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评估审计
目 录(9.1)
9.1 预约定价管理
9.1 预约定价管理
9.1.1 预备会谈申请受理
9.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预备会谈受理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接收《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等书面申请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登记《预备会谈申请登记表》,判断是否受理,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预备会谈会谈角色(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市局税政处审核岗)负责组织与企业进行会谈并做好会谈记录。
预备会谈审核角色(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负责审批是否同意与企业进行预备会谈的结果。
预备会谈转发角色(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负责对省级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转发,并记录本级税务机关的转发意见。
预备会谈发放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制作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并送达通知企业。
9.1.1.2 业务概述
(一)单边预约定价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和纳税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附预备会谈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的,应当及时呈报税务总局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9.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备会谈受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一)预备会谈申请受理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备会谈申请受理】,进入界面,如下图。
业务说明:
纳税人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持《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预备会谈申请。单边预备会谈申请企业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双边或多边预备会谈申请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预备会谈受理角色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及附报资料,填制录入《预备会谈申请登记表》,只有税务机关同意接收的预备会谈申请才需要将信息录入《预备会谈申请登记表》。如果企业采取匿名申请的方式提出谈签意向,可以不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和《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1)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预备会谈受理角色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预备会谈受理角色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给纳税人。
2.点击<受理通知>,选择是否匿名申请,点击<确定>,点击<保存>,回到预备会谈申请页面。
3.录入必录项,选择预约定价安排类型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会谈环节。
4.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预备会谈会谈处理环节,点击多事件下的预备会谈会谈记录,受理正式申请表,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审核环节。
业务说明: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由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根据企业的书面申请,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进行预备会谈。
与企业的每次预备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手工书面记录制作《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参与者可以选择在系统中记录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内容,由双方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确认签印。
不论税务机关和企业预备会谈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的会谈角色都应及时将最终会谈结果填制《预备会谈结果登记表》,并及时把《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会议内容、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录入或是作为附件存入系统,《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及企业提供资料应作密件使用和保存。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会谈阶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需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转入发放节点给企业下发《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预备会谈是否达成一致意见"选择终止,单边预备会谈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双边或多边预备会谈将情况逐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选择"再次会谈",可以再次录入《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选择"会谈达成一致意见",流程继续下一节点。
5.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预备会谈申请审核环节,选择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转发环节。
业务说明:
预备会谈申请审核
(1)单边预约定价预备会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预备会谈和企业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附预备会谈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审核,省级税务机关为终审。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的,应当及时呈报税务总局备案。
(2)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预备会谈
预备会谈审核角色对会谈角色传递来的《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及相关的申请资料审核。将审核意见转给发放节点。
6.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预备会谈申请转发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发放环节。
业务说明:
省级税务机关将终审意见逐级转发至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审核意见转发情况表》填写本级税务机关的补充意见。
7.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预备会谈申请发放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完成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送达,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业务说明:
税务机关和企业预备会谈达成一致,并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发放岗位制作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此时事项状态为待正式申请。该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
税务机关和企业经过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放岗位制作《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双方应将会谈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并把全部资料传递归档节点。此时事项状态为预备会谈终止。
如果给企业送达的是《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的业务结束。该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回证制作与销号 | 点击<文书送达>,自动启动"文书送达回证制作与销号"流程. |
9.1.1.5 风险提示
无
9.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 |
2 | 《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 |
3 | 《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 |
4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 |
二、表单
101001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101001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101001003《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101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谈签意向通知)
101001005《预备会谈申请登记表》
101001200《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审核意见转发情况表》
101001216《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10100121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
101001218《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101001220《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9.1.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9.1.2 谈签意向受理
9.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暂无
9.1.2.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9.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谈签意向受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暂无
业务说明:
企业收到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关联业务
无
9.1.2.5 风险提示
无
9.1.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 |
2 |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
二、表单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9.1.2.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9.1.3 预约定价审核评估
9.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对纳税人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预约定价审核评估角色负责根据纳税人预约定价申请草案内容进行审核评估,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9.1.3.2 业务概述
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9.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审核评估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审核评估】
操作人员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
业务说明:
税务机关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结论》。
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发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由总局先触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推送并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待办任务,由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人"生成"、"打印"、"送达"、"销号"(盖主管税务机关章)。
对单边预约定价,只由主管税务机关触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并"生成"、"打印"、"送达"、"销号"(盖主管税务机关章)。
"预备会谈是否达成一致意见"选择终止,单边预备会谈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双边或多边预备会谈将情况逐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制作《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回证制作与销号 | 点击<文书送达>,自动启动"文书送达回证制作与销号"流程. |
9.1.3.5 风险提示
无
9.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结论 |
二、表单
102012002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正式申请通知)
9.1.3.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七条、第八条
9.1.4 正式申请受理
9.1.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并对其申请做出书面答复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正式申请受理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申请,填制《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接收登记表》,并采集相关附送资料电子文件,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理意见,进行保存;然后根据不同的受理意见,制作相应的通知书。
9.1.4.2 业务概述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9.1.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正式申请受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正式会谈申请受理】
操作人员点击进入"正式会谈申请受理",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和预约定价安排案源编号。
业务说明: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启动相互协商申请流程。
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受理角色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后,填制《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登记表》,并把纳税人报送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及附送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保存系统。然后按以下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纳税人不符合受理条件,正式申请受理角色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或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正式申请受理角色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受理通知)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流程》,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需要按照纸质表单的式样输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接收登记表》的其他数据项只作为电子表单的采集数据项。接收企业的正式申请给企业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录入《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电子表单》,产生预约定价安排案件编号和预约定价安排案件名称。
2.点击<下一步>。系统提示请先制作受理通知,点击页面上<制作受理通知>,点击<保存>,返回正式申请环节。
3.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无
9.1.4.5 风险提示
无
9.1.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0016《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 |
2 | 申请书附送资料 |
二、表单
A10016《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101002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10100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补正内容通知)
101002003《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受理通知)
10100200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接收登记表》
9.1.4.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9.1.5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
9.1.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完成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税务机关答复企业是否同意续签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签受理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受理纳税人续签申请,将《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附送资料录入、导入到系统中,接收企业申请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企业,填制《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登记表》。对资料不齐全的或不予接收的,制作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给纳税人。同意接收的,将资料转交给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审核角色。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角色(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审核《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附报资料,提出意见。
申请续签制作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根据终审批意见,制作《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将是否同意续签意见的答复书送达纳税人。
9.1.5.2 业务概述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9.1.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受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申请续签受理】
操作人员完成正式申请,进入页面,输入预约定价安排编号,系统自动带出案件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业务说明:
企业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签受理角色受理纳税人续签申请。
不予接收企业申请的,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对资料不齐全的,制作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给纳税人;
将《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附送资料扫描到系统中,接收企业申请资料的,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受理通知)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电子表单》。
2.操作人员点击页面上<受理通知书>,完成受理通知书制作,录入页面笔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审核环节。
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申请续签审核。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答复环节。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核角色审核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及附报资料,制作《税务事项审核表》提出审批意见。
4.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申请续签-答复"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完成答复书的文书送达,点击<推送>,结束流程。主管税务申请续签制作角色根据审核意见,制作《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将是否同意续签的意见送达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无
9.1.5.5 风险提示
无
9.1.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0017《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
2 | 附送材料 | |
3 | A10019《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
二、表单
A10017《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A10019《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10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不予受理通知)
10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补正内容通知)
101003003《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受理通知)
101003004《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接收登记表》
101003005《税务事项审核表》
101003006《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9.1.5.7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9.1.6 磋商
9.1.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完成税务机关与企业或与缔约国方的磋商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磋商启动角色负责与缔约国方约定磋商事项,将磋商结果、记录或信函往来记录录入计算机。
9.1.6.2 业务概述
(一)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二)相互协商程序(除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并且协定国方提请相互协商案件的,我国需要与缔约国方开展磋商。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批)
在审查(审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9.1.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磋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待办任务】
操作人员完成审核评估,从待办任务进入磋商,完成必做多事件,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业务说明: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2)企业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发生实质性变化报告或定期检查后,需要修改原《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或缔约国方展开磋商,启动该流程。
相互协商程序(除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后,并且协定国方提请相互协商案件的,我国需要与缔约国方开展磋商的,启动该流程。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在磋商前启动角色给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的相关磋商事项;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将发给缔约国方的约定启动磋商信函扫描、导入或录入计算机。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批):
在审查(审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或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将发给缔约国方的约定启动磋商信函扫描、导入或录入计算机。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约定相互协商事宜的信函往来录入《约定相互协商事宜信函》存入计算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磋商内容、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的磋商内容都应该以《磋商(会谈)备忘录》的形式录入计算机,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纸质《磋商(会谈)备忘录》应由双方主谈人员、记录人员确认签印,并将磋商结果记录。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缔约国的信函往来制作成《磋商信函记录》录入计算机。
《约定相互协商事宜信函》与《磋商信函记录》由参与者选择录入。
三、关联业务
无
9.1.6.5 风险提示
无
9.1.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磋商(会谈)备忘录 |
二、表单
102013001《约定相互协商事宜信函》
102013002《磋商(会谈)备忘录》
102013003《磋商信函记录》
9.1.6.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全文
9.1.7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9.1.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后,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启动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制作《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及附件逐级上报总局审核。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定角色(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负责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进行审定。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转发角色(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负责制作《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结论转发情况表》,逐级转发。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与企业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9.1.7.2 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分析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经省级会审小组集体审核后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由全国会审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9.1.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待办任务】
操作人员完成磋商流程,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审定环节。
业务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分析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经省级会审小组集体审核后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呈报税务总局,由全国会审小组集体审核。
2.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单边预约会谈-审定"环节。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转发"环节。
业务说明: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定角色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进行逐级审定,国家税务总局意见为终审意见,但如果省级税务机关审定意见为不同意的,无需上报总局,该流程结束,并将相关事宜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总局审定通过的,转入签订节点。
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单边预备会谈-转发"环节,录入补充意见,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签订"环节。
业务说明:
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审核同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及有关资料逐级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各级税务机关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结论转发情况表》填写本级税务机关的补充意见。
税务总局审核不同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省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结论逐级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调阅审核意见。
4.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单边预备会谈-签订"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业务说明: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角色将与企业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录入计算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之日起10日内,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中文)》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信息交换表(英文)》,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
如果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涉及修订的条款,系统应支持该种情况的文本导入功能。按照纸质表单式样输出表单。
三、关联业务
无
9.1.7.5 风险提示
无
9.1.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申请表 | |
2 |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
二、表单
10201400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审核表》
102014004《预约定价安排》
10201400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结论转发情况表》
9.1.7.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9.1.8 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9.1.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达成一致后,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并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执行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双边(多边)签订安排启动角色拟定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填制《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登记表》。
预约定价安排签订执行协议角色将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传来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打印输出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授权委托的《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签订人,并把签订完毕的《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录入计算机后逐级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1.8.2 业务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9.1.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待办任务】
操作人员完成磋商流程,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处理环节。
业务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启动角色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后,启动角色填制《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登记表》,把已正式签订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内容登记录入计算机后将《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传递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2.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双边或多边预备会谈-处理"环节。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备案环节。
业务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传来的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制作角色根据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作《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如果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签订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只涉及修订的条款,系统应支持该种情况的文本导入功能。
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签订双边或多边预备会谈-备案"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无
9.1.8.5 风险提示
无
9.1.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 |
2 | 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
二、表单
102015001《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登记表》
102015002《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9.1.8.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
9.1.9 预约定价安排监控执行
9.1.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执行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监控执行启动角色负责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执行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审核、检查企业履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形成《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结论》。
9.1.9.2 业务概述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9.1.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监控执行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监控执行】
操作人员完成正式申请,选择待处理的案件,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
业务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根据企业报送的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执行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审核、检查企业履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监控执行启动角色形成《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结论》。
在监控执行过程中,"监控执行期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判断和选择:在监控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预约定价安排的,选择1.修订,重启101001预备会谈,要求企业重新提出谈签意向;在监控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选择2.终止,流程自动关联102017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流程;在监控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是拒不执行安排的,应认定安排自始无效,税务机关选择3.自始无效,流程自动关联102017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监控执行过程中,企业遵守安排,选择4.执行,本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无
9.1.9.5 风险提示
无
9.1.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结论》 |
二、表单
102016001《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结论》
9.1.9.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
9.1.10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
9.1.1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完成预约定价在安排谈签和执行过程中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恢复安排的谈签或是终止安排的谈签或是执行而发起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终止(依申请)受理角色负责预约定价安排终止受理角色,登记录入《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并将《预约定价安排终止申请》及附件资料扫描或录入计算机,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需要补正资料的,向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9.1.10.2 业务概述
(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9.1.1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1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
操作人员完成正式申请,输入正式申请案件编号,系统自动带出案件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业务说明: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过程中,纳税人提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事项的,启动该流程。
2.选择申请操作事项,点击<保存>,制作受理通知书,点击<推送>,进入审核环节。
业务说明:
受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预约定价安排终止受理角色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预约定价安排终止受理角色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给纳税人,并录入《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终止受理角色接收纳税人报送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终止申请书(依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磋商暂停申请书》及附报资料,填制录入《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并把接收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等书面申请资料做为附件上传存入系统。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按以下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选择"暂停",且审核节点的审核意见为"同意"的,系统默认流程处于关联启动101005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流程中,暂停时间从审核意见为同意暂停的时点开始计算;如果选则"终止(包括自始无效)",且审核节点的意见为"同意"的,系统默认处于关联启动101005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流程中,终止时间从审核意见为同意终止(包括自始无效)的时点开始计算;如果选择"恢复",系统自动默认为原暂停或终止(包括自始无效)的阶段开始恢复,恢复时间从审核意见为同意恢复的时点开始计算。
受理企业申请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备案,触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将最终受理意见送达企业。
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审核环节,选择审核意见,点击<保存>,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无
9.1.10.5 风险提示
无
9.1.10.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终止申请书 | |
2 | 预约定价安排磋商暂停申请书 |
二、表单
101005001《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101005002《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补正内容通知)
101005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受理通知)
10100500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
9.1.10.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1.11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9.1.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完成预约定价在安排谈签和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依职权需要暂停、恢复安排的谈签或终止安排的谈签(执行)而发起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启动角色负责查看预约定价安排终止触发条件的内容有关表证单书,登记录入《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并将安排变动情况逐级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审核角色负责对启动角色传递来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等相关资料审核。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制作角色负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并送达纳税人。
9.1.11.2 业务概述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9.1.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1.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预约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操作人员完成正式申请,输入正式申请案件编号,带出案件信息,选择申请操作事项,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审核阶段。
业务说明:
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监控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终止安排的谈签和执行的触发生成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流程,要求启动角色查看预约定价安排终止触发条件的内容有关表证单书,登记录入《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税务机关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启动角色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发生终止后20日内,将《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中的安排变动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选择"暂停",且审核节点的审核意见为"同意"的,系统默认流程处于关联启动102017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流程中,暂停时间从《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送达销号之日;如果选择"终止(包括自始无效)",且审核节点的意见为"同意"的,系统默认处于关联启动102017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流程中,终止时间从审核意见为《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送达销号之日的时点开始计算;如果选择"恢复",系统自动默认为原暂停或终止(包括自始无效)的阶段开始恢复,恢复时间从审核意见为同意恢复的时点开始计算。系统应该支持多次暂停和恢复的操作。
2.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审核阶段。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制作环节。
业务说明:
审核角色对启动角色传递来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等相关资料审核。
如果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呈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如果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如果将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报送总局,总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终审结束后,接受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触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将终审意见送达企业。
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制作环节,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业务说明:
制作角色根据《税务事项审核表》中"审核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并送达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无
9.1.11.5 风险提示
无
9.1.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 |
2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 | |
3 | 附件资料 |
二、表单
102017001《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
102017002《税务事项审核表》
102017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9.1.11.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