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10《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对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就处理方式进行审批时使用。
3.“纳税人”栏填写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及需要查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4.“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
(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5.“涉嫌违法性质”栏根据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嫌违法性质,分别填写以下项目: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2)逃避追缴欠税;
(3)骗税;
(4)抗税;
(5)发票违法;
(6)违反税收管理性规定;
(7)其他税收违法。
6.“相关材料”栏填写接到的与交办或者督办、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相关资料目录名称。
7.“拟处理意见”栏由经办部门有关人员填写拟定的具体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的处理意见;不需回复的,“应回复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8.“承办单位”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拟定:
(1)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
(2)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承办单位”为相关税务部门;
(3)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有权处理单位。
9.“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承办日期”项填写具体承办单位受理相关事项的日期;“承办单位”为税务局其他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单位的,“承办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10.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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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 | 稽查案源登记 | 112001005 | 《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