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征收管理
目 录(6.9)
6.9 纳税凭证转开

 6.9.1 纳税凭证转开

 6.9.2 纳税凭证转开作废

 6.9.3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9.4 纳税凭证转开(个税)

6.9 纳税凭证转开

6.9.1 纳税凭证转开

6.9.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凭证转开的方法和步骤,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票据运用,加强税费征收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申报征收岗,负责对缴费人提出的纳税凭证转开申请进行受理和归档。

6.9.1.2业务概述

转开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税票电子信息,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6.9.1.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9.1.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纳税凭证转开(个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税票处理】---【纳税凭证转开】

加载中...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加载中...

3.依次选择"票证字轨"、"票证起始号码"、"当前使用票证号码","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

加载中...

4.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系统弹出打印界面。

加载中...

注意事项:

1.对于"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内容不允许手工录入,需要从税收征管系统的缴款或退库记录中自动调取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电子税票信息。

2.需要转开的纳税人必须有原始凭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带出的值仅限于尚未转开纸质完税凭证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3.同一笔原始凭证只能"转开"一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关联业务

6.9.1.5风险提示

6.9.1.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71006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9.1.7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6.9.2 纳税凭证转开作废

6.9.2.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凭证转开作废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票据运用,加强税费征收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申报征收岗,负责对需进行纳税凭证转开作废的业务进行审核、操作处理和归档。

6.9.2.2业务概述

纳税凭证转开作废,是指对已转开的税收完税证明或者印花税销售凭证(证明凭证)有误或者是套打的纳税凭证有误时,完成作废处理。

6.9.2.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9.2.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纳税凭证转开作废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税票处理】---【纳税凭证转开作废】

加载中...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选择"票证种类"、"票证字轨"、"转开日期起"、"转开日期止"。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带出信息。

3.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已保存成功"。

三、关联业务

6.9.2.5风险提示

6.9.2.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已作废的纳税凭证原件

二、表单

6.9.2.7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6.9.3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9.3.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方法和步骤,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票据运用,加强税费征收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申报征收岗,负责对缴费人提出的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转开申请进行受理和归档。

6.9.3.2业务概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6.9.3.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9.3.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税票处理】---【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加载中...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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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人员选择印花税销售凭证(证明凭证)的"票证字轨"、"票证起始号码"信息,输入开具日期起止的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需要转开销售凭证的印花税票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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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打印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按钮,系统弹出打印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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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如果存在尚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印花税票,可以开具;如果没有,则予以提示,并终止流程。

2.需要转开的纳税人原始凭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带出的值仅限于尚未转开纸质完税凭证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三、关联业务

6.9.3.5 风险提示

6.9.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6.9.3.7 政策依据

A0505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071006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9.4 纳税凭证转开(个税)

6.9.4.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转开个税纳税凭证的方法和步骤,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票据运用,加强税费征收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申报征收岗,负责对缴费人提出的个税纳税凭证转开申请进行受理和归档。

6.9.4.2业务概述

纳税凭证转开(个税),是指个人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税票电子信息,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6.9.4.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9.4.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纳税凭证转开(个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税票处理】---【纳税凭证转开】

加载中...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3.依次选择"票证字轨"、"票证起始号码"、"当前使用票证号码"、"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按钮。

加载中...

4.点击<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按钮,系统弹出打印界面。

注意事项:

1.对于"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证明内容不允许手工录入,需要从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缴款或退库记录中自动调取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电子税票信息。

2.需要转开的纳税人必须有原始凭证号,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带出的值仅限于在个税系统中申报的尚未转开纸质完税凭证的《税收电子缴款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3.同一笔原始凭证只能"转开"一次《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关联业务

6.9.4.5风险提示

6.9.4.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71006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6.9.4.7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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