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征收管理
目 录(6.8)
6.8 退(抵)税费审批
6.8 退(抵)税费审批
6.8.1 车船税退抵税审批
6.8.1.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车船税退抵审批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退税工作,明确责任。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 负责对车船税退抵税资料的审核和流程的发起及资料归档。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对车船税退抵税信息的审核。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 负责对车船税退抵税信息的审核和流程终审。
6.8.1.2业务概述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6.8.1.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8.1.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车船税退抵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一)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退税类】---【车船税退抵税】
(二)车船税退抵税
1.菜单进入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
2.点击<查询>按钮,操作员录入票证种类、票证字轨等查询条件,系统将选中的已入库税款信息在退抵税主页面的退抵税(费)明细信息区中显示。
3.选择退抵税费方式和退抵税费原因类型,录入申请退抵税费额,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按钮,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
(三)车船税退抵税审批
依次进入各环节推送人员的代办事项,点击<保存>与<推送>按钮,进入发放环节。
(四)车船税退抵税发放
1.点击<打印>,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打印完毕后,关闭打印窗口,此时,<推送>按钮由置灰变为可使用,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提示当前环节为最后环节,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输入票证号码后,进行完税凭证票号信息监控。
2.如果票证号码不存在,则不允许退,提示信息:无法找到该票号对应的税(费)信息,不能进行退库。
3.如果税费未入库,则不允许退,提示信息:该票号对应的税(费)信息未入库,不能进行退库。
4.金三中车船税退税单独设置菜单和流程。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2024 | 退库处理 | 完成退抵税(费)审批后,退抵税处理方式为"退库"时,触发退库处理流程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完成退抵税审批后,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
6.8.1.5风险提示
无
6.8.1.6资料和表单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
2 | 车船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 |
3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复印件 | |
4 |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发票复印件 | |
5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
6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 |
7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 |
8 | 《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备案或核准通知) | |
9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二、表单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071008001《退(抵)税申请表》
071008002《退(抵)税申请表(减免)》
071008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71008005《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071008006《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071008007《退(抵)税审批表》
071008010《税务事项通知书》
071008017《退(抵)税核实表》
071008018《退(抵)税核实表(减免)》
071008020《退(抵)税审批表(减免)》
071008021《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备案或核准通知)
6.8.1.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第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6.8.2 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审批
6.8.2.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退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的要求。
二、职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优惠退税岗,负责对需退抵税(费)信息进行受理,对终审后的结果文书进行送达发放,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负责对退抵税(费)信息受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对退抵税(费)信息受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对退抵税(费)信息受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负责对退抵税(费)信息进行终审。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对退抵税(费)信息进行终审。
6.8.2.2业务概述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因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实际缴纳的税费大于应缴纳的税费(以下简称多缴税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税费予以退还或抵缴其原有欠税。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目内容。
多缴税费形成的原因构成了退抵税(费)审批业务的各种数据来源,具体分为如下类别:
误收多缴,主要指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情况。
入库减免,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执行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要求。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在误收多缴--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情况下,还涉及退税利息的计算问题。
6.8.2.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8.2.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审批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退税类】---【录入退抵税费信息】
2.录入退抵税费信息,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校验纳税人状态,校验纳税人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带出纳税人其他基本信息。选择流程税务事项,核实纳税人信息以及附送资料无误,同意受理退抵税后,点击<下一步>。
进入纳税人退抵税申请界面。选择提退税金类型,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弹出"退抵税(费)明细查询---误收退税(费)"页面,填写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选择符合条件的多缴税费记录显示在退抵税(费)明细区,选择该记录后,点击<确定>按钮。
填写申请退税(费)金额、本次退抵税费金额、基本信息区其他必录项。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点击<启动>按钮,最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提示推送成功。
选择相应推送人员点击<确定>。
3.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审批。
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找到退抵税(费)申请审批流程,税务人员填写核准应退金额,必录项填写后,点击<保存>。保存成功进行<推送>,提示推送成功。依次推送到各环节审批人员,终审结束。
4.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发放。进入发放环节,点击<打印>。
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点击<推送>,提示保存成功,推送至下一环节,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申请退抵税费方式有三种:先抵后退,退税,抵欠。如果当前纳税人存在欠税,那么不能选择退税。
2.界面的银行名称等信息是纳税人在登记业务域登记过的用于退库的银行账户信息。
3.做入库减免时需要先做减免备案,并且减免征收项目要做相应的申报。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减免退税(费)。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相应的文书号。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相应的减免类型。本次退税费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减免金额。如大于减免金额则显示提示。
4.退税流程核实阶段校验是否有欠税,如存在欠税,必须先抵缴欠税。核准退税方式选择抵欠,如果退税金额大于欠税金额则选择先抵后退。
5.抵欠之后需到【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抵缴欠税】菜单中对欠税记录进行操作。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2024 | 退库处理 | 完成退抵税(费)审批后,退抵税处理方式为"退库"时,触发退库处理流程 |
LCA072015 | 抵缴欠税 | 完成退抵税(费)审批后,退抵税处理方式为"抵缴"时,触发抵缴欠税流程 |
LCA132004 | 巡查调查 | 当纳税人提交资料存在疑点时,应调用调查巡查流程,对《退(抵)税申请表》中"税种"、"申请退抵税额"进行调查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完成退抵税审批后,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
6.8.2.5风险提示
无
6.8.2.6资料和表单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 |
2 |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
二、表单
A07049《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A07073《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071008001《退(抵)税申请表》
071008002《退(抵)税申请表(减免)》
071008007《退(抵)税审批表》
071008017《退(抵)税核实表》
071008018《退(抵)税核实表(减免)》
071008019《跨地区税收分享税款退库分配表》
071008020《退(抵)税审批表(减免)》
071008021《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备案或核准通知)
6.8.2.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第五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十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
6.8.3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审批
6.8.3.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未导入系统的历史入库数据发生退税业务时的处理方法和步骤,以规范退税工作,明确责任,保证会统核算的准确性。
二、职责
县局计财科审核岗,对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受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分局计会信息科(股)审核岗,对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受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6.8.3.2业务概述
上线后,未导入系统的历史入库数据发生退税业务,需要通过此功能进行历史数据的退税信息录入和流程审批。
6.8.3.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8.3.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审批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
增加退抵税(费)明细。
点击<保存>与<推送>按钮,将流程提交给下一环节受理人。
2.录入应抵退信息(税收历史数据)审批。
3.依次进入各环节推送人员的代办事项,点击<保存>与<推送>按钮,流程终审结束。
注意事项:
1.录入的多缴发生日期应选择录入当期,且审批通过必须在同一个月完成。
2.录入功能没有征收项目和征收品目匹配校验,手工录入时,应注意仔细核对匹配对应关系,防止错配。
3.退税类型不得选择"其他退税"。
三、关联业务
无
6.8.3.5风险提示
无
6.8.3.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6.8.3.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二条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第五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十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