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13《税务稽查项目书》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表单】
税务稽查项目书
税 务 稽 查 项 目 书
稽查对象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分析项目 | 项目来源 | 项目说明 | 分析结果 | 查补税款 | 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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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部门经办人(签名): 案源部门负责人(签名):
检查部门经办人(签名): 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审理部门经办人(签名): 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源部门下达选案分析疑点,检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时使用。
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附件,由案源部门、检查部门根据业务环节分别填写。
4.案源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分析项目、项目来源、项目说明、分析结果进行填写。
5.检查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列明的各类案源信息提供的线索和选案疑点进行逐一查证,并填写《税务稽查项目书》中对应的查补税款和反馈意见。
6.审理部门应当对《税务稽查项目书》中检查部门填写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并在税收违法案件审结后反馈案源部门。
7.“分析项目”栏填写选案分析的项目或者接收的外部线索名称。如房产税异常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
8.“项目来源”栏填写分析项目的来源,按稽查案源九类来源填写。
9.“项目说明”栏填写对各分析项目的指标说明。如房产税异常变化指标是对比纳税人固定资产变化与房产税缴纳变化;举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指标是记录举报人提供的少缴个人所得税线索等。
10.“分析结果”栏填写对该分析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结果。如纳税人2014年固定资产未减少,当年缴纳房产税减少××元,2014年房产税有少缴疑点;被举报人××2014年从××公司取得收入××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查补税款”栏填写针对该分析项目查出的税款,无法确认查补税款可不填写,并在反馈意见中说明。
12.“反馈意见”栏填写对该分析项目检查结果说明、有效性判定和改进意见。
13.本项目书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装入卷宗,一份由案源部门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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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1 | 稽查案源登记 | 112001007 | 《税务稽查项目书》 |
112004 | 稽查案件检查 | 112004032 | 《税务稽查项目书》 |
112005 | 稽查案件审理 | 112005018 | 《税务稽查项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