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征收管理
目 录(6.11)
6.11 欠缴税金管理

 6.11.1 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6.11.2 催缴处理

 6.11.3 抵缴欠税

 6.11.4 撤销抵缴欠税

 6.11.5 欠税公告

 6.11.6 死欠核销

 6.11.7 非居民欠税追缴

 6.11.8 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

6.11 欠缴税金管理

6.11.1 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6.11.1.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系统管理岗(市县)、全省通办岗、分局办税服务科(股)同城综合服务岗,负责不予加收滞纳金业务审批的发放、确定等具体工作。

分局局长、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对不予加收滞纳金业务进行审核审批。

6.11.1.2业务概述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6.11.1.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1.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

(一)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其他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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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查询区输入查询条件(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起止必输),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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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询结果显示在查询结果区,勾选产生滞纳金的征收项目,选择不予加收日期起和不予加收日期止,系统自动计算出不予加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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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确认区输入确认理由。信息填写完成并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5.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按钮后,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对话框。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及办理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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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成功。

(二)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1.登录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时推送人员的账号,进入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环节。在待办任务里找到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项,双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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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应征信息区检查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具体信息,填写审批意见,点击<保存>后进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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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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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完成。

5.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分局局长,同上)

(三)不予加收滞纳金发放

1.登录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时推送人员的账号,进入不予加收滞纳金归档环节。在待办任务里找到不予加收滞纳金归档项,单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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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对内容无误,点击<打印>,打印不予加收滞纳金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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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印完成后,点击<推送>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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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后,系统弹出推送成功页面,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1.不予加收日期起不得小于等于限缴日期。

三、关联业务

6.11.1.5风险提示

该项申请业务是否符合不得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6.11.1.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表
3 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表

二、表单

072008002《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表》

072008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加收滞纳金通知)

6.11.1.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

5.《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十九条

6.11.2 催缴处理

6.11.2.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催缴处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催缴处理工作,明确催缴责任,保证催缴工作质量,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启动催缴流程,生成《逾期未缴纳清册》,调用责令限期缴纳流程,逐户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处理。

6.11.2.2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应缴未缴(指已形成应征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制作逾期未缴款清册,采用科学、合理的办法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1.2.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2.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催缴处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催缴处理】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带出纳税人其他纳税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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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次输入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缴款期限起、缴款期限止,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明细栏内显示所需发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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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勾选所需发起数据,点击<发起责令缴款任务>,系统提示"催缴成功"。

5.点击<打印>按钮,系统弹出打印界面,进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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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如果要打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通知书,或者要"修改限期缴纳期限",则在上面步骤做好后,进入"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通知书批量处理"进行修改。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22033 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 人工触发

6.11.2.5风险提示

6.11.2.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1300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 《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二、表单

A1300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072007005《逾期未缴纳清册》

072007007《催缴清册》

6.11.2.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6.11.3 抵缴欠税

6.11.3.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抵缴欠税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抵缴欠税工作,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计财科业务岗、分局计会信息科(股)税收计会岗,负责抵缴欠税的具体工作。

6.11.3.2业务概述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既有多缴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纳税人享受退库减免的,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应在退抵税(费)申请审批文书中按纳税人享受的减免政策文件条款,分减免性质明细项载明减免金额,并在审批通过后据此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或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办理减免税款的抵扣。

6.11.3.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3.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抵缴欠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抵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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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自动带出纳税人其他基本信息、可抵缴税款信息和欠税抵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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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纳税人可抵缴税款信息与欠税抵缴信息正确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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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存成功后,单击<打印抵扣欠缴税款明细>按钮,给纳税人发放抵缴欠税的通知书。完成抵缴欠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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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如果抵缴欠税时可抵退税款信息区和欠税抵缴信息区的征收项目有不同时,需要先在更正调库业务流程里进行调库,然后才能进行退库的操作。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2019 调库(更正) 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触发调库(更正)流程

6.11.3.5风险提示

6.11.3.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49《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2 A07073《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二、表单

A07049《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A07073《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072015002《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

072015003《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6.11.3.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七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593号)第三条第一款

6.11.4 撤销抵缴欠税

6.11.4.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撤销抵缴欠税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撤销抵缴欠税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县局计财科业务岗、分局计会信息科(股)税收计会岗,负责撤销抵缴欠税的具体工作。

6.11.4.2业务概述

由于抵缴欠税操作人员失误或者系统异常造成错误的抵缴欠税,需要通过撤销抵缴欠税的功能进行业务补偿处理。

撤销抵缴欠税,是抵缴欠税的逆向过程,用来撤销抵缴欠税所作的所有更改,将已抵缴的欠税恢复到抵缴前的状态。

6.11.4.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4.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撤销抵缴欠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撤销抵缴欠税】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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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弹出的查询抵缴欠税信息对话框中选择抵缴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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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抵缴欠税记录,点击<确定>按钮。退税与抵退的欠税信息分别显示在可抵退税款信息区与欠税抵缴信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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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撤销抵缴欠税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6.11.4.5风险提示

6.11.4.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6.11.4.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七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593号)第三条第一款

6.11.5 欠税公告

6.11.5.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欠税公告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欠税公告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欠税公告的启动、确定、核实等具体工作。

各级征管科业务岗,负责欠税公告的发布工作。

各级分管征管处(科)的局领导,负责欠税公告的审批工作。

6.11.5.2业务概述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6.11.5.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6.11.5.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欠税公告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欠税公告启动】

(一)欠税公告启动

1.进入欠税公告启动页面,录入税务机关、欠税公告期限、欠税公告类型、统计日期起,系统根据录入的欠税公告期限带出统计日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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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入完欠税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欠税清册>,系统根据欠税查询条件查询出欠税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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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勾选需要公告的欠税纳税人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的窗口,可以下拉勾选办理人,也可在办理人搜索栏根据办理人员和办理人员名称快速勾选办理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推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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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税公告核实

1.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中主题为"欠税公告-欠税公告核实"中进入欠税公告核实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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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欠税清册中选中勾选需要调查巡查的纳税人,点击<纳税人欠税确认>,系统弹出纳税人确认页面,录入填表日期和纳税人确认2中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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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再点击<推送>推送至下一办理人,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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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勾选选中下一环节办理人,可快速搜索也可下拉勾选,勾选选中后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推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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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欠税公告审批

1.打开待办任务,选择主题为"欠税公告-欠税公告审批",进入欠税公告审批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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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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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推送>,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的页面,勾选办理人员,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推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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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欠税公告

1.打开待办任务,选择主题为"欠税公告-欠税公告"的任务,进入欠税公告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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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入查询公告的条件:欠税公告类型、欠税公告期限、公告期限起和公告期限止,点击<查询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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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勾选要公告的欠税记录,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4.点击<推送>,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推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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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打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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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告期限分季度、半年、随时,欠税公告期限为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欠税核实角色根据《欠税清册》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触发调查巡查流程进行逐一核实确认

6.11.5.5风险提示

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6.11.5.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48《欠税公告清册》

二、表单

A07048《欠税公告清册》

A07088《纳税人欠税确认表》

072012001《欠税清册》

072012002《纳税人欠税确认表》

072012003《通用审批表》

072012004《欠税公告清册》

6.11.5.7政策依据

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

6.11.6 死欠核销

6.11.6.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死欠核销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死欠核销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死欠核销的发起、申请工作。

市局分管计财处的局领导、市局计财处审核岗、县局分管计财科的局领导、县局计财科审核岗、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死欠核销工作的核准及审批工作。

6.11.6.2业务概述

死欠核销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对实行员工明细管理的社会保费险缴费单位,核销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提交员工明细清单。

"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账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相关岗位人员对提请核销的欠税进行核对、审批。

6.11.6.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市局

6.11.6.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死欠核销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死欠核销申请】

(一)死欠核销申请

1.进入<死欠核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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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欠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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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中需核销欠税记录,填写核销金额、核销原因以及附送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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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提示:

5.点击<确定>,出现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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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图中间<启动调查巡查>按钮,出现下图:

7.选择调查项目后,点<保存>按钮,成功后再点<推送>按钮,启动调查巡查。

8.点击左上角<推送>按钮,出现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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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选择死欠核销核准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点<确定>,出现提示框:

(二)死欠核销核准

1.先完成上面提请的调查巡查。

2.用上一环节推送的办理人员的账号登录,在待办任务里找到已推送的待办任务,单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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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基本信息及欠税情况无误后,填写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进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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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死欠核销核准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后,点左上角<确定>,提示推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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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用上一环节推送的办理人员(分局局长岗)的账号登录,在待办任务里找到已推送的待办任务,单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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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基本信息及欠税情况无误后,填写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进行推送。(注:1.如果流程发起部门为县级下面分局,那么推送过程为:县局征管科审核岗→县局分管征管科局长→市局征管处审核岗→市局分管征管处局长→省局征管处审核岗→省局分管征处局长。)

7.如果流程发起部门为市局下直属分局,那么推送过程为:市局征管处审核岗→市局分管征管处局长→省局征管处审核岗→省局分管征处局长。

8.省局分管征管处局长查询"调查巡查"流程返回的《××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内容,根据调查结果签署核准意见,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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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核准的核销死欠及时向申请的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的"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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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的纳税人或消亡的纳税人存在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

2.具有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提交后,需要对待核销死欠进行实地调查时,调用132001 调查巡查流程。

6.11.6.5风险提示

6.11.6.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79《核销死欠办理申请表》或A06629《呆账税金办理申请表》
2 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 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4 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5 核销死欠办理通知书

二、表单

A07079《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072013001《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072013003《核销死欠核准表》

072013004《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6.11.6.7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全文

6.11.7 非居民欠税追缴

6.11.7.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居民欠税追缴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非居民欠税追缴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非居民欠税追缴的具体工作。

6.11.7.2业务概述

非居民欠税追缴包含以下两种业务:

1.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种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对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支付的款项中追缴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6.11.7.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7.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居民欠税追缴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征收管理】---【欠税管理】---【非居民欠税追缴】

2.选择通知书类型,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其他基本信息以及主管税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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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欠缴金额以及页面其他相关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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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存成功后便可打印《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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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启动欠税追缴工作。

2.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其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欠税追缴工作。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5 文书送达 告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生成后触发

6.11.7.5风险提示

6.11.7.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072《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
2 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欠税追缴专用)

二、表单

A07072《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

072026001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

072026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欠税追缴专用)

6.11.7.7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七条

6.11.8 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

6.11.8.1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催缴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启动的具体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的核查工作。

各级分管征管处的局领导、县局征管科审核岗、分局局长、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的审批工作。

6.11.8.2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必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附报有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两份:一份逐级报确认机关,并由确认机关负责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县级税务机关,待确认机关核准后再退回基层主管税务机关):

关停企业欠缴税金确认时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时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县级税务机关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申请,都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的权限上报核准。

6.11.8.3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6.11.8.4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欠缴税金管理】---【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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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启动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信息,点击<确定>,选择欠缴税金成因,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出关停企业欠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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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其他必录项,点击<保存>,系统显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界面。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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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核查

1.该流程的操作岗位为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位作为上一环节推送的办理人员的账号登录,在待办任务里找到已推送的待办任务,双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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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启动调查巡查>按钮,勾选调查项目,保存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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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巡查具体操作详见"调查巡查":

(1)调查任务建立,根据需调查巡查内容,启动该流程,保存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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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巡查派发,从待办任务中找到"调查巡查派发",点击进入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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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任务将被整合入"调查巡查-涉税事项调查纳税人派发表"中,录入"调查机构(部门)"和"调查人"后点击<推送>,该任务将被推送至"调查巡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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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入必录事项,点击<保存>,数据保存成功后,点击<发起双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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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待办任务中,点击进入<双人调查申请>,点击完成<双人调查反馈>。从在办任务中找到"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点击进入该任务,点击<保存>后,点击<完成调查>,调查巡查流程结束。

3.回到主页面,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4.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界面。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点击<确定>,进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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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

1.分局局长作为分局审核岗位,在待办任务里找到已推送的待办任务,双击打开,填写审核意见。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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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推送>按钮,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界面。选择下一环节的办理机关与办理人员,点击<确定>,进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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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局征管处审核岗,县局征管科审核岗人员在待办事项中提取该任务,录入审核意见,保存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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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局分管征管科的局领导,市局分管征管处的局领导作为审批岗位,提取该任务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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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结束后,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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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打印>,打印《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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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对于各类欠缴税金发生相互结转情形时,除需要报批确认的欠缴税金外,其他情形应由会计人员自制凭证作为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

2.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前的"三年以上呆账"和"三年以内呆账"发生关停、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情形的,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3.税款所属期为2001 年5 月1 日之后的欠缴税金,发生"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的,必须按每个纳税人分别报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4.根据 "欠税类型代码"选择,当"确认前欠缴税金类型"为"三年以内呆帐"或"三年以上呆帐"时,只能选择"关停企业呆帐"或"空壳企业呆帐";当"确认前欠缴税金类型"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时,只能选择"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提交后,需要对待核销死欠进行实地调查时,调用132001 调查巡查流程。

6.11.8.5风险提示

6.11.8.6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7103《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申请表》
2 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
3 企业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
4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
5 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
6 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税还贷批准文件及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7 其他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8 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9 欠缴税金确认通知书

二、表单

A07103《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申请表》

A07104《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通知书》

072033001《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申请表》

072033002《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核查意见表》

072033003《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表》

072033004《关停(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确认通知书》

6.11.8.7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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