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优惠管理
目 录(3.1)
3.1减免税管理
3.1 减免税管理
3.1.1 税收减免核准
3.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减免核准(含发放)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减免核准(含发放)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受理和发放。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负责派工。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实质性审核。
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复核。
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审核。
县局税政科(股)业务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区县局审核。
县局税政科(股)审核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区县局复核。
县局分管税政科(股)的局领导,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区县局审核。
市局税政处业务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地市局审核。
市局税政处审核岗,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地市局复核。
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负责税收减免核准的地市局终审。
3.1.1.2 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减免税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减免优惠】
2.减免核准基本信息录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选择征收项目与受理税务事项后,点击<下一步>。
3.减免税优惠(核准)信息录入。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栏,通过<增(删)行>录入减免税核准事项等相关信息。其中"减免性质名称"在系统自动跳出选项后要打钩,并且点击"确定",才会自动弹出"减免性质大类"和"减免性质小类"信息,星号属于必填项,填写后,点击<保存>进入下一环节。
4.推送至下一环节(派工)。在"下一环节办理信息"选择下一环节、办理机关,并在"办理人员列表"选择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进入下一环节。
5.分局管理科审核岗派工。分局管理科审核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下点击相关企业税收减免核准事项。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保存>和<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
6.税收减免分局初审。分局综合业务科业务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后,点击<保存>和<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分局综合业务科)和办理人员(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核岗)后点击<确定>。
7.税收减免分局审核。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核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后,点击<保存>和<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分局局长室)和办理人员(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的局领导)后点击<确定>。
8.税收减免分局核准。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的局长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签署核准意见后,点击<保存>和<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分局办税服务科)和办理人员(分局办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后点击<确定>。
9.税收减免优惠文书发放。分局办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减免核准发放文书,点击<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关联业务
无
3.1.1.5 风险提示
无
3.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031003006《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 |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核准提供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3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提供困难理由说明 |
二、表单
03100300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031003006《纳税人减免税核准表》
031003007《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核准通知)
031003008《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
3.1.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3.1.2 税收减免备案
3.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减免备案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减免备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收减免优惠(备案类)的受理和发放。
3.1.2.2 业务概述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本流程需要系统提供流程的节点选配功能和分底层业务的节点选配功能,备案节点为可配节点,只保留申请节点时,税收减免备案受理角色录入申请信息,并保存成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给纳税人。
税收减免备案具体事项详见《税收优惠附件》。
3.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收减免备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减免优惠】
2.基本信息录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栏中选择征收项目和受理税务事项。注意如果征收项目下拉列表显示不全,请先进行税(费)种认定或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可根据附送资料判断纳税人是否资料齐全和必要查验。如果资料不齐全,可点击<打印补正通知>。如纳税人不符合税收减免备案相关资质,可点击<打印不予受理通知>。输入所有必要项目后,点击<下一步>。
3.减免税备案事项以及相关信息录入。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栏通过<增(减)行>录入相关税种优惠备案明细信息。注意 "减免性质名称"在系统自动跳出选项后要打钩,并且点击"确定",才会自动弹出"减免性质大类"和"减免性质小类"信息,星号属于必填项,选择减免方式后,其减征税率、减征幅度以及减征额度至少选择一项并填列数据。如相关税种优惠备案涉及首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日期和首次获利年度,也在本界面录入。全部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系统即显示税收减免优惠完成。
4.减免备案登记表打印。保存成功后可点击<打印减免备案登记表>。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32003 | 职工名册采集 | 在进行安置就业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破产企业职工,需对职工名册进行采集 |
3.1.2.5 风险提示
注意到金三"抵免类型"仅能选择一个,如企业在欠税情况下申请减免,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先抵免欠税且仍有余额的可实行退库减免或征前减免,就无法实现。
3.1.2.6 资料和表单
1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03100500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二、表单
03100500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1.2.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3.1.3 车船税减免备案
3.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车船税减免备案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车船税减免备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车船税减免备案的受理和发放。
3.1.3.2 业务概述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本流程需要系统提供流程的节点选配功能和分底层业务的节点选配功能,备案节点为可配节点,只保留申请节点时,税收减免备案受理角色录入申请信息,并保存成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给纳税人。
3.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车船税减免备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减免优惠】
2.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按回车键,并在基本信息勾选征收项目(车船税)和受理税务事项。审核异常信息显示区域和附送资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减免优惠录入。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栏依次录入减免性质名称、减免征类型、减免方式以及减免类型等必要信息,注意减免性质名称必须优先录入。在"车辆享受减免优惠信息"通过<增行>录入明细优惠信息。
4.车辆享受减免优惠信息录入。勾选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后自动带出车辆种类,并录入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年应纳税额、年减免税额、有效期起等必录信息(浅黄色区域)。审核无误后,点击<确认>。
三、关联业务
无
3.1.3.5 风险提示
1.该项减免要求纳税人为正常户。
2.该项减免要求先做车船税税源登记和税种登记。税源登记在【车船税申报】,在主附表树勾选"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后进行登记。
3.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03100500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二、表单
031005012《车船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1.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3.1.4 税前扣除备案
3.1.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前扣除备案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前扣除备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前扣除备案的受理和发放。
3.1.4.2 业务概述
本功能菜单完成以下4项税前扣除备案事项: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③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1.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前扣除备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前扣除备案】
2.基本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中选择受理税务事项后,点击<下一步>。本操作手册以"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例说明。
3.备案信息录入。在"备案情况"通过<增(删)行>,点击<修改(添加)>进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在该情况表中录入被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后,点击<确定>回到税前扣除备案界面,在"受理信息"录入经办人、申请(报告)期以及准予备案理由后点击<保存>,并点击<打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32003 | 职工名册采集 | 在进行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备案前,需对职工名册进行采集 |
3.1.4.5 风险提示
不同税前扣除备案类型需要填列的补充资料不同,如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要求与"职工名册采集"关联。
3.1.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各项业务资料清单如下:
(一)报送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提交资料清单:
(二)归档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三)留存备查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清单: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2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
3 |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
4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 |
5 |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 |
6 |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资料清单: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 |
2 |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 |
3 |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 |
4 |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清单: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 |
2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3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 |
4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 |
5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清单: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 |
2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3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
4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 |
5 | 《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 |
6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
二、表单
A0304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03100700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03100701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1.4.7 政策依据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全文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附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附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全文
3.1.5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1.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收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受理和录入。
3.1.5.2 业务概述
(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1.5.3 (五)系统应当提供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台账管理功能,分纳税人和专用设备类别自动记录"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并计算分年度的实际抵免额、抵后余额等数据,各年度的实际抵免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强制关联。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
2.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在"纳税人基本信息"下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并在"基本信息"栏[受理税务事项]选择具体备案项目,单击<下一步>。
3.备案明细录入。在"享受减免税优惠"中输入所属年度以及表格栏中减免税备案事项等必要信息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系统目前没有开发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台账管理功能,但各年度的实际抵免额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强制关联。如发现通不过系统校验,目前唯有通过更正各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来维护。
3.1.5.5 风险提示
无
3.1.5.6 资料和表单
1、 资料
(1) 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二、表单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031008008《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1.5.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全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全文
3.1.6 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
3.1.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批量导入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
3.1.6.2 业务概述
系统可实现通过定制模板的方式对批量的税收优惠企业进行导入。
3.1.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1.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
2.模板下载及信息录入。点击<模板下载>后下载EXCEL格式的模板,输入批量纳税人减免信息。注意减免税备案事项和减免性质名称为手工录入(非下拉选项),且必须为文本格式。
3.导入模板信息。模板信息录入后,在"批量导入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界面下点击<导入>。在"导入管户分配信息"导入上传文件。导入成功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3.1.6.5 风险提示
注意减免税备案事项和减免性质名称为手工录入(非下拉选项),且必须为文本格式。
3.1.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3.1.6.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全文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3.1.7 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
3.1.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
3.1.7.2 业务概述
该功能可实现对已生效的税收减免信息(包括审批类和备案类)的修改或作废,但仅适用于因税局内部原因录入差错或其他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税收减免信息差错更正。因纳税人优惠条件改变或其他非因税务机关原因等造成税收减免优惠信息需要修改(作废)的,则通过【税收优惠管理】或者【税收优惠资格取消】进行。税收减免优惠尚未完成的也不在本应用完成。
考虑该应用会对优惠信息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无审批流程以及税税局内部的差错基本上为办税大厅窗口初始录入环节产生等因素,因此该功能菜单升级为由办税服务科审核岗(即办税服务科负责人)办理。
3.1.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基层分局级
3.1.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
2.修改或作废减免信息。选择操作类型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信息,选择输入税收优惠资格、税收优惠事项等信息后,点击<查询>。系统自动显示该纳税人已备案或审批税收优惠信息,可对减免类型等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全部处理并审核无误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3.1.7.5 风险提示
1.该功能菜单要求纳税人已进行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否则无法查询提取到优惠信息。
2.车船税修改时,可双击表格中的行,进入修改车辆船舶备案信息表。
3.1.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无
3.1.7.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五条第(一)款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八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第六条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