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0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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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

3.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5.本回执中“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的横线处填写被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

6.本回执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电子表单编号 电子表单名称
111001 检举管理 111001003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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