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09《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设置依据:《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设置,是《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的特殊形式。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请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时使用。
3.“案源信息编号”根据受理机关、4位年份号和4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
4.“案源信息类型”根据案源信息来源不同,参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案源类型,进行填写,具体包括:推送案源信息、督办案源信息、交办案源信息、安排案源信息、自选案源信息、检举案源信息、协查案源信息、转办案源信息和其他案源信息。
5.“关键字”填列与案源信息有关的关键信息,以便于检索和分类统计,具体包含所属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敏感人员、专案标识、专项工作标识等内容。
6.“信息来源部门”按需要进行填写,“限办时间”根据督办、交办等案源要求的时限填写。
7.“案源信息内容”根据接收和收集的案源信息内容摘要填写,安排案源信息和自选案源信息应写明选取案源信息的流程和标准。
8.“案源处理意见”填写处理意见和原因,处理意见具体包括: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和立案检查等。
9.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案源部门负责归档。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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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 | 稽查案源登记 | 112001002 | 《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