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登记管理
目 录(1.4)
1.4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

 1.4.1 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1.4.2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1.4.3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

 1.4.4 登记户归类管理

1.4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
  • 1.4.1 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 1.4.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课征主体主管税务机关的分配或调整流程,以建立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负责受理、信息录入以及核准后发放等工作。

市局征管处审核岗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分配的核准工作。

  • 1.4.1.2 业务概述

因新办税务登记且未在办理登记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的,或税务机关管辖权变动而影响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此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区)级税务机关,应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 1.4.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 1.4.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一)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2.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打开菜单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必选项)及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待分配列表出现符合条件的企业。

3.在待分配纳税人清册栏中,选择拟分配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批量进行分配。

4.点击<验证>,提示"验证成功"。

5.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6.点击<推送>,推送至核准环节。

7.若操作人员为市局征管科业务岗,则推送直接到发放环节,跳过核准环节。

(二)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核准

1.市局征管处审核岗点击个人待办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分配核准"。

2.点击<验证>,提示"验证成功"。

3.选择审批意见,填入审批意见说明。

4.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5.点击<推送>,推送至发放环节。

(三)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分配通知

1.市局征管处业务岗/县局征管科业务岗点击个人待办任务"主管税务机关分配-发放"。

2.选中记录,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3.点击<打印>,进入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界面。

4.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 1.4.1.5 风险提示

  • 1.4.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待分配纳税人清册》
2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分配通知)

二、表单

012011001《待分配纳税人清册》

012011003《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分配通知)

012011004《欠税迁入(出)情况表》

  • 1.4.1.7 政策依据

  • 1.4.2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 1.4.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分配或调整流程,以建立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分局管户分配岗负责受理、信息录入以及核准后发放等工作。

县局征管科审核岗/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审核岗负责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的核准工作。

  • 1.4.2.2 业务概述

因新办税务登记且在办理登记时已经分配主管税务机关但未分配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或税务机关管辖权变动而影响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变化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包含基层分局,应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上一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所(科、分局)进行调整。

  • 1.4.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4.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一)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2.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分局管户分配岗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必选项)、分配类型(必选项)及其他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待分配列表出现符合条件的企业。

3.在待分配纳税人清册栏中,选择拟分配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也可批量进行分配。

4.点击<验证>,提示"验证成功"。

5.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6.点击<推送>,点击<确定>推送至核准环节。

(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核准

1.县局征管科审核岗/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审核岗点击个人待办事项进入"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核准"流程。

2.点击<验证>,提示"验证成功"。

3.选择审批意见,填入审批意见说明。

4.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5.点击<推送>,选好办理人员后推送至发放环节。

(三)打印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通知

1.县局征管科业务岗/分局管户分配岗点击个人待办事项进入"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分配通知"流程,进行分配通知工作。

2.选中记录,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3.点击<打印>,进入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界面。

4.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 1.4.2.5 风险提示

  • 1.4.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表》
2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通知)

二、表单

012012001《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表》

01201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通知)

  • 1.4.2.7 政策依据

  • 1.4.3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

  • 1.4.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的步骤,目的是为了实现税收的精细化管理,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二、职责

分局通用操作岗负责对登记户按照一定的口径进行分类管理,对登记户设置不同类别。

  • 1.4.3.2 业务概述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指各级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的精细化管理,对登记户按照一定的口径进行分类管理而设置的不同类别。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定义适用于本地的分类口径,明确登记户类别的名称与归类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定义的登记户类别,只能由本级进行维护,作用范围只在本级和下级。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后,可以通过"纳税人归类管理"模块对已办理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类别设置。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作为查询条件,应用于各类统计查询中。

  • 1.4.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4.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

2.登记户自定义类别一览表:显示登记户自定义类别口径信息。

3.登记户自定义类别口径新增表:操作员新增类别口径,点击<新增>按钮增加类别口径信息,点击<保存>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类别代码,系统唯一标准。

4.登记户自定义类别口径维护表:维护查询出来的类别口径,只能修改本机关自定义类别。勾选类别后点击<删除>,然后保存,可删除该新增类别。已使用自定义类别无法删除。类别设置后,纳税人进行了归类后,必须到纳税人归类期止或改变归类后才可以删除类别。

三、关联业务

  • 1.4.3.5 风险提示

  • 1.4.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12013002《登记户自定义类别口径新增表》

012013003《登记户自定义类别口径维护表》

  • 1.4.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0〕3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全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附件2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43号)全文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08号)全文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17号)全文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全文

  • 1.4.4 登记户归类管理

  • 1.4.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登记户归类管理的步骤,旨在满足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二、职责

分局通用操作岗负责对登记户按照一定的口径设置成不同类别。

  • 1.4.4.2 业务概述

登记户归类,指各级税务机关为满足精细化管理的需要,按照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定义的登记户类别,对已办税务登记户进行归类设置的过程。各级税务机关定义的登记户类别,只能由本级及其下级税务机关引用。同一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任意归入一类或多类登记户类别。登记户归类仅为加强管理服务,并非必经业务环节,不进行登记户分类不影响税收业务的办理。

  • 1.4.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1.4.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登记户归类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登记户归类管理】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查询类别信息,双击自定义类别一行信息,弹出如图所示信息框:

3.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出需要归类的纳税人信息;

4.勾选归类纳税人信息,点击上方<归类>按钮归类信息;

5.点击<取消归类>可取消已经归类的信息。勾选要取消的纳税人,逐户或批量修改有效期止,点击<取消归类>按钮,如下图所示:

6.点击<导入>,选择<浏览>选择相关纳税人信息文件,点击<导入上传文件>可进行批量导入。

注意事项

1.各级税务机关定义的登记户类别,只能由本级及其下级税务机关引用。

2.同一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任意归入一类或多类登记户类别。

3.登记户归类仅为加强管理服务,并非必经业务环节,不进行登记户分类不影响税收业务的办理。

三、关联业务

  • 1.4.4.5 风险提示

  • 1.4.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12014002《登记户归类情况表》

012014003《登记户归类设置表》

  • 1.4.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0〕3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2〕115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14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全文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