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64《询问(调查)笔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表单】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调查)笔录

(第次)

共页第页

时间:地点:

询问(调查)人: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__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住址:

问:

答:

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

                        询问(调查)笔录续页

                           共页第页

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

【表单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电子表单编号 电子表单名称
112004 稽查案件检查 112004004 《询问(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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