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评估审计
目 录(9.3)
9.3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9.3.1 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申请

 9.3.2 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

9.3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9.3.1 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申请

9.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时,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受理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受理。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审核角色(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延期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制作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核准通知)或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核准通知)。

9.3.1.2 业务概述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9.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3.1.4 操作指引

操作流程

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申请流程图如下: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申请】

操作人员完成正式申请,进入页面后输入案件编号,带出案件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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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受理角色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要求延期报送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情况的报告,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延期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情况登记表》,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受理通知)。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受理角色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申请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受理角色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当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制作受理通知书,返回页面,点击<推送>进入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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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审核环节。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制作环节。

加载中...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审核角色根据纳税人申请理由判断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4.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制作环节,保存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相关文书送达,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加载中...

业务说明:

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发放角色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情况登记表》的报送时间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审核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核准通知)或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核准通知)给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9.3.1.5 风险提示

9.3.1.6 资料和表单

资料

(一)报送资料

ss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报告延期报送申请书
2 延期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情况登记表

二、表单

101004003《延期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情况登记表》

101004007《税务事项审核表》

10100401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受理通知)

101004015《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受理通知)

101004017《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补正内容通知)

101004018《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核准通知)

101004019《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核准通知)

9.3.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条第三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3.2 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

9.3.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受理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受理。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审核角色(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延期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制作角色(市局税政处业务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核准通知)。

9.3.2.2 业务概述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9.3.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

9.3.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流程图如下: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

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带出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信息,完成受理通知书制作,点击<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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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受理角色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同意受理的,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受理通知),录入《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转让定价调查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受理角色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的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受理角色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当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点击<推送>进入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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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审核环节,保存审核意见,点击<推送>,进入制作环节。

加载中...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审核角色根据纳税人申请理由判断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4.操作人员从待办任务进入制作环节,完成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和送达,点击<推送>结束流程。

加载中...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核准角色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书》的报送时间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审核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核准通知)告知纳税人。

三、关联业务

9.3.2.5 风险提示

9.3.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ss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延期报送申请书

二、表单

101004007《税务事项审核表》

101004020《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登记表》

101004021《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受理通知)

101004022《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受理通知)

101004023《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补正内容通知)

101004024《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核准通知)

101004025《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核准通知)

9.3.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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