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003《税收票证领发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票证
- 业务类别
凭证管理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表单】
税收票证领发单
编号:
发放单位:
领取单位(人): 领发日期: 单位:份(枚)
税收票证名称 | 领发数量 | 字轨 | 起始号码 | 终止号码 | 备注 |
---|---|---|---|---|---|
发放人(签章): 领取人(签章):
【表单说明】
《税收票证领发单》: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办理税收票证的领发、交回等业务时,填制本单。
一、领发税收票证需填制《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互相签字(章)确认。
二、印制税收票证税务机关依据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三、领用税务机关依据一联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发放税收票证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依据一联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四、领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领用单位(人),据以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发放税收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据以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五、因以下原因造成税收票证交回的,也应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作为记账凭证:1.因税收票证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上交;2.因停用上交;3.在领发过程中出现税收票证种类、票证号码的错误:4.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5.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6.其他原因需交回的。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税收票证名称、领发数量、字轨、起始号码、终止号码按本次领发、交回业务内容填写。
2.如有交回业务发生,应在备注栏按上述原因分项说明。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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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2 | 票证领发 | 092002001 | 《税收票证领发单(票证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