无,则判断是否《扣缴税款登记表》中"受理日期"-"扣缴义务发生日期">30日。如大于30日,则系统提示"该扣缴义务人逾期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2.证件发放监控
"是否发放证件配置表"信息为"是"时,保存《扣缴税款登记表》时,系统监控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未办理设立税务登记;②"临时发生扣缴义务"取值为"否";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取值包括"个人所得税";如是,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按钮可用,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按钮不可用。判断"是否发放证件配置表"信息为"否"时,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按钮不可用。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当受理日期减开业(设立)日期大于30天时,触发此流程。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做完扣缴税款登记后,进入税(费)认定流程对需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种进行认定。 |
LCA011008 |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 | 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先进行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再进行扣缴税款登记。 |
LCA011001 | 设立税务登记 | 纳税人已进行税务登记,但在设立税务登记基本信息补录中未进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登记。 |
1.1.20.5 风险提示
无
1.1.20.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报送条件为当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报送条件为当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
3.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
2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4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二、表单
A0101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A01016《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A01059《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011008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08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08003《扣缴义务人信息登记表》
011008004《扣缴税款登记表》
011008005《税务证件发放表》
011008007《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1.1.20.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21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 1.1.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保证扣缴义务人档案准确性,辅助征管程序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证件收缴制发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21.2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信息发生变更,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填写《变更登记表》,完成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
- 1.1.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
3.填写变更扣缴税款登记基本信息(办税人姓名、申请日期及受理日期),点击<增行>,选择变更登记事项(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点击<保存>,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若涉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任意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提示"《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必须缴销旧证",点击<确定>,缴销原税务登记证件,点击<打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按钮,或通过【税务证件发放】菜单,制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在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对于经营范围、国标行业(主)和登记注册类型项目发生变更后,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受理节点完毕后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LCA012012 |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对于变更项目导致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由操作员判断是否触发此流程。 |
- 1.1.21.5 风险提示
无
- 1.1.2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非一照一码登记户)且变更内容涉及到换证的;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发放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且变更内容涉及到换证的。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
2 | 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 |
3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 |
4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二、表单
无
- 1.1.2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22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1.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的方法和步骤,确保注销时扣缴义务人已结清扣缴税款,符合注销条件,防范税款流失。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证件收缴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22.2 业务概述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需单独提出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在注销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同时注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扣缴税款登记信息不失效并随着纳税人的重新设立税务登记而同步迁移
- 1.1.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选择注销原因,录入确认意见,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需单独提出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在注销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同时注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2.系统对需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有扣缴资格,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办理完的待办任务,是否有未申报,是否有未完结的违章处理业务进行自动监控",全部通过才能办理注销。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人工判断触发 |
- 1.1.22.5 风险提示
无
- 1.1.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注销扣缴税款事宜经该主体内部审议的情况。
2.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情况。
3.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 |
2 |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 |
3 | 扣缴税款登记证 | |
4 | 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 |
5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6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 |
7 |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正通知) | |
8 |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受理通知) | |
9 |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办事宜通知) | |
10 | 《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 |
11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
二、表单
A01015《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011009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011009002《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正通知)
011009003《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011009004《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受理通知)
011009006《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扣缴税款登记补办事宜通知)
011009007《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确认表》
011009008《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011009009《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注销扣缴税款登记通知)
- 1.1.22.7 政策依据
无
1.1.23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
1.1.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纯扣缴义务人档案,掌握其基本信息,辅助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纯扣缴义务人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证件制发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23.2 业务概述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适用于只有扣缴义务没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 1.1.2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
2.录入扣缴义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行政区划等纯扣缴义务人关键信息,点击<验证>,校验通过后,继续录入基本信息和联系人信息。
3.点击<保存>,系统提示"税费种认定启动成功",点击<确定>,提示保存成功。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12012 |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录入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基本信息时,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为空,则由征收管理岗进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分配。 |
LCA011008 | 扣缴税款登记 |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完成后,要进行扣缴税款登记,选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内容及税种。 |
LCA011029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完成以后,要在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录入银行账户账号。 |
- 1.1.23.5 风险提示
无
- 1.1.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的报送条件为当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时。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报送条件为当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扣缴义务人。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
2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
3 | 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
二、表单
无
- 1.1.2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条
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24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1.1.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保证委托代征质量,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二、职责
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负责受托方信息登记、委托协议信息录入、资料归档交接等。
分管局领导负责委托代征协议签署。
- 1.1.24.2 业务概述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 1.1.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2.进入委托代征协议签订界面,输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若受托方在系统中无税务登记,则点击<受托方信息登记>,打开受托方信息登记页面,进行受托方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等)的登记,然后保存。
3.登记完成后,输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自动带出受托方信息,填写甲方(委托单位)信息,点击<增行>,选择被委托代征纳税人信息、代征范围、手续费比例和纳税期限等信息,点击<保存>。
4.保存成功后,点击<打印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按钮,打印《委托代征证书》,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系统自动计算录入的"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两个时间点的期间是否大于3年,如大于3年,则不允许保存。
2.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后,若需更改协议内容,可通过此菜单进行更改,即录入纳税人识别号,选择文书字轨,修改后保存。
3.若受托方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需要变更,可以通过【管理服务】-【修改受托方纳税人信息】菜单进行修改,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基本信息,修改相应信息后,点击<保存>,完成修改。
4.若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有误而需作废,可由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分局管理科(股)业务岗通过【管理服务】-【税务登记】-【作废委托代征协议】菜单进行作废,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基本信息,选择文书字轨,选择需作废的委托代征协议,点击<作废>,完成操作。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42010 | 税(费)种认定 | 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岗 |
- 1.1.24.5 风险提示
无
- 1.1.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委托代征协议书》 | |
2 | 《受托方信息登记表》 |
二、表单
A01040《委托代征协议书》
A01041《委托代征证书》
012005002《受托方信息登记表》
012005003《委托协议书》
012005004《税务证件发放表》
012005005《委托代征证书》
- 1.1.24.7 政策依据
1.《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1.1.25 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1.1.2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协议公告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保证委托代征质量,提高税款征收效率。
二、职责
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委托代征协议公告的启动与认定、公告制作及发布。
- 1.1.25.2 业务概述
(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按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 1.1.2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2.输入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点击<查询>,勾选需公告分户清册,点击<保存>,然后推送至发放环节。
3.操作人员打开待办任务,勾选相应清册,保存,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无
- 1.1.25.5 风险提示
无
- 1.1.2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分户清册》 | |
2 |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 |
3 |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分户清册》 | |
4 |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
二、表单
01202400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分户清册》
012024002《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发布表》
01202400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012024004《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清册》
012024005《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发布表》
012024006《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 1.1.25.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1.1.26 委托代征协议终止
1.1.2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协议终止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确保终止时被委托人已结清委托代征税款,保证税款安全。
二、职责
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委托协议终止、资料归档交接等。
- 1.1.26.2 业务概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
- 1.1.2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协议终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
3.选择终止委托代征原因,点击<保存>,打印《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注意事项
协议终止后,受托方委托代征协议状态显示为终止状态,但不影响受托方登记状态。
三、关联业务
无
- 1.1.26.5 风险提示
无
- 1.1.2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委托代征证书 | |
2 | 《终止委托协议确认表》 |
二、表单
A01042《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012006002《终止委托协议通知书》
012006003《终止委托协议确认表》
- 1.1.26.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1.1.27 非正常户认定
1.1.2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方法和步骤,以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逾期未申报催报及责令限期改正、调查巡查、认定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非正常户欠缴税款的征收。
- 1.1.27.2 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认定为非正常户,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发票的使用。
- 1.1.2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正常户认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一)逾期未申报催报
1.操作路径:【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催报处理】
2.选择主管税务科所分局、催报类型(选择"逾期未申报")、申报期限起、申报期限止等必录项后,点击<查询>,生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勾选需要进行催报处理的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催报>,系统弹出提示框"催报成功",点击<确定>,完成催报处理。
3.进入个人待办事项责令限期改正任务,录入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是否改正、销号日期,点击<保存>,提示"先进行文书送达,再销号"。点击<文书送达>,选中需要制作送达回证的文书,点击<保存>,进入文书送达回证销号模块进行销号。
(二)调查巡查(详细操作流程请见综合域)。
(三)非正常户认定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认定】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录入认定原因等必录项,点击<保存>,结束。
注意事项
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有逾期未申报信息。纳税人无逾期未申报信息的,系统提示"该纳税人无逾期未申报信息,不予认定"并不予保存。
2.系统监控是否存在与逾期未申报信息同一属期的催报记录,如不存在,系统提示"尚未对该纳税人进行催报处理,不允许认定为非正常户",流程终止。
3.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时,系统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调查巡查结论为"查无下落"结果,否则提示"纳税人不存在调查巡查结论为'查无下落'结果"并不予保存。
4.未对纳税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不予受理该业务。
5.当纳税人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不予受理该业务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62008 | 催报 | 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后触发 |
LCA122031 | 责令限期改正 | 催报完成后系统自动触发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和销号 | 完成责令限期改正后触发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由税源管理岗完成 |
- 1.1.27.5 风险提示
无
- 1.1.2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非正常户认定表》 |
二、表单
A01056《非正常户认定表》
012002001《非正常户认定表》
- 1.1.27.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1.1.28 非正常户公告
1.1.2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正常户公告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公告的及时性、规范性、广泛性,以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业务岗负责非正常户公告、归档等工作。
- 1.1.28.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个体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 1.1.2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正常户公告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公告】
2.录入非正常认定期限起止、主管税务机关等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询纳税人信息。
3.点击<生成清册>生成非正常户公告清册。点击<生成发布表>,进入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选择需要公告的纳税人,可点击<全部公告>或<全部不公告>,或手动录入是否公告,然后点击<保存>完成批量公告,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本月认定非正常户下个月方可公告。
三、关联业务
无
- 1.1.28.5 风险提示
无
- 1.1.2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非正常户公告分户清册》 | |
2 | 《非正常户公告》 |
二、表单
012015001《非正常户公告分户清册》
012015002《非正常户公告发布表》
012015003《非正常户公告》
- 1.1.28.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1.1.29 非正常户解除
1.1.2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正常户解除的方法和步骤,确保非正常户解除时符合解除条件,强化对纳税人的管控。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非正常户解除的受理、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 1.1.29.2 业务概述
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或是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对其按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解除非正常户后,原处于流失状态的税务证件、发票等自动恢复至正常状态,但已宣告失效的税务证件状态不予改变。
在非正常户接受违章处罚,结清欠缴税款、滞纳金、缴销原来领用的发票后,才可解除非正常户
- 1.1.2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2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正常户解除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解除】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查询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保存>,结束流程,则完成对此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解除。
注意事项
1.监控区域显示的异常信息(未申报、欠税费、欠缴罚款等)必须全部补正处理完毕方可解除认定。
2.对于非正常户有未申报记录的,进入相应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时,系统会提示"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请先解除,可继续进行申报"。关闭该提示,可继续申报保存开票。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A06 | 纳税申报 | 补正未申报信息时触发 |
A07 | 征收开票 | 补正欠缴税费时触发 |
LCA122030 | 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 对逾期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时触发 |
- 1.1.29.5 风险提示
无
- 1.1.2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2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 |
4 | 《税务事项通知书》(非正常户解除受理通知) |
二、表单
011020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11020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11020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非正常户解除受理通知)
011020004《税务事项通知书》(解除非正常户通知)
011020005《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解除非正常户通知)
- 1.1.29.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1.1.30 宣告证件失效
1.1.3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正常户宣告证件失效的操作流程,确保税务证件状态准确无误。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宣告证件失效。
- 1.1.30.2 业务概述
认定非正常户达三个月或已过换证期限未换证的纳税人,需通过媒体公示,宣告其证件失效,将纳税人证件标识为"失效"状态。
- 1.1.3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3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宣告证件失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宣告证件失效】
2.选择证件失效原因、主管税务机关等,点击<查询>,查询出证件失效清册,选中需宣告的纳税人,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对非正常户证件失效后需制作《失效税务证件公告》,在媒体进行公示,宣告其税务证件失效,对逾期未换证户不需进行公告。
三、关联业务
无
- 1.1.30.5 风险提示
无
- 1.1.30.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宣告证件失效表 |
二、表单
012004001《宣告证件失效启动表》
012004002《宣告证件失效表》
012004003《失效税务证件公告》
- 1.1.30.7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款
1.1.31 非正常户注销
1.1.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正常户注销的方法和步骤,确保非正常户注销时已清票清税,防范税款流失。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非正常户注销的启动环节。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注销审批环节。
- 1.1.31.2 业务概述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系统在注销的同时保留该纳税人所有未申报记录。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税务机关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 1.1.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3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正常户注销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注销】
2.录入非正常户认定期限等信息,点击<查询>查询出"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
3.点击<保存>按钮,点<推送>推送至注销环节。
4.分管局领导进入待办任务,打开"非正常户注销-注销"任务,点击<保存>,<推送>,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如果该纳税人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则系统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能注销非正常户状态",不予注销非正常户。
2.如果该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的,则系统提示"该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不能注销非正常户状态",不予注销非正常户。
3.如果纳税人尚未认定为"非正常户",提示"该纳税人不是非正常户,不予注销"。
4.如果该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时间未超过两年,则系统提示"该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时间未超过两年,不能注销非正常户状态。"
三、关联业务
无
- 1.1.31.5 风险提示
无
- 1.1.3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 | |
2 | 《非正常户注销确认表》 |
二、表单
012023001《非正常户注销分户清册》
012023002《非正常户注销确认表》
- 1.1.31.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
1.1.32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
1.1.3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步骤,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认定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二、职责
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市局计财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县局计财科业务岗/分局管理科(股)业务岗负责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的处理、认定等工作。
- 1.1.32.2 业务概述
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认定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由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所属地税务部门按照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进行标识认定。
企业集团名单最初由总局提供给企业集团所在地税务机关,企业集团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所辖企业集团提供成员单位名单并集中认定,此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认定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新办税务登记时应对企业集团成员资格进行标示认定,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有变更时,企业集团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变更成员单位名单,系统通过与原名单比对,分别由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新增成员单位录入上级集团情况并对成员打标识,对减少的成员单位去除其成员单位标识及删除上级集团情况。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认定标识分为三类:
A.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B.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C.集团成员公司。
- 1.1.3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3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调查】-【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启动】
2.企业集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所辖企业集团提供的成员单位名单,启动本流程。录入企业集团纳税人识别号后回车,系统带出企业所属集团代码、企业集团纳税人名称,选择企业集团类别,在"成员信息"下方点击<增行>,录入成员信息,点击<提交>,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并产生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待办任务。
3.若输入企业集团纳税人识别号后提示"未查询到企业集团信息",可点击上方<企业集团代码维护>维护集团信息。进入企业集团代码维护界面,输入企业集团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录入企业所属集团代码,选择企业集团层级,点击<保存>。在企业集团代码维护界面也可通过企业集团纳税人名称(支持模糊查询)、集团层级查询已维护的集团信息,系统提示"此条件下存在对应的企业集团代码数据,请确认是否选择已有数据修改",确定后进行修改。
4.系统自动将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认定信息推送给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点击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待办任务,录入相关信息,点击<提交>,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无
- 1.1.32.5 风险提示
无
- 1.1.3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表(一)》 | |
2 | 《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表(二)》 |
二、表单
012017001《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表(一)》
012017002《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认定表(二)》
- 1.1.32.7 政策依据
无
1.1.33 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
1.1.3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重点税源级别认定、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等监控管理工作符合业务规程的要求。
二、职责
省级负责总局级和省级名单的录入和启动,市级、县级、科所级负责对应各级监控企业名单的录入和启动。省级以下只有接收上级推送的名单后,本级监控企业名单的录入和启动工作才能开始。企业在报送1月份重点税源报表数据前,如果下级局需要调整监控企业名单的需求,则通过本流程以外的方式告之省级局,由省级局再次推送需要调整的监控企业名单,下级局再次开始实施录入和启动工作。
如果省以下税务机关需要调整、删除监控企业名单的需求,则通过本流程以外的方式告之省级局,由省级局再次推送需要调整的监控企业名单,省以下税务机关再次开始实施录入和启动工作和认定工作。
省局计财处业务岗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的启动环节。
市、县局计财处(科)业务岗负责接收上级推送下来的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流程。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
- 1.1.33.2 业务概述
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指税务机关为了做好信息管税、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对所管辖的达到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纳税人进行标识认定而将其纳入监控范围的工作。
为确保重点税源监控的连续性,除非连续三年未达到监控标准和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已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均应持续纳入监控。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工作需要,逐级扩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需完整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各项指标,逐月上报税务总局。
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纳税人一般每年认定一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年监控标准和上年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认定,在上报1月份重点税源报表数据前完成最终的确认工作。
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按单户纳税人每年2月份通过"重点税源监控数据采集"流程填报所属期为1月份重点税源报表数据前,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名单的监控级次调整和增加、删除,即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监控级次和增加、删除所有层级名单,市、县级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本级及下级监控级次和增加删除本级及下级监控企业名单,但已经推送给下级机关的数据不可进行修改。
- 1.1.3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3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调查】-【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启动】
2.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中分别支持单一用户录入和批量导入。省局计财处业务岗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入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操作员进入岗位代办任务,点击<提交下级启动>,选择下级税务机关,流程启动成功。
3.操作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启动环节,点击<保存>和<提交下级启动>,推送到下级人员的代办任务中。流转到区县局后,点击<保存>和<提交认定环节>,任务推送到企业主管税务科所(即管理组)日常税源管理岗的代办任务中,管理员通过岗位代办任务进入认定环节,点击<保存>结束重点税源企业认定环节。
三、关联业务
无
- 1.1.33.5 风险提示
无
- 1.1.3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012018001《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查询清册》
012018002《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清册》
- 1.1.3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2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728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3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3〕1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3〕35号)第十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4〕51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5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税总函〔2015〕8号)第一条
1.1.34 税收调查企业认定
1.1.3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调查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调查工作。
二、职责
分局综合税源管理岗负责税收调查对象的预选,税收调查数据的采集及审核。
市、县(市、区)局计财处(科)税收调查岗负责税收调查对象的确认,税收调查数据的复核、汇总和分析。
省局计财处税收调查岗负责税收调查抽样企业和企业集团名单的下发和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分析。
- 1.1.34.2 业务概述
税收调查企业认定,指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本年度需要进行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进行标识认定的工作。
全国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地税系统上报的纳税人数据库中相关数据抽取确定具体名单,各地要对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据此分别确定。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二)企业集团调查。企业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名单以外但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集团各地应自行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增加的名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1.1.3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1.3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收调查企业认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调查】-【税收调查企业启动】
2.点击<增行>按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选择税收调查企业类型,点击<保存>。或点击<导入>按钮,点击<模板下载>下载模板,填好后导入,点击<提交>结束流程,启动税收调查企业认定流程。
3.从待办任务进入"税收调查企业认定"流程,录入必录项,点击<提交>,提示保存成功,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无
- 1.1.34.5 风险提示
无
- 1.1.3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012019001《税收调查企业查询清册》
012019002《税收调查企业认定清册》
- 1.1.34.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4〕33号)全文
2.《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计财工作质量考核办法》(浙地税函〔2012〕251号)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