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30《证据目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4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本文书为A4横排,由案件提请单位提交证据材料时填制。
2.“案件名称”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相同,“案件编号”为案件审理提请书的编号。
3.“证据内容”填写:账簿凭证、检查文书、法律依据、被查对象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笔录等。“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证明对象”填写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原件”,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或照片等。“存放处”填写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地点。对于无法现场移交、但列入证据目录的证据,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现场查验后再签字确认。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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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5 | 稽查案件审理 | 112005017 | 《证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