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申报管理
目 录(5.3)
5.3 资源税申报

5.3 资源税申报

  • 5.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资源税申报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3.1.2 业务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 5.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3.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资源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资源税申报(2016)】

2.在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日期和申报类型。

3.从页面左上方"主附表树"中选择需要申报的附表进行填写。

4.在附表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报,附表中税种不能增行,取自该属期纳税人有效的资源税税种认定。

5.如存在减免,则需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若该减免性质代码需备案请先进行备案。

6.填报完成后,从"主附表树"中回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核实申报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点击<是>进行开票流程,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次流程。

注意事项:

1.申报资源税前需已设立税务登记、认定资源税税种。

2.纳税人被认定为以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税款所属期默认为相应属期,允许按认定征期规则进行修改。

纳税人被认定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属期(不得跨月),允许按认定征期规则进行修改(允许修改为1个月)。

纳税人被认定为按次的,税款所属期默认为当天,允许按规则进行修改。

3.针对征前减免,同税款所属期资源税减免明细的单行明细,不存在多项减免。实际情况中存在符合多项减免政策,能够单独核算且同一销售额仅涉及单项减免政策的,分行填报并分别享受减免;如果同一销售额涉及多项减免政策的,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可享受的单项减免,不得多项叠加。

4.申报类型为"纳税人自行补正"的时候,前提是必须有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5.同税种、同属期、同税款属性已进行过申报的,不可重复申报,作废成功后可再次申报。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71003 征收开票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5.3.1.5 风险提示

  • 5.3.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610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 A06759《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 A06760《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 A0676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二、表单

A0610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A06759《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A06760《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A0676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 5.3.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全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全文

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5号)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66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2号)全文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全文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全文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全文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全文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1号)全文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第53号)全文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54号)全文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第55号)全文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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