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1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复查组向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复查情况时使用。
3.“根据”横线处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依据。
4.“对查处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的第一处横线处填写税收违法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第二处横线处填写复查案件名称。
5.“案件编号:”横线处填写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在办理所复查的案件时所编制的案件编号。
6.“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实施复查工作基本概况,如:复查缘由、复查组组成、复查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等;
(2)原案件名称及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案件所属期间、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及人员、原查处时间等)。
7.“复查情况”主要填写:
(1)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③税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④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⑤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2)复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包括复查人员、案件原查处的税务局稽查局和其所属的税务局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等。
8.“处理意见及建议”填写复查组对复查案件初步的结论性意见及处理建议。
9.“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原《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文书名称、文号。
10.复查组在将本报告报送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前,应当征求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意见。案件原处理税务局稽查局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判断,提出意见;必要时对复查报告作相应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11.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复查组报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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