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3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设置依据:《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依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设置,是稽查局便函的特殊形式。
2.适用范围:稽查局对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提出退回或者补正意见的,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按照信息来源部门要求需要提供书面回复时使用。
3.本函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回复信息来源部门,一份由案源部门归档。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
112001 | 稽查案源登记 | 112001008 | 《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