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申报管理
目 录(5.2)
5.2 土地增值税申报
5.2.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5.2.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5.2.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5.2.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5.2.5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5.2.6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5.2.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5.2 土地增值税申报
5.2.1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5.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1.2 业务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 5.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录入需要的申报数据。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土地增值税预征要先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种登记,并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1.5 风险提示
无
- 5.2.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
2 | A0654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二、表单
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A0654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061017009《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06101701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5.2.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5〕9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全文
8.《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6〕533号)全文
11.《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5.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2.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5.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选择所属期起止,录入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总可售面积、自用和出租面积、已售面积(普通住宅已售面积、非普通住宅已售面积、其他类型房地产已售面积)及相关申报数据。涉及到减免的,则点击减免税额栏,系统自动弹出减免税信息页面,按规定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则完成减免数据填列。
3.如不填写附表,则直接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
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涉及12张附表申报,根据相关资料填写相关附表,填写完一张附表,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主申报界面。附表格式可选用我省自行制订的表单。
5.与收入有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02)
6.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申报表(03)
7.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04)
8.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05)
9.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06)
10.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07)
11.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08)
12.公共配套设施明细申报表(09)
13.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10)
14.利息明细申报表(11)
15.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12)
1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13)
回到主申报界面,核实相关报表数据,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根据房地产项目及纳税上报材料情况确定选择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补正通知,并按规定录入后打印给纳税人。
18.回主界面,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1.清算申报表的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根据该项目预征入库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提取,对于开发时间跨度较长,以前年度已预征入库的税款,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补录。
2.主表附表无关联关系,附表可用我省自行设计的表单。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2.5 风险提示
无
- 5.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5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
2 |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附表 | |
3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 |
4 |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 | |
5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
7 |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 | |
8 |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 |
9 |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 |
10 |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
11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 |
12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
13 |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 |
14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二、表单
A065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5.2.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5.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3.2 业务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 5.2.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办理人员进入申报页面。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录入所属起止时期,点击税源标志下拉菜单,选择土地税源编号或房源编号,点击<确定>按钮。
2.选择征收品目、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类型,提供评估价格或提供购房发票,输入相应的申报数据。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选择减免性质代码,输入减免税额。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1、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申报要先做税种登记。
2、按照房地产一体化征收要求,我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统一在房地产一体化申报模块中申报,暂不另单独使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申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3.5 风险提示
无
- 5.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10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
2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
3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
4 |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 |
5 |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
6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二、表单
A0610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5.2.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5.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4.2 业务概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 5.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选择主附表树下拉菜单的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录入相关的申报数据。
4.选择下拉菜单栏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录入相关申报数据。
5.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
注意事项:
1.尾盘申报表的所属期起自动取清算申报时所属起止的次月1日,不可修改,所属期止可录入。
2.清算申报时,当普通住宅增长率不超过20%,可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并录入减免税额。
3.对于不同清算方式的房地产项目,其申报表逻辑设置不同。查账清算项目,其适用税率按逻辑计算后确定。核定清算项目,其适用税率为核定清算率。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4.5 风险提示
无
- 5.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67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
2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
二、表单
A0667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A06678《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 5.2.4.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5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5.2.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5.2 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5.2.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系统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表的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的内容。申报信息数据栏除了减免金额,其他的都不允许修改。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
注意事项:
如果该项目未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会提示"请先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流程,否则不能进行申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5.5 风险提示
无
- 5.2.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67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
2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 |
3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 |
4 |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 | |
5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
7 |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 | |
8 |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 |
9 |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 |
10 |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
11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 |
12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
13 |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
二、表单
A0667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06102702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
- 5.2.5.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5.2.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6.2 务概述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5.2.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进入菜单界面【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弹出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选择界面,选择相应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点击<确认>按钮。
2.录入相关的申报数据。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需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6.5 风险提示
无
- 5.2.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67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
2 |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附表 | |
3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 |
4 |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 | |
5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复印件 |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
7 |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复印件 | |
8 |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 |
9 |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 |
10 |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
11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 |
12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
13 |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原件 | |
14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二、表单
A0667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06102703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5.2.6.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5.2.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2.7.2 业务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5.2.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2.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录入所属期起,所属期起必须与核定文书的所属期起一致,点击税源标志下拉菜单,选择土地税源编号或房源编号,点击<确定>按钮;选择征收品目,申报表信息自动带出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3.点击<保存>按钮,申报成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开票,选择<否>,结束申报,选择<是>,则调用"征收开票"流程。
注意事项:
1.申报前必须做土地增值税核定信息,如未做核定信息则提示:"该项目不存在土地增值税核定信息(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请使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2.申报所属期需在核定期限内。
3.按照房地产一体化征收要求,我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统一在房地产一体化申报模块中申报,暂不另单独使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核定适用)"申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2.7.5 风险提示
无
- 5.2.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67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
2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
3 |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 |
4 | 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 |
5 | 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
6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 |
二、表单
A0667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06101702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5.2.7.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全文
5.2.8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
- 5.2.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股)清算岗,负责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
- 5.2.8.2 业务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了销售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周期长,会计核算比较复杂,核算资料比较多,资料的搜集、统计、归类、计算等容易出错,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要求对房开企业上报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进行审核。
- 5.2.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2.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
在申报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带出纳税人登记信息,点击<项目编号>,回车,选择相应的项目,点击<确定>按钮。界面如下图:
2.录入相应的申报数据,选择审核意见下拉菜单选项,录入审核意见说明、应补(退)税款办理期限,界面如下图:
3.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XX元,若有疑问在下发审核通知书后,可以进行申报更正或清算核定。"
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审核通知书一或审核通知书二,在依据栏录入相关信息,保存成功后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给纳税人。
5.退出打印页面,点击<推送>按钮,完成审核流程。
注意事项:
1.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格式仍以我省文件公告格式为准。
2.前提是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是否处罚为是,人工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
LCA072002 | 其他纳税核定(依职权) |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如发现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工判断是否触发其他纳税核定(依职权) |
- 5.2.8.5 风险提示
无
- 5.2.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556《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
2 |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附表 | |
3 | 06102701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表 |
二、表单
A06556《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061027015《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表》
- 5.2.8.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