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45《暂存待查检举材料销毁清册汇总审批表》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暂存待查检举材料销毁清册汇总审批表》依据《税收违法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暂存待查检举事项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需要报请进行销毁时使用。
3.“编号:×××”使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如“2011—003”。
4.本审批表由检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5.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检举管理部门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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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1 | 检举管理 | 111001009 | 《暂存待查检举材料销毁清册汇总申请表》 |
111001 | 检举管理 | 111001010 | 《暂存待查检举材料销毁清册汇总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