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证明管理
目 录(4.1)
4.1 税收证明

 4.1.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4.1.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1.3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4.1.4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4.1.5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

4.1 税收证明

4.1.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4.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税收完税证明的日常开具。

4.1.1.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具一定时期内纳税状况的申请,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一定时期申报纳税信息,为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纳税证明。

4.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4.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完税证明开具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

2.1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录入必录项。

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流程结束。

2.2开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点击<打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录入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点击<确定>后,回到操作页面点击<打印>,打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已入库或者已经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

2.只有通过【契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进行专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才能通过【打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功能打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专项完税证明。

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在此模块打印,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块打印。

4.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1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手动
2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手动

4.1.1.5​ 风险提示

4.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提交资料清单:

已实行"诚信管控平台(实名办税)"的分局,可不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归档资料

​ 二、表单

​ 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05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5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4.1.1.7​ 政策依据

(一)以下所有底层业务均适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二)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4.1.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表格式)的开具工作。

4.1.2.2​ 业务概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分换开和补开功能。

换开: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补开: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具一定时期内纳税状况的申请,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一定时期申报纳税信息,为纳税人出具相应的纳税证明。纳税证明包括: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等。

4.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4.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完税证明开具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

录入必录项后,点击<查询>按钮。

选择要打印的数据,然后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在此模块打印。

2.税收完税证明可以开具纳税人税款入库明细也可以开具纳税人退税明细,但是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必须已入库或者退税款已经从国库退还。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1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手动
2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手动

4.1.2.5​ 风险提示

4.1.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提交资料清单: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已实行"诚信管控平台(实名办税)"的分局,可不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时;

3.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时。

(二)归档资料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2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二、表单

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05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5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4.1.2.7​ 政策依据

(一)以下所有底层业务均适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4.1.3​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4.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4.1.3.2​ 业务概述

针对已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纳税人,因操作人员失误未放入完税证明或其他原因造成未成功开具纸质票证,但已在系统内开具的税收完税(费)证明进行补打。

4.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4.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完税证明补打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补打】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

3.录入票证种类代码、票证字轨、票证号码,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在卡纸或打印失败的情况下,未打印成功的纸质票证还能继续填用时,使用该模块。

2.补打的完税证号码与原票证号码一致。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手动
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手动
3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手动

4.1.3.5​ 风险提示

4.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 二、表单

​ 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1.3.7​ 政策依据

4.1.4​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4.1.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的操作。

4.1.4.2​ 业务概述

针对通过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因开具错误、已填开丢失或是单份税票因印刷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对已开具的税收完税(费)证明进行作废处理。

4.1.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4.1.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完税证明作废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作废】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

3.录入必录项后点击<作废完税证明>按钮,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完税证明已经开具。

2.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手动
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手动

4.1.4.5​ 风险提示

4.1.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已作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 二、表单

​ 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4.1.4.7​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

4.1.5​ 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

4.1.5.1​ 其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的开具工作。

4.1.5.2​ 业务概述

适用于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明细申报而无法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功能中换开。比较常用的情况是金三上线前扣缴的车船税由于明细数据未迁入金三,只能通过此功能换开。

4.1.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4.1.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完税证明开具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无明细代扣代缴信息)】,

2.操作员录入被代扣代缴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点击<下一步>。

3.录入必录项。

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该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已入库或者已经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

2."实缴(退)金额"需要操作员手工填写,请做好扣缴企业台账管理,避免造成错误。

3.扣缴信息可从《税友龙版》查询获取,以方便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4.1.5.5​ 风险提示

4.1.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

1.已实行"诚信管控平台(实名办税)"的分局,可不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申请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的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时。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二、表单

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05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5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4.1.5.7​ 政策依据

(一)以下所有底层业务均适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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