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0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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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1 | 检举管理 | 111001003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