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优惠管理
目 录(3.2)
3.2其他税收优惠管理
3.2 其他税收优惠管理
3.2.1 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3.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含审批、发放)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管理股(股)税源管理岗,负责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实质性审核。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税收优惠日常管理的复核。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税收优惠日常管理的终审。
3.2.1.2 业务概述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注意本功能与税收优惠资格取消、修改或作废税收减免审批(备案)减免信息的区别。
3.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优惠日常管理】
2.优惠管理建议录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已享受优惠相关的征收项目、优惠事项等信息后,并在管理建议及取消原因等选择建议与原因。点击<保存>后推送至下一环节。再"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分局管理股(科))和办理人员(分局管理股(科)税源管理岗)。
3.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初审。分局管理股(科)税源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优惠日常管理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后,点击<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流转至下一环节。
4.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文书审批。分局审批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审批代办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后,点击<推送>。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选择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流转至下一环节。
5.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文书发放及打印。分局办税服务股(科)综合服务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列表中获取并点击纳税人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发放代办事项,点击<保存>后,可点击<打印>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打印后,在"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点击<确定>,完成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全部流程。
三、关联业务
无
3.2.1.5 风险提示
无
3.2.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032001001《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清册》
032001002《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审批表》
032001003《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优惠资格取消通知)
032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暂停享受税收优惠通知)
032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恢复享受税收优惠通知)
3.2.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五条第(一)款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八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第六条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五条、第六条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2.2 职工名册采集
3.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职工名册采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职工名册采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职工名册采集的受理。
3.2.2.2 业务概述
完成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减免审批、税收减免备案、税前扣除备案等工作时,从企业采集职工名册,以提高审批质量,降低执法风险。
3.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职工名册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职工名册采集】
2.职工基本信息录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键后,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可在"职工名册采集---职工基本信息"里通过<增行>、<修改>或<删行>进行职工基本信息录入,也可通过模板导入方式批量导入或修改职工基本信息。"职工信息查询条件"可实现按照职工编号、职工姓名等条件查询职工基本信息。录取全部信息后,点击<保存>。
3.职工名册采集单个职工录入。选择增行或修改进入单个职工录入界面。录入全部必要信息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31003 | 税收优惠备案 | 在进行安置就业失业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破产企业职工备案前,需对职工名册进行采集 |
LCA031007 | 税前扣除备案 | 在进行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备案前,需对职工名册进行采集 |
3.2.2.5 风险提示
无
3.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A03030《职工名册》
032003002《职工名册》
3.2.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全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五条
3.2.3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3.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收优惠资格取消的受理和发放。
3.2.3.2 业务概述
3.2.3.3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收优惠资格取消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2.业务受理。分局综合服务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审阅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资格取消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税收优惠资格取消要求纳税人状态为正常户,且正在税收优惠资格执行有效期内。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基本信息"内[流程税务事项]选择"税收优惠资格取消",点击<下一步>。
3.《税收优惠资格取消表》录入。在"基本信息"栏,系统自动显示减免税征收品目等相关信息。选择相关优惠取消税种,并录入取消原因、停止享受日期起等必填信息后,点击<保存>。
三、关联业务
无
3.2.3.5 风险提示
注意【税收优惠资格取消】与【税收优惠日常管理】的区别与联系,两者均为对税收优惠的事后管理,前者为依申请的税务事项,由办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发起,文书结论为"取消税收优惠",后者为依职权的税务事项,由税源管理岗发起,结论为"暂停享受税收优惠"或者"取消税收优惠资格"。
3.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031001003《税收优惠资格取消表》
031001004《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优惠资格取消通知)
3.2.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八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第六条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九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3.2.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
3.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含审批、发放)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职责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的启动。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的复核。
税务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的终审。
3.2.4.2 业务概述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
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受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环节做好享受协定待遇相关信息采集,并进行事中风险控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纳税人提交的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抽查,审核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抽查对象应重点涵盖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享受协定优惠金额较大的非居民纳税人:
(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其他条款待遇的,于季度终了6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10%。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申报信息、报告表和资料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
(二)申报所得类型及适用协定条款是否正确,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三)税款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的风险。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可以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
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含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之间,以及跨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应相互支持、协作,努力实现信息共享。
同一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多地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跨省或分别属于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该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作出补税决定的,应在30日内将案件情况及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理由层报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之间沟通协调。作出补税决定后90日内各地无法达成一致的,补税地所在省税务机关应填写《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追征税款案件情况简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并通知各地统一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因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作出补税决定且补税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应在作出补税决定之日起30日内填写《不应享受协定待遇补征税款案件情况简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经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税款的非居民纳税人,以及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的非居民纳税人建立信用档案,并于季度终了15日内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不良信用清单》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3.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3.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文书管理】---【优惠管理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2016)】
2.业务受理。操作人员点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菜单,进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启动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选择税务机关,点击<查询>带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列表。
3.流程推送。点击<保存>,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后点击<确定>。
在下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单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点击<签收>,弹出"接受工作项成功"页面,点击<确定>。在税收减免信息列表中选择审批意见,点击<保存>,弹出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界面,点击<确定>。
在下一步所推送人员的待办任务里,单击待办事项,弹出待办事项信息,点击<签收>,弹出"接受工作项成功"页面,点击<确定>。点击<保存>,结束流程。
三、关联业务
无
3.2.4.5 风险提示
无。
3.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403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查表》 | |
2 |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 |
二、表单
03200400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审查表》
03200400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通知)
3.2.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15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0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28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