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4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审理完毕,就审理情况及意见提出报告时使用。
3.本报告标题“×××”处概括点明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4.“对检查的进行审理”的第一处横线处填写检查部门的名称,第二处横线处概括填写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5.“审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税务稽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3)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4)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意见”部分应当就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按照同意的和不同意的进行分类,并逐项说明理由及依据。
7.在听证过程中检查部门或者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可能影响原先拟定的处理、处罚意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重新进行审理,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重新审理并制作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根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听证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等情况形成相应的审理意见。
8.本报告由审理人员制作,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9.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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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5 | 稽查案件审理 | 112005005 |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