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申报管理
目 录(5.13)
5.13 委托代征、委托代售、代扣代缴

 5.13.1 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5.13.2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5.13.3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

 5.13.4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5.13.5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5.13.6 委托代征申报

 5.13.7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5.13.8 委托代征税款审核

 5.13.9 委托代售申报

5.13 委托代征、委托代售、代扣代缴

5.13.1 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5.1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1.2 业务概述

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指扣缴义务人履行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进行扣缴申报的业务。

  • 5.1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2.进入申报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期,按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附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3.填写明细报告表中的申报信息。其中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录入后,系统自动带出被代扣纳税人名称、证件类型、国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如果被代扣代缴纳税人未进行过登记,则可以通过到设立税务登记模块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通过间接登记进行处理。间接登记处理规则:录入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纳税人信息,如果查询不到,则可以录入纳税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代码进行间接登记;如果证件类型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证件则弹出组织临时登记。操作方式:先在被扣缴纳税人纳税识别号中填入证件号码,然后点击证件类型,选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弹出"组织临时登记"窗口,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后完成临时登记。

4.逐行填写明细报告表中的基本信息、征收项目、征收品目、所属期限等申报信息后,点击<确定>,返回主表。

5.<保存>,保存成功,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是否进行一般征收开票",点击<是>,进入开票流程,点击<否>,结束本流程。

注意事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之前,应先做扣缴登记及税种认定。如果被代扣代缴纳税人未进行过税务登记,则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其中自然人等可通过录入纳税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代码等信息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中之间进行间接登记,如果是企业或者其他纳税人则需要首先完成组织临时登记。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1.5 风险提示

  • 5.13.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613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二、表单

A0613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A0647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06100500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071003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5.13.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十八条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一章第六条、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全文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全文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全文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5.13.2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 5.13.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2.2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 5.13.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期起止,按回车,弹出纳税人选择对话框,选择纳税人,点击<确定>,返回界面。

3.进入申报页面,选择扣缴义务人类型。点击[扣缴义务人类型]下拉框,选择[法定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时,弹出法定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的对话框,选定记录后,点击<确定>按钮,返回申报页面。

4.录入附表数据,点击<保存>。

5.返回到主表,点击上方的<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先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扣缴税款登记、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2.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3.本表适用于2015年7月前的扣缴填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2.5 风险提示

  • 5.13.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6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 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3 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4 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5 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6 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7 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8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9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可以法人证明代替)
10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1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二、表单

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A06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031011010《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03101101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03101101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03101101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03101101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0610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071003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5.13.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第三章第七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279号)全文

5.13.3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

  • 5.13.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3.2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 5.13.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2015年版)】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款所属期起止,按回车,弹出纳税人选择对话框,选择纳税人,点击<确定>,返回界面。

3.进入申报页面,选择扣缴义务人类型。点击[扣缴义务人类型]下拉框,选择[法定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时,弹出法定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的对话框,选定记录后,点击<确定>按钮,返回申报页面。

4.录入附表数据,点击<保存>。

5.返回到主表,点击上方的<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先做扣缴税款登记、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2.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3.5 风险提示

  • 5.13.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 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3 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4 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5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6 A06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7 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8 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9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可以法人证明代替)
10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11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二、表单

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A06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A0647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A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031011010《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03101101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03101101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03101101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03101101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061005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071003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5.13.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第三章第七条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十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279号)全文

5.13.4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 5.13.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受理和归档。

  • 5.13.4.2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资料。

  • 5.13.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录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基本信息。

3.录入基本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为非居民企业,且前置已完成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2.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注销的,不能进行此备案。

三、关联业务

  • 5.13.4.5 风险提示

  • 5.13.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 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 合同中文译本

二、表单

A06164《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06101200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 5.13.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全文

5.13.5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5.13.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5.2 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5.13.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2.根据提交的材料列表,填写车船税代扣代缴申报信息,其中若被扣缴纳税人已登记,则在被扣缴纳税号栏直接输入对应纳税人识别号则可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若查询不到,则直接输入纳税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进行间接登记即可。一条代收代缴记录填写完成后,可通过<增行>、<删行>按钮进行添加与删除记录,如下图:

3.申报信息录入完成且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办税人员可以选择逐行录入,也可以导入车船税数据。如被扣缴纳税人为自然人,“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以外的类型,且车辆为涉及减免税信息车辆,则无法完成间接登记,需先进行“自然人登记”或“自然人变更登记”生成纳税人识别号后才可以进行代收代缴信息录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5.5 风险提示

  • 5.13.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A06134《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061005008《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 5.13.5.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三条

5.13.6 委托代征申报

  • 5.13.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6.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 5.13.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代售申报】—【委托代征申报】

2.录入三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

3.先录入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点“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可以自动汇总。汇总了税款,核对税款正确,点击<保存>。

4.录入附表《税收缴款书》数据,自动按顺序填写好了税票号,可以修改调整,补上开票日期,点击该附表页面<确定>按钮,返回主表页面。

5.再点<保存>,提示“申报数据成功保存”,点击<确定>结束本流程。

注意事项:

1.前置条件

(1)设立税务登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协议证书。在登记管理模块找到【委托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2)对三代单位进行税费种认定。进入税费种认定时,征收代理方式要认定为 “委托代征”。

(3)核定用票人,核定三代单位用票资格。由税务所票管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初始化设置】—【核定票证用票人】,新增“用票的三代单位”。

(4)由票证管理员直接发放票证给三代单位。票证管理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领发】,票证领发发放代征单位需要的票证。(一般是现金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

2.在委托代征报告模块,如果录入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则委托代征报告保存成功后,不触发“现金票金汇总”,此时可进行票证结报缴销和委托代征税款审核。如果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数据不录入,则委托代征报告保存成功后,触发“现金票金汇总”流程,此时可进行票证结报缴销和委托代征税款审核。

委托代征报告模块支持导入功能。

请先填写主表再填写附表,方便将主表数据带到附表中。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6.5 风险提示

  • 5.13.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A0647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06100400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071003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5.13.6.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全文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全文

5.13.7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 5.13.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汇总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委托代征汇总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7.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代售报告业务的委托代征人为已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人员;受托代征人所代征的税种需经过“税(费)种认定”流程认定;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通过“票证发放”流程领取。

  • 5.13.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汇总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代售申报】—【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2.录入受委托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并填写好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通过<增行>、<删行>完成增删改等工作。操作员也可点击页面左上方<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3.点击<保存>按扭提示保存成功。会提示“是否立即进行征收开票”,点击<是>,调用“征收开票”流程,点击<否>,结束本流程。

注意事项:

1.前置条件

(1)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协议证书。在登记管理模块找到【委托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2)对三代单位进行税费种认定。进入税费种认定时,征收代理方式要认定为“委托代征”。

2.主要适用于委托代征单位代征零小散无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需要录入税票号,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的情况,这种情况使用得较少。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13.7.5 风险提示

  • 5.13.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 5.13.7.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全文

5.13.8 委托代征税款审核

  • 5.13.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征税款审核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股)业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8.2 业务概述

对代征人是否有未征或少征税款行为进行人工审核,制作《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如果存在未征少征税款情形的,税务机关制作《加收违约金通知书》向代征人发送,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发放《加收违约金通知书》的同时产生应征信息。

  • 5.13.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征税款审核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代售申报】—【委托代征税款审核】

2.录入受委托代征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

3.填写审核表相关内容,点击<保存>按扭,提示保存成功。

4.点<制作《加收违约金通知书》>按钮,到打印违约金通知书页面,点<保存>可以保存该通知书,会提示“是否立即进行征收开票”,点击<是>,调用“征收开票”流程,点击<否>不调用开票流程。

5.点<打印>会调用打印页面,点<返回>结束本流程。

6.点<作废通知书>,可以选择并作废上述保存的通知书。

注意事项:

1.该纳税人非受托代征纳税人,不能进行委托代征税款审核。

2.前置条件

(1)已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协议证书。在登记管理模块找到【委托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2)对三代单位进行税费种认定。进入税费种认定时,征收代理方式要认定为“委托代征”。

三、关联业务

  • 5.13.8.5 风险提示

  • 5.13.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A06483《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

A06484《加收违约金通知书》

061004009《委托代征税款审核表》

061004010《加收违约金通知书》

  • 5.13.8.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第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5.13.9 委托代售申报

  • 5.13.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委托代售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13.9.2 业务概述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受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设立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不再签印花税票代售协议,所以金融机构代征的印花税通过《委托代征申报》,不再通过该菜单申报。

  • 5.13.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13.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委托代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模块路径:【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代售申报】→【委托代售申报】

2.录入委托代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选择"税款所属期"。

3.录入附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数据,点击附表页面【确定】按钮,返回到主页面。

4.录入主表《委托代售报告申报表》点【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后系统提示可进行现金票证汇总。

注意事项:

1.前置条件: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相应的税(费)种认定、认定委托代征单位为有效的票证使用人并发放票证。

2.附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数据必须录入,需要核查信息是否与申报一致,尤其是票证号码。

3.同一所属期内允许多次申报。

  • 5.13.9.5 风险提示

  • 5.13.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6126《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2 A0505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3 A0647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二、表单

A06126《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A0505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A0647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071003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5.13.9.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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