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征收管理
目 录(6.17)
6.17 定期定额管理

 6.17.1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6.17.2 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6.17.3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6.17.4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6.17.5 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6.17.6 定期定额户批量核定

 6.17.7 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

6.17 定期定额管理

6.17.1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

6.17.1.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确保定期定额管理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文书打印、送达及归档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计算机核定定额、人工核定调整确定定额等定额确定工作。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核准工作。

6.17.1.2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核定定额业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经营额、所得额在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申请重新核定定额,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申请表》,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或变更定额业务。

6.17.1.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1.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

1.定期定额核定户核定定额受理

1.1点击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菜单,进入定期定额核定申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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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入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对纳税户进行校验,如通过则可点击<下一步>继续。

2.定期定额核定户核定定额申请

2.1选择"申请事项"和"核定方式","核定方式"默认为"人工核定",可以选择"计算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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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点击<打印受理通知书>,在弹出页面中点击<打印>,打印通知书。

2.3点击<增加>按钮,选择"经营项目",录入"应纳税经营额"。点击<保存>,可打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请表》,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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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定额信息采集

3.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点击<增加>按钮,弹出定额项目选择框,选择定额项目(选择的定额项目对应的行业明细,必须与纳税人税种认定中的税种的行业一致)。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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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选中定额项目后,系统根据选中的定额项目带出对应的采集表,录入采集内容("是否必录" 为*的为必须采集,其他项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集),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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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4.计算机核定定额

4.1如果纳税人核定了个人所得税,需要录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如果"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应税所得率",必须录入"子目"。

点击<核定>按钮,系统根据采集信息自动显示计算机核定的月经营额情况。

如果"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征收率"的,在经营项目中选择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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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点击<计算定额>按钮,根据核定的月经营额以及纳税人税费种认定情况,计算税额,点击<保存>,保存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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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5.确定定额

5.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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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如果计算机核定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营业额有出入。可以在"人工调整"中修改"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月核定应纳税收益额"、"国税月核定应纳税额"、"国税消费税月核定应纳税额"。然后点击<核定>按钮,系统会根据调整后的月营业额重新计算税额。在人工调整时,如果调整幅度大于省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系统会提示,操作员可点击<确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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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处还需注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取自"国税月核定应纳税额"、"国税消费税月核定应纳税额"。

5.3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核定信息,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5.4可点击"查看国地共管户国税信息"查看国税的纳税户定额情况。

6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6.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6.2填写基本信息区相关信息,点击<查询>按钮。

6.3选择所公示的信息数据,点击<公示>按钮,系统提示公示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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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主评议

7.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录入意见,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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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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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额核准

8.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录入意见,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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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提示定额核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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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

9.1选择"税务机关"及相应条件,点击<查询>,可查看未打印定期定额通知书的纳税户,勾选需要打印的纳税户,点击<保存>后,系统会自动产生通知书编号,点击<打印>,打印不同种类定期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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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金三双定核定前,务必进行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时,"纳税期限"务必选择"按月",我省现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征收税款,税种认定为按月,核定后再做简并征期,定额按月核定,清册按季产生,适用3万元每月起征点;如果改为"按季"则定额核定结果按季产生,适用9万每月起征点标准。对房、土、残保金等需使用专用申报表的不允许进行双定核定,在核定前请勿做税种认定。对个税的认定,请按照税法要求核定,征收率在双定核定时确定。

2.计算机核定环节,如果根据采集表计算的月经营额小于纳税人申请时填写的月经营额时,以纳税人填写为准。人工核定与计算机核定的区别主要是人工核定在"个体定额信息采集"后,直接进入"确定定额"环节,而计算机核定还需经过"计算机核定定额"环节。

3.在确定定额、民主评议、核准环节都可以进行人工调整月经营额及国税核定税额,点击核定,系统会根据调整后的月营业额重新计算税额。在人工调整时,如果调整幅度大于省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系统会提示。

4."人工核定"时需要录入"国税经营额"和"国税月核定税额"两项;"计算机核定"时上述两项也为必录项,在信息采集时录入。核定时,省局已将采集项目进行简化,主要录入"国税经营额"和"国税月核定税额"两项,故建议各地在核定税额时用计算机核定即可。

5.在"确定定额"后"民主评议"前,必须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环节。在终审通过后需要进行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6.对纳税人有多个行业的,可以按行业分别进行定额核定。

7.国税存在消费税的,请在"国税消费税月核定应纳税额 "录入相应数据,在税费种认定时附加也需要选择相应的消费税附征。

8.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两个选项,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二是征收率;当前我省主要选择征收率。征收率目前对起征点以下户,各地可选择"零税率"实现个税的不征,其他税率事先做好征收子目设置,在核定时选择。

9.对需要简并征期的,在【管理服务】------【资格认定类】------【简并征期】中认定。简并征期与按季征收的区别:按季征收定额核定是按月的,但产生时按季合并生成,适用的起征点标志为9万,以一季度为例,每个税种按季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但简并征期生成时每个税种生成三条记录,所属期分别是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3月,适用起征点3万元。

简并征期必须是整季的,如2月办理的定额核定,定额执行期从2月开始,则2月、3月必须先按月申报缴款,从第二季度开始简并征期征收。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2001 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 终审结束后,打印通知书并送达
LCA072001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在终审通过后需要进行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LCA072001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在"民主评议"前,必须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环节

6.17.1.5风险提示

定期定额户核定过程中可能造成定期定额核定不公平,造成漏征税款或税负过高等风险。

6.17.1.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2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3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6 《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
7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
8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二、表单

A06625《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A0662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A06628《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A0700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A0700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A07005《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A07100《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A07107《双定户经营情况采集表(适用于成本费用法)》

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071001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71001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071001003《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07100100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请表》

07100100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071001007《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071001008《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071001009《双定户经营情况采集表(适用于成本费用法)》

071001010《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07100101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071001013《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

07100101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07200101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071001020《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

07100102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计算机核定)

07100102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人工核定调整)

071001012《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6.17.1.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7.2 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6.17.2.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的方法,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工作的启动以及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的具体工作。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的核准工作。

6.17.2.2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是指税务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对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或者调整定额的一项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6.17.2.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2.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办理人员选择"计算机核定"点击<保存>后,系统会提示"核定方式为计算机核定,必须进行定额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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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定额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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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点击<增加>选择相应的定额项目,在相应的采集项中录入数据,其中是否必录为"*"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栏目可视情况录入。

2.2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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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机核定

3.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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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如果纳税人核定了个人所得税,需要录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如果"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应税所得率",必须录入"子目"。点击<核定>按钮,系统根据采集信息自动显示计算机核定的月经营额情况。如果"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征收率"的,在经营项目中选择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定额有效期起"和"定额有效期止",默认为核定定额的当月及本年年终,此指标相当于龙版的个体定额执行期起止日期。

3.3点击<计算定额>按钮,根据核定的月经营额以及纳税人税费种认定情况,计算税额,点击<保存>,保存核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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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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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工核定

4.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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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如果计算机核定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营业额有出入,可以在"人工调整"中修改"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月核定应纳税收益额"、"国税月核定应纳税额"、"国税消费税月核定应纳税额"。然后点击<核定>按钮,系统会根据调整后的月营业额重新计算税额。在人工调整时,如果调整幅度大于省局规定的调整幅度,系统会进行提示,操作员可点击<确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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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处还需注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取自"国税月核定应纳税额"、"国税消费税月核定应纳税额"。

4.3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核定信息,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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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主评议

5.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录入核准意见,点击<保存>按钮。在民主评议前,需要先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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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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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额核准

6.1在上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点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详情,录入意见,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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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提示定额核定结束。

7.定额通知书打印

7.1点击<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菜单,弹出相应界面,选择"税务机关"及相应条件,点击<查询>,可查看未打印定期定额通知书的纳税户,勾选需要打印的纳税户,点击<保存>后,系统会自动产生通知书编号,点击<打印>,打印定期定额通知书。

注意事项:

1、在"人工核定"环节,保存时监控必须录入"定额调整原因"。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2001 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 终审结束后,打印通知书并送达
LCA072001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在终审通过后需要进行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LCA072001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在"民主评议"前,必须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环节

6.17.2.5风险提示

6.17.2.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2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3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6 《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
7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
8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二、表单

A06625《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A06626《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A06627《核定定额通知书》

A06628《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A0700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A0700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A07005《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A07100《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A07107《双定户经营情况采集表(适用于成本费用法)》

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07200100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

07200100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072001005《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072001007《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0720010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072001009《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072001010《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

07200101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07200101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计算机核定)

07200101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人工核定调整定额)

07200101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072001015《双定户经营情况采集表(适用于成本费用法)》

6.17.2.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7.3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6.17.3.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的具体工作。

6.17.3.2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是在核定定额后,按期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在完成定额核定后,系统输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6.17.3.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3.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流程图如下所示:

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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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勾选需要公示的记录,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公示内容。

三、关联业务

6.17.3.5风险提示

6.17.3.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二、表单

A0700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071001010《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6.17.3.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7.4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6.17.4.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的具体工作。

6.17.4.2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是定期定额户在核准定额审批通过后,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6.17.4.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4.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告】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查询结果。

加载中...

3.勾选需要公告的记录,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公告内容。

三、关联业务

6.17.4.5风险提示

6.17.4.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二、表单

A07009《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07200101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6.17.4.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7.5 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6.17.5.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启动工作。

系统管理岗,负责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通知书发放工作。

6.17.5.2业务概述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6.17.5.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5.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依职权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启动】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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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入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打印>。可以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送达纳税人,该流程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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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纳税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定额核定。

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生效后,定税清册历史中的核定信息,从终止日期次月开始核定无效。

三、关联业务

6.17.5.5风险提示

6.17.5.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
2 《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二、表单

07203200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表》

07203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6.17.5.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

6.17.6 定期定额户批量核定

6.17.6.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批量核定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死欠核销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定期定额户批量核定工作的启动以及定期定额通知书打印、送达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定额管理岗,负责批量定额采集核定工作。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批量定额核定核准工作。

6.17.6.2业务概述

下述情形发生后,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岗人员对定期定额户重新核定定额:

1.定额核定执行期满后调整定额;

2.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税收政策调整情况、本地区经济变化情况或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变化对双定户作出的定额调整。

6.17.6.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市局

6.17.6.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批量核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批量定额采集核定】

2.定期定额批量核定支持"新核定"和"核定调整"两种批量核定类型,而且每次批量核定时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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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增加>按钮,进入到添加纳税人页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批量调整的纳税户,点击<确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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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勾选纳税人信息后点击<修改>按钮。或者先点击<保存>按钮,此时<导出>按钮可操作,可导出EXCEL文档,在文档中进行修改后导入完成定额或调整工作。以下按点击<修改>操作方式进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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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择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点击<增加>,选择定额项目后,录入采集信息后点击<保存采集>按钮,如果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的是"征收率",在"定额核定情况"选择相应的"经营项目"后,"具体核定征收项目"栏自动计算。点击<确认>回到批量核定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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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保存>,推送到"民主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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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点击代办事项,进入"民主评议"环节,点击<计算税额>产生新的"税额合计",点击<保存>推送至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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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待办事项中点击待办事项,此环节操作前需要先进行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公示。点击<保存>推送至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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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待办事项中点击<待办事项>,点击<保存>,自动生成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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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点击<打印>按钮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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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点击<保存>,<推送>结束流程。

注意事项:

1.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新核定"时,核定的期限不能与纳税人原有的核定期限交叉。没有核定过的纳税人的执行期为页面选择的默认核定执行期。

2.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新核定",又选择"续核定"时,如果纳税人原来进行过定额核定,本次核定的执行期起为上次核定执行期止的后一天,执行期止根据系统参数默认获取有效期止是本年年末或者为一整年,可以单户选择修改。没有核定过的纳税人的执行期为默认核定执行期。

3.当选择批量核定类型为"核定调整"时,必须在纳税人已经核定的属期内核定,核定期起必须大于等于上月月初,核定期止为上次核定的核定期止。即:如果纳税人上次核定期限为2016-01-01 到 2016-12-31,当前时间为2016-5-13,本次核定的期限起只能为2016-04-01到2016-12-01 之间的时间,本次核定期限止,只能是2016-12-31。

4.核定执行期止与核定执行期起不能相差超过12个月。

5.定期定额批量核定审批只能一次性对所有本次批量核定的结果进行审批,不能单户审批。

6.定额户如果较多的,请各地按条件进行筛选,一次户数不宜过多,建议在两千内较好。

7.对纳税人列表保存后,导出EXCEL表。在EXCEL表中进行编辑。EXCEL编辑时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代码",要先选取一个,如"征收率",其他的可以直接复制粘贴;征收率适用的税率,建议大家先进行排序,如原经营额低于3万的,先将税率统一复制粘贴"零税率"选项,再按照定额项目与经营额排序,对其他3万以上项目选择一个征收率后复制粘贴。其他项目可以通过复制粘贴操作。

三、关联业务

6.17.6.5风险提示

6.17.6.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二、表单

A06627《核定定额通知书》

072001010《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

072001011《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

071001012《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071001010《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

6.17.6.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全文

6.17.7 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

6.17.7.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户的选取、调查分析工作。

6.17.7.2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典型调查目的在于对典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为定期定额核定采集必要的定额依据,确定定额依据的定额标准,权数以及影响系数等,为计算机核定定额以及人工核定定额提供数据基础和支持。

6.17.7.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7.7.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户选取】

2.定期定额典型调查户选取

2.1在查询条件区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选择要调查巡查的记录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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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存成功后,点击<启动调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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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启动调查巡查后,需要选取本次调查巡查的内容并点击<保存>、<推送>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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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闭"启动调查巡查"界面,对定期定额典型调查户进行<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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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推送成功,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启动完成。

3.调查巡查

3.1在"岗位待办任务"中选取调查巡查待办事项,点击进入调查巡查界面,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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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调查巡查任务分配:可选择"接受机关"并在"接受人"处选择一位接受人;或者直接选择"调查机构(部门)"并选择"调查人"。如果本次巡查可由纳税人主管税务科(所、分局)的人员操作,可以直接选择"调查机构(部门)"并选择"调查人"进行任务分配,如果需要其他部门操作,则需选择"接受机关"并确认"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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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接受人任务分配:在"个人待办事项"中选择待办事项,点击后进行任务分配界面。选择"调查机构(部门)"后,在"调查人"中选择至少两位调查人员,点击<确认>后,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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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调查人员在待办事项中点击进入调查巡查制作,在界面中录入相应内容,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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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保存后,点击<打印调查表>后<下一步>按钮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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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打印调查表后,请点击<下一步>按钮,录入相应调查核实内容、纳税人确认、调查日期、调查结论说明等信息后,点击<打印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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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选择调查结论,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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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此时<发起双人调查>按钮可点击,请点击此按钮,将调查结果推送至另一调查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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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双人调查反馈:在待办事项中点击待办事项,点击<双人调查反馈>录入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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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在双人调查反馈中录入内容,点击<发起>,结束双人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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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可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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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点击<完成调查>结束调查巡查流程。

4.典型调查分析

4.1用定额典型调查户选择推送人员的账号登录,在待办任务里找到已推送的待办任务,点击打开;在调查分析区可以查看调查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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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选择"分析人",双击"是否录入结果",可弹出调查分析录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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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在录入分析结果中录入"调查情况"、"调查结果"和"结果分析和相关建议"后,点击<保存>,打印《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报告》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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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保存成功后进行推送,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分析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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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系统按5%计算"至少应选户数",当"已选户数"小于应选户数,保存时系统会提示。

三、关联业务

6.17.7.5风险提示

6.17.7.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信息采集表
2 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分析报告

二、表单

072004006《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分析报告》

6.17.7.7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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