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申报管理
目 录(5.23)
5.23 信息采集
5.23 信息采集
5.23.1 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5.2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单独报送涉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信息采集的受理和归档。
- 5.23.1.2 业务概述
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单独报送的涉税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企业年金、税收协定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资料报送和信息采集包含两种情况:
1、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并做相应的记录,但是不采集其中的信息。
2、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并且全部或者部分资料信息要采集到系统。
采集表单配置功能的配置权限只到省级税务机关一级,通过自定义表单来完成对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和需要采集报送资料的具体数据内容进行自定义扩展采集。
- 5.2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管理】---【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键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资料报送大类]和[资料报送小类],勾选材料。
3.点击<下一步>,跳转到采集页面后,点击[主附表树],录入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4.采集完成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企业在报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相关资料时,必须前置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
2.财务报告信息采集需按行业类型进行录入。
三、关联业务
无
- 5.23.1.5 风险提示
无
- 5.23.1.6 资料和表单
资料
(一)报送资料
1.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
(1)同期资料采集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3)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5)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6)成本分摊协议备案
2.税收调查相关资料
(1)减免收入数据采集
(2)企业集团数据采集
(3)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
3.大企业司相关资料采集
(1)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报送与采集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采集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采集
5.欠税清缴计划信息采集
(1)欠税清缴计划信息采集
(二)归档资料
1.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
(1)同期资料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企业同期资料》(定期报送) | |
2 |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 |
3 |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 |
4 | 《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 |
5 | 《企业同期资料》(非定期报送) |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
(3)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
(5)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
(6)成本分摊协议备案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 |
2.税收调查相关资料
(1)减免收入数据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
(2)企业集团数据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 |
2 |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
(3)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 | |
2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 | |
3 | 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表) |
3.大企业司相关资料采集
(1)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报送与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采集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
5.欠税清缴计划信息采集
(1)欠税清缴计划信息采集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欠税清缴计划 |
二、表单
A06617《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A06736《"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A06749《欠税清缴计划》
061008046《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061008024《成本分摊协议备案登记表》
061008027《通用资料受理登记表》
061008028《异常监控指标清单》
061008029《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报告登记表》(适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061008030《资料报送信息监控提示清单》
061008031《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报告登记表》(适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发生实质性变化)
061008032《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报告登记表》(适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定期报送执行情况)
061008033《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报告登记表》(适用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发生实质性变化)
061008034《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061008042《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061008043《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
061008044《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
061008045《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表)》
- 5.23.1.7 政策依据
(一)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
同期资料采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全文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十六条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十六条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十六条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企业执行情况实质性变化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五十六条
成本分摊协议备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二)税收调查相关资料
减免收入数据采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84号)全文
企业集团数据采集:
无
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第47号)全文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五条
(四)欠税清缴计划信息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二条第三款
5.23.2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5.23.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受理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信息并对纳税人处置资产报告信息归档的工作。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的受理及归档。
- 5.23.2.2 业务概述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方式分为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
- 5.23.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拟处分资产情况基本信息"。
3.录入基本信息完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该功能仅适用于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无
- 5.23.2.5 风险提示
无
- 5.23.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24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二、表单
A0624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06101100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5.23.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全文
5.23.3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5.23.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和归档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事项。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系统管理岗(市县)全省通办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同城综合服务岗,负责受理和归档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工作。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审核岗,负责审核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5.23.3.2 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
- 5.23.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受理、审核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受理】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附送资料],点击<保存>,并<推送>。不予受理的点击<不予受理>,需补正的点击<补正内容>,并制作文书。
3.从待办事项中进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审核环节。
4.填写审批意见,推送下一环节。
5.审批流程结束,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12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当税务机关主张与纳税人不一致时,启动该流程 |
- 5.23.3.5 风险提示
无
- 5.23.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 |
2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
3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
4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一条的理由 | |
5 |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的中文译本 |
二、表单
061032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6103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061032004《税务事项审核表》
- 5.23.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5.23.4 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 5.23.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土地交易涉税资料管理。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采集纳税人土地交易涉税资料。
- 5.23.4.2 业务概述
在土地出(转)让环节,土地出(转)方进行相关税种申报时,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在税务机关没有基础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信息,采集《土地出转让信息表》,系统赋予其土地税源编号。
- 5.23.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管理】---【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土地出让采集或土地转让登记】
2.录入出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人信息。
3.录入土地出(转)让信息。完成后保存即可。
注意事项:
在土地转让登记时,选择"出转让方式"为转让,选择相应的土地税源编号,且该土地税源编号为前置强制关联。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一般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土地交易申报 | 纳税人在录入土地转让信息采集表保存成功后如果点击"是"则触发此流程。 | |
LCA011010 | 自然人信息登记 | 本流程处理过程中,未通过自然人主体登记监控、自然人必录信息监控的,触发此流程 |
- 5.23.4.5 风险提示
无
- 5.23.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61008072《土地出(转)让信息表》
- 5.23.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全文
5.23.5 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2016版)
- 5.23.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增量房交易涉税资料管理。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采集纳税人增量房交易涉税资料。
- 5.23.5.2 业务概述
房地产开发商进行项目税收申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房屋销售合同和《增量房销售信息表》,系统采集相关报送信息后,产生房源编号,同时记录与不动产项目编号关联关系;纳税人已销售房产发生退回的,当期应收款栏目以负数形式体现。
- 5.23.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管理】---【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2016版)】
2.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选择[采集所属期],点击<增行>,录入购房信息。存在共有人时,点击共有人信息<维护>,添加共有人。完成后,将申报信息保存即可。
注意事项:
个税系统无登记信息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实现间接登记,逐个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购房者名称等纳税人信息,在身份证件栏以回车键完成登记。
非本辖区内企业需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外部数据导入的地区,需将开票方放置在"承受方",通过"合同编号"提取外部信息。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增量房交易申报 | 提示"是否进行增量房申报"选是 | |
LCA011010 | 自然人信息登记 | 本流程处理过程中,未通过自然人主体登记监控、自然人必录信息监控的,触发此流程 |
- 5.23.5.5 风险提示
无
- 5.23.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2 | 减免税证明材料 |
二、表单
A06539《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061008071《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 5.23.5.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全文
5.23.6 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2016版)
- 5.23.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用于规范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存量房交易涉税资料管理。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采集纳税人存量房交易涉税资料。
- 5.23.6.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房产交易相关税收申报时,如果交易的房产之前在系统没有相关信息时,纳税人应提供交易的房产合同或房产证,系统记录存量房交易信息,并给予其房源编号。如同时记录该房屋的土地座落位置,则赋予其土地税源编号,建立房屋与土地的关联关系。
- 5.23.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系统",进行价格核定信息采集。完成后产生交易流水号。通过外部门数据共享的地区,可在"合同编号"中填入相应编码提取外部数据。未提供婚姻证明的纳税人,税务人员可通过"婚姻信息"查验婚姻状况。
2.操作路径:进入金三系统,【功能菜单】---【申报征收】---【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管理】---【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2016版)】
3.将核价后的"交易流水号"录入在"合同编号"中,提取核价数据。
4.补录房屋信息和纳税人信息。未做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可在该界面手工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姓名、国籍、证件号码等,按回车键,实现自然人间接登记,纳税人信息变成灰色后,间接登记完成。
5.采集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房产交易申报(2016版) | "是否进行房产交易申报"为是 |
- 5.23.6.5 风险提示
无
- 5.23.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A06540《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061008074《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 5.23.6.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