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64《询问(调查)笔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表单】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调查)笔录
(第次)
共页第页
时间:地点:
询问(调查)人: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________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住址:
问:
答:
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
询问(调查)笔录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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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
【表单说明】
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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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4 | 稽查案件检查 | 112004004 | 《询问(调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