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税务稽查
目 录(10.3)
10.3 稽查审理
10.3 稽查审理
10.3.1 审理任务分配
10.3.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审理任务分配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审理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审审核岗,负责接收《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和审理任务分配的具体工作。
10.3.1.2 业务概述
审理任务分配,是指审理部门接收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安排审理人员进行案件审理的业务处理过程。
10.3.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3.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审理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待办任务】
稽查案审审核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稽查案件检查岗推送的稽查案件,应当对照《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后,点击进行审理任务分配界面。
2.稽查案审审核岗在审理任务分配界面,选择审理人员,保存成功后,及时将接收的案件推送至稽查案件审理岗实施审理。
三、关联业务
无
10.3.1.5 风险提示
1.审理部门接收检查部门移交的案件,案件资料交接不清,导致资料丢失。
2.稽查案审审核岗未及时分配案件,审理时限超期。
3.应当申请回避的未申请回避。
10.3.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112003002《稽查审理任务分配表》
10.3.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
10.3.2 案件审理
10.3.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适用于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以及须由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提请工作。规定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明确审理责任,保证审理质量,提高效率。
二、职责
稽查案件审理岗,负责稽查案件的审理,审理文书的制作,重大税务案件的初审、提交,结论性文书的制作及移交。
稽查案件审核岗,负责稽查案件审理任务接收、分配;负责对审理部门的事项、文书的审核、审批。
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对审理部门的事项、文书的审核、审批。
稽查局局长,负责对审理部门的事项、文书的审批;负责签发集体审理、集体审议纪要。
10.3.2.2 业务概述
稽查案件审理是指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对检查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依法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性质,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经批准后制作相关结论性文书移送执行部门的业务处理流程。
按照分级审理的要求,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未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其中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其他案件由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10.3.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3.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案件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在办任务],接到审理部门领导分配的审理案件后,开始案件的审理工作。
2.稽查案件审理岗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申请"流程,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稽查案件审理岗对检查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审查。经审理,发现案件被查对象认定错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税务文书不规范或者不完整及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等情况;或者发现检查部门未全部检查《税务稽查项目书》上所载涉税疑点,且没有合理解释的;或者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退回要求补正或补充调查的,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流程类)",录入"补正或补充调查原因"等必录项,经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审批后,点击<推送>,将案件退回稽查案件检查岗的[在办任务],限期补正或补充调查。
4.对审理部门或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将案件退回检查人员限期补正或补充调查的,稽查案件检查岗在补正或补充调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推送至稽查案件审理岗的[在办任务],重新审理。
5.《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6.审理完毕,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理意见、审理意见描述,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勾选相应的审理意见。案件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将审理报告中的[是否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修改为[是]。案件达到大要案标准的,应将"案件基本情况"中的[是否大要案]尚未确认的修改为[是],修改后不可撤销。
7.对确定为稽查局集体审理范围的案件,稽查案件审理岗应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经集体审理后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8.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流程,进行相关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流程结束后,通过"稽查案件处理---稽查案件审理"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相应文书,点击<推送>,由稽查案审审核岗审核。稽查案审审核岗审核后再次推送,稽查案件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中点击"稽查案件处理---稽查案件审理结果处理"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分别制作相应文书。
稽查案件审理岗若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复核后调整原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内容的,应当重新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等审理文书。原经过稽查局集体审理或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重新提请集体审理或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调整后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重新启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流程,进行相关处理。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审理人员通过功能菜单启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流程,组织完成听证。
9.非重大税务案件,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稽查案件处理---稽查案件审理结果处理"多事件单元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推送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通过《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审批同意后,制作《稽查案件内部移交工作单》将案件推送执行部门执行。
10.重大税务案件,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稽查案件处理---稽查案件审理结果处理"多事件单元树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推送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通过《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审批同意后,制作《证据目录》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将重大税务案件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1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变更审理部门、审理人员时,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案件变更事项处理"流程进行相关处理。
12.案件审理中,稽查案件审理岗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税收保全(扣押查封)"和"税收保全(冻结存款)"流程进行实施保全处理。
13.如果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流程进行案件移送。
14.在出现需要变更或补充处理查补税款或罚款的情形下,需要触发查补税款和罚款变更或补充处理流程。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12004 | 稽查案件检查 | 需要退回检查部门调查补正时 |
LCA112016 | 稽查案件特殊处理 |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人工触发稽查案件延期处理审批流程 |
LCA112009 | 案件变更事项处理 | 需要变更审理人员时,人工触发稽查案件变更事项处理流程 |
LCA112011 | 稽查案件情况报告 | 属于督办案件的,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LCA122035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 稽查案件审理中需要对被查对象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人工触发 |
LCA112012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 当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返回结果为同意移送时,人工触发此流程 |
LCA112003 | 稽查案件任务分配 | 稽查案件审理完毕,根据经领导审批同意的审理报告制作相关文书,人工传递或自动传递触发此流程 |
LCA122048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重大税务案件需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审理时,人工传递或自动传递触发此流程 |
LCA122049 | 查补税款和罚款变更或补充处理 | 在出现需要变更或补充处理查补税款或罚款的情形时触发此流程 |
LCA122040 | 实施保全 |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时 |
LCA122043 | 解除保全 | 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被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归还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10.3.2.5 风险提示
1.对应当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而未提请审理。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遗漏内容要素,载明的处罚金额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遗漏告知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3.审理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按规定需回避的未提出回避。
4.处罚裁量明显不当。
5.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对同一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延长审理时限。
10.3.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1044《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 |
2 | A11045《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 |
3 | A1104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 |
4 | A11047《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 |
5 | A1104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 |
6 | A11049《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 |
7 | A11050《税务稽查结论》 | |
8 | A11130《证据目录》 | |
9 | A1206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
10 | A1206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1 | A12068《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12 | A12115《税务处理决定书》 | |
13 | 112005003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 | |
14 | 112005010稽查案件内部移交工作单 | |
15 | 112005016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稽查处罚) |
二、表单
A11044《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A11045《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A1104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A11047《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A1104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A11049《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A11050《税务稽查结论》
A11130《证据目录》
A1206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A12068《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1206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A12115《税务处理决定书》
112005001《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
112005002《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112005003《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
112005005《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112005006《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
11200500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112005008《税务稽查结论》
112005009《税务处理决定书》
112005010《稽查案件内部移交工作单》
1120050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112005012《税务稽查审理审核表》
11200501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200501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2005016《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稽查处罚)》
112005017《证据目录》
10.3.2.7 政策依据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全文
7.《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10.3.3 征管建议
10.3.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审理过程中,征管建议制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件审理岗,负责征管建议的制作。
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分别负责征管建议的审核审批。
10.3.3.2 业务概述
征管建议,是指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或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整理,制作《征管建议书》,经审批同意后将该文书传递至被检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过程。
10.3.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3.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征管建议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税务稽查】---【征管建议】---【征管建议制作】
稽查案件审理岗根据检查部门制作的《稽查建议书》,提出征管建议,进行《征管建议书》的制作,选择稽查案件,选择接收机关(纳税人所在管理组),录入建议内容,按审批流程推送审批。
2.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在各自的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进入审批直至稽查局局长终审,将征管建议传递到税务分局。
注意事项:
系统内存在稽查案件,且在稽查案件在检查环节已制作了稽查建议书才能启动征管建议。
三、关联业务
无
10.3.3.5 风险提示
审理实施岗对检查环节制作稽查建议书的稽查案件,未制作征管建议。
10.3.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1053《征管建议书》 |
二、表单
A11053《征管建议书》
112013001《征管建议书》
112013002《通用审批表》
10.3.3.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10.3.4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0.3.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审理过程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件审理岗,负责受理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发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及资料,制作移送文书,按规定提请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及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移送文书的审核;负责对提请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及所属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材料的审核。
稽查局局长,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材料的审核,签发《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
10.3.4.2 业务概述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处理过程。
10.3.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3.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多事件单元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对达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在[审理意见]中选择[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和[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在[审理意见描述]中录入[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审理意见,点击<保存>成功。
2.稽查案件审理岗对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先按规定程序提请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理。经集体审理决定移送的,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稽查局集体审理会议纪要》保存,并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推送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流程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3.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移送的案件,稽查案件审理岗通过功能菜单点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申请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保存,推送稽查案审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所属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推送稽查案件审理岗。
4.稽查案件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对审批同意的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启动文书送达流程,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在接收个人待办任务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反馈的,录入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反馈意见,再将任务推送结束。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触发文书流程送达文书 |
10.3.4.5 风险提示
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
10.3.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106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
2 | A11069《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
二、表单
A1105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
A11068《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A11069《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11201200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申请表》
11201200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112012003《通用审批表》
11201200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1201200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
11201200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反馈意见》
10.3.4.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七十七条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号)第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3号)第六节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0号)第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1号)第三十三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