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0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
【表单】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序号 | 文号 | 责任者 | 文件材料名称 | 日期 | 页号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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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序号”栏填写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4.“文号”栏填写文件材料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文件材料没有发文字号的,不填写。
5.“责任者”栏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文件材料的署名人。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处室”、“本局”等。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表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整理装订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责任者”栏填写形成该文件材料的具体稽查局相关部门名称。非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区分提供对象分别填写:提供文件材料的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者”栏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提供文件材料的为个人的,“责任者”栏填写个人的姓名。
6.“文件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 ]”号。
7.“日期”栏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8.“页号”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填写该份文件材料的起止页号。卷内文件材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9.“页数”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页数。
10.“备注”栏留待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装订成册的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2)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3)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4)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12.本目录为A4竖式,置于案卷首页。【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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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7 | 税务稽查案卷立卷 | 112017003 |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