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票证管理
目 录(7.10)
7.10 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
7.10 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
- 7.1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各级票证管理员,负责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流程的发起和审批。
各级票证审核岗,负责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流程的审批。
各级分管计财处(科)的局领导,负责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流程的终审。
- 7.10.2 业务概述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先进行审批后再行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先进行审批后再行销毁。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作废、停用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 7.1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票证核算单位
- 7.1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票证管理】-【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
进入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录入界面,点击<增行>,录入待停用和批量作废票证信息,选择作废原因。
2.点击<保存>,产生申请单编号;点击<推送>,选择推送至下一环节的办理人。
3.下一环节办理人(计财部门票证审核岗)从待办任务双击进入。
4.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依次点击<保存>、<推送>;也可点击<退回>将流程退回至上一级办理人员。
5.根据【票证管理】-【票证初始化设置】-【票证审批条件维护】(省局权限)维护的不同票证的审批级次,流程依次流转至终审结束。
注意事项:
1.县区级以上票证管理员完成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工作。
2.不同票证审批权限按以下层级审批:未填用的印花税票,由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报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报经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92008 | 票证销毁 | 《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单》并审批通过后,触发该流程,填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表》 |
- 7.10.5 风险提示
无
- 7.10.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A09035《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 |
二、表单
A09035《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
092007001《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单》
092007002《通用审批表》
- 7.10.7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三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