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评估审计电子表单
目 录
9.1 预约定价管理
9.2 特别纳税调查管理
9.3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9.4 接收税收情报管理
9.5 发出税收情报管理
9.6 纳税评估
第9章 评估审计操作手册电子表单
9.1 预约定价管理
9.1.1 预备会谈申请受理
101001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1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1003《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 101001004《预备会谈申请登记表》
- 101001005《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1001200《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审核意见转发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案源编号 | |
2 | 匿名申请 | |
3 | 纳税人名称 | |
4 | 纳税人识别号 | |
5 | 补充意见 | |
6 | 转发人 | |
7 | 转发人所属税务机关 | |
8 | 转发日期 |
- 101001216《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
- 10100121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正式申请申请表》
- 101001218《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
- 101001220《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
预约定价安排案源编号:
- 101001221《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审核意见转发情况表》
序号 | 项目 | |
---|---|---|
1 | 预约定价安排案源编号 | |
2 | 匿名申请 | |
3 | 纳税人名称 | |
4 | 纳税人识别号 | |
5 | 补充意见 | |
6 | 转发人 | |
7 | 转发人所属税务机关 | |
8 | 转发日期 |
9.1.2 正式会谈申请受理
101002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2003《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申请受理通知)
- 10100200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接收登记表》
9.1.3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
- 10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3003《税务事项通知书》(申请续签受理通知)
- 101003004《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接收登记表》
- 101003005《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1003006《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9.1.4 预约定价审核评估
102012002《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结论》
9.1.5 磋商
102013001《约定相互协商事宜信函》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编号 | |
---|---|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名称 | |
启动相互协商申请编号 | |
缔约国方提请相互协商申请编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 |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日期起 |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日期止 | |
发(收)信人 | |
发(收)信人职务 | |
发(收)信人地址 | |
发(收)日期 | |
发(收)信人电子邮箱 | |
收函编号(国外) | |
税收协定缔约方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职务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地址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电子邮箱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日期 |
- 102013002《磋商(会谈)备忘录》
- 102013003《磋商信函记录》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编号 | |
---|---|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名称 | |
相互协商申请编号 | |
缔约国方提请相互协商申请编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 |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日期起 |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日期止 | |
发(收)信人 | |
发(收)信人职务 | |
发(收)信人地址 | |
发(收)信人电子邮箱 | |
发(收)日期 | |
税收协定缔约方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职务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地址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人电子邮箱 | |
税收协定缔约方收(发)信日期 | |
第()次 |
9.1.6 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10201400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签订申请表》
- 102014003《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2014004《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编号: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企业)正式申请,税务局审核批准,双方愿意签订本预约定价安排。
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
(二)"纳税人"是指(企业)。
本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一)税种范围:本安排适用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类型:本安排适用于纳税人与其关联方 __(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本安排适用于纳税年度,每一纳税年度为。
本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在执行期内,若上述假设条件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双方视具体情况修订或终止本安排。
适用本安排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依据为。
在安排有效执行期内,纳税人应在每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提交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提交如下资料:
本安排应列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实施审核、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在本安排有效执行期内,纳税人只要遵守了安排所有条款及约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认可与其事先约定的有关定价事项。如果纳税人没有遵守安排,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单方终止本安排。
本安排可连续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如需续签,纳税人应在本安排期满前月(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续签申请,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原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续签申请后,经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续签申请,如接受续签申请,则与纳税人进一步协商,完成安排的续签工作。
如双方就本安排的实施和解释发生歧义,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协调。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协调结果,应考虑修订或终止本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本安排的谈签及实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条款的保护和制约。
本安排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安排。
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修订或终止安排,均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包括修订或终止时间及原因。
安排应列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和内容。
本安排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一方将安排译成外国文字,且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税务局(企业)
签名:职务签名:职务:
日期:
- 10201400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审核结论转发情况表》
9.1.7 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102015001《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登记表》
- 102015002《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9.1.8 预约定价安排监控执行
102016001《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结论》
9.1.9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
101005001《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5002《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5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申请)受理通知)
- 101005004《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申请)》
预约定价安排案件编号:
9.1.10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102017001《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登记表(依职权)》
- 102017002《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201700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执行)情况(依职权))
9.2 特别纳税调查管理
9.2.1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
102007001《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
- 102007002《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承办意见表》
- 102007003《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表》
特别纳税调查案源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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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疑点问题涉及年度起 | |
疑点问题涉及年度止 | |
疑点问题说明 | |
分析结论 | |
分析时间 | |
分析人员 | |
分析人员所属税务机关 | |
是否报送立案申请 | |
附件: |
9.2.2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
102008001《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
- 102008002《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表》
- 102008003《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9.2.3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
102018001《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表》
9.2.4 特别纳税调查实施
A10052《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 A10053《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 A10054《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 102009001《询问通知书》
- 102009002《询问(调查)笔录》
- 102009003《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同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如你单位有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检查或以上检查人员应回避的,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 102009005《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
- 102009006《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 102009007《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 102009008《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填表说明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填制的《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进行可比性分析认定时填写本表。
二、本表作为税务机关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的范本,具体内容可视实际情况增减或修改。
三、本表所称A企业是指被调查企业,B1、B2等均为A企业的可比企业,可比企业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四、本表由税务调查人员审核认定,交由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并由至少两名税务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被调查企业拒签的,应注明原因。
五、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归档。
- 102009009《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 102009010《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9.2.5 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
A10040《协商内容记录》
- 102010001《协商审议内容记录》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协商审议内容记录
9.2.6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
102019001《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
- 102019002《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表》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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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 |
审核意见 | |
审核意见说明 | |
审核人 | |
审核人所属税务机关 | |
审核日期 | |
是否为终审 | |
是否为重大案件 | |
案件协调人员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102019003《特别纳税调查结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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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 |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补充意见 | |
审核人 | |
审核人所属税务机关 | |
转发日期 | |
结案日期 | |
调查税务机关 | |
案件状态 |
9.2.7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A1004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告知:你企业如对本通知书调整纳税方面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书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一:
附件二:
- A10044《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附件一:
附件二:
- A10045《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一、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调查,未发现企业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时使用。
三、本通知书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五、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调查企业,一份送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一份由税务机关调查部门归档。
- 102020001《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102020002《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 10202000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 102020004《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 102020005《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注:该通知书适用2008年以前调整业务。
- 10202000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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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调查类型 | |
案件类型 | |
异议提出日期 | |
企业异议内容 | |
送达初步调整意见日期 | |
录入人员 | |
录入人员所属税务机关 | |
录入日期 | |
附件: |
- 10202000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告知:你公司如对本通知调整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通知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加收利息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跟踪管理期起:
跟踪管理期止:
- 102020010《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名称:
- 102020011《调整后利润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 10202001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 102020013《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汇总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 102020014《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适用2008年前案件)
9.2.8 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
102011001《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情况表》
9.2.9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
101006001《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 101006002《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9.2.10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信息采集
102023001《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
- 102023002《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审核表》
9.3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9.3.1 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申请
101004003《延期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变化情况登记表》
- 101004007《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1004013《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受理通知)
- 101004015《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4017《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4018《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核准通知)
- 101004019《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延期报送实质性变化报告不予核准通知)
9.3.2 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
101004007《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1004020《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登记表》
- 101004021《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受理通知)
- 101004022《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受理通知)
- 101004023《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补正内容通知)
- 101004024《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核准通知)
- 101004025《税务事项通知书》(一般反避税管理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核准通知)
9.4 接收税收情报管理
- A10036《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机构用)》
- A10037《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个人用)》
- A10038《税务事项告知书(税收情报专用)》
- A1309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
- 102004002《来函情况登记表》
- 102004003《办文情况登记表》
- 102004004《国际情报交换省局建档信息表》
- 10200400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情况报告表》
- 102004006《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 102004007《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 102004008《核查自动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 102004009《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机构用)》
- 102004010《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个人用)》
- 102004011《税务事项告知书(税收情报专用)》
- 102004012《税收情报核查结果反馈表》
- 102004013《省局核查报告审核表》
- 102004014《总局核查报告审核表》
- 102004015《税务事项签发表》
- 102004016《英文函回复情况》
9.5 发出税收情报管理
- 102005002《国际税收情报登记表(省以下)》
- 102005003《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一、省以下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款征收、管理与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收集制作自发情报。如向缔约国主管当局提供,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总局,并附英文函。其中,在报送纸质文档的同时,还应报送电子文档。
(一)怀疑支付给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款项应在该国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怀疑缔约国对方居民通过第三方转移所得、规避缔约国税收的;
(三)缔约国对方居民因在我国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而相应地应在对方承担更高纳税义务或享受饶让待遇的;
(四)与缔约国对方居民现金交易金额巨大的;
(五)怀疑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企业间交易原则或其他避税嫌疑的;
(六)怀疑缔约国对方居民有偷、逃税嫌疑的;
(七)认为有必要向缔约国对方主管当局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上报总局的文件及随附英文函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依据,即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人的信息:
1.自然人:姓名、国籍、护照号、出生年月、婚否(如果相关)、纳税识别号(来源国和居民国)、地址(含居住地址、通讯地址、家庭地址、工作或提供劳务地址、所得发生或支付地址等)、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雇主名称、雇主所在国及其地址、常设机构所在国(地区)及其地址、所得额、涉及的纳税年度等,以及其他情报使用与查处必需的信息。
2.法人:纳税人名称、国家(地区)、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管理地址等)、涉及的企业及其业务关系流程或相关资料或说明、关联企业名称、关联企业所在国及其地址、常设机构所在国及其地址、涉及的税种、交易额或所得额、涉及的纳税年度等,以及其他情报使用与查处必需的信息。
(三)当支付或交易涉及中介或第三方时,应提供该中介或第三方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及银行时,应提供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
(四)收集的情报及对这些情报的使用价值的说明,涉及所得或支付款项的,应注明额度、货币单位、是否已完税、适用税率、税额等。
(五)相关记录与文件。
(六)对情报获得渠道和过程的简单说明,如情报是通过纳税申报表、向纳税人询问、调查或从第三方获得等。
(七)说明纳税人或第三方是否对情报交换知情。
(八)说明是否同意情报接收方将情报全部或部分(如证明文件或支持材料)向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透露。
(九)说明是否需要情报接收方将情报的使用情况予以反馈。
(十)其他有必要包括的内容。
- 102005004《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
填表说明:
一、情报编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1到4位数为编制情报年份;第5位为税务机关类别代码;第6位至11位为提供情报的税务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第12位为情报交换类型代码,至13位到第18位数代表本单位本年提供的情报序号。
二、收款方信息
1、国家代码:收款方所属国家代码,2个英文字母。美国:US;日本:JP;韩国:KR;澳大利亚:AU;加拿大:CA。
2、类型:收款方类型,2位阿拉伯数字。参见收(付)款方类型代码表。
3、姓名:收款方英文姓名。
4、出生日期:8位阿拉伯数字。如1965年7月3日出生,则填写19650703。
5、性别:1个英文字母。M:男;F:女;N:非个人;U:未知。
6、所属国纳税人代码:收款方在其所属国的纳税人代码(TIN)。
7、提供国纳税人代码:收款方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
8、地址:用英文填写收款方在其所属国的地址。
9、邮编:收款方在其所属国地址的邮编。
三、付款方信息
1、国家代码:付款方所属国家代码,2个英文字母。中国:CN。
2、类型:付款方类型,2位阿拉伯数字。参见收(付)款方类型代码表。
3、姓名:付款方英文姓名。
4、提供国纳税人代码: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
5、地址:用英文填写付款方的地址。
6、邮编:付款方的邮编。
四、支付款项信息
1、纳税终止年度:阿拉伯数字。提供的情报所属纳税年度。
2、付款日期:8位阿拉伯数字。如2004年9月15日付款,则填写20040915。
3、支付类型:阿拉伯数字。参见税收协定所得类型代码。
4、支付总额币种:3个英文字母。人民币:RMB;美元:USD;日元:JPY;韩元:KRW;澳元:AUD;加元:CAD;欧元:EUR。
5、支付总额数值:阿拉伯数字。
6、支付净额币种:见本条第4款。
7、支付净额数值:阿拉伯数字。
8、源泉扣缴税款币种:见本条第4款。
9、源泉扣缴税款数值:阿拉伯数字。(源泉扣缴税款数值=支付总额数值-支付净额数值=支付总额数值×税率)
10、税率:4位阿拉伯数字。如10%,则填写1000;如12.5%,则填写1250。如适用累进税率或其他非单一税率,则暂不填。
备注:
一、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的内容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及个人向缔约国居民公司、机构或个人支付或收取各类款项及纳税情况,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退休金、财产收益等。
二、省以下税务机关向缔约国提供的自动情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1、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库中上一年度相关收入数据和信息;
2、中国境内公司、机构和个人在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资料;
3、外国企业扣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资料;
4、银行支付利息的相关信息;
5、其他信息来源。
三、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将收集的自动情报信息分国别(地区)制成自动情报交换格式后,以电子形式逐级上报总局。税收协定对自动情报格式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税务机关在报送电子自动情报的同时,应以正式文件说明情报涉及的国家(地区)、份数、编号范围、涉及的收入类型等,并将相应的纸质、电子自动情报和应备资料保存备查。
- 102005005《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
说明:
一、上报总局的文件及随附英文函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依据,即税收协定(或专项协议)相关规定。
(二)相关人的信息。
1.自然人:姓名、国籍、护照号、出生年月、婚否(如果相关)、纳税识别号(来源国和居民国)、地址(含居住地址、通讯地址、家庭地址、工作或提供劳务地址、所得发生或支付地址等)、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雇主名称、雇主所在国及其地址、常设机构所在国及其地址、所得额、涉及的纳税年度等,以及其他获取情报必需的信息。
2.法人:纳税人名称、国家、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管理地址等)、涉及的企业及其业务关系流程或相关资料、关联企业名称、关联企业所在国及其地址、常设机构所在国及其地址、涉及的税种、交易额或所得额、涉及的纳税年度等,以及其他获取情报必需的信息。
(三)当支付或交易涉及中介或第三方时,应提供该中介或第三方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及银行时,应提供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以及希望获得的信息类型和内容。
(四)案情基本情况及主要疑点。
(五)情报请求原因及希望获得的情报。要避免针对性和关联性不强的请求,如必要,应附相关原始凭证、发票、合同、账簿、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的复印件及文字说明等支持材料,如果涉嫌偷、逃税,应简单说明情况,并视需要请求缔约对方向纳税人保密等。
(六)说明为什么请求的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
(七)涉及所得税时,可以说明所请求的情报是用于执行税收协定(或专项协议),税收协定(或专项协议)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还是税收协定(或专项协议)规定的其他税种的国内法。
(八)涉及的税种。
(九)涉及的纳税年度或期间。
(十)币种与金额。
(十一)假如需要证明文件或支持材料,应注明需要何种形式的文件或材料(如原件、公证件、复印件、摘录等)。
(十二)说明是否希望不将情报或情报请求告知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及原因。
(十三)说明情报请求涉及的案件的进展情况,涉及的调查是民事调查还是刑事调查,所请求的情报拟用于民事目的还是用于刑事目的。如果涉及国内法,应对相关规定予以解释并视需要提供相应规定复印件。
(十四)假如请求的情报拟在诉讼程序中出示,而诉讼程序中的证据真实性规则要求出示的证据遵循特定的格式或获取程序的,则应在请求中说明希望获得的情报的格式或获取程序。
(十五)申明。包括:是否已经通过国内渠道作了最大努力;该请求是否符合国内法和行政程序的规定;例如,向日本国请求税收情报,应申明所请求的情报仅用于民事目的,而不是用于犯罪调查。
(十六)说明回复的时限(一般为发出请求后三至六个月)。
(十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八)其他有必要包括的内容。
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收到总局下发的缔约方回复的情报后,应认真使用情报信息,并将使用结果逐级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情报使用情况、处理结论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等。
- 102005007《国际税收情报登记表(省级)》
- 102005009《税收情报上报情况表》
- 102005010《国际税收情报登记表(总局)》
- 102005011《税务事项审核表》
- 102005012《税务事项签发表》
- 102005013《国外发函情况登记表》
9.6 纳税评估
- A10001《税务约谈通知书》
1.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使用。
- A10002《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 A10005《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 A10079《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
- 102001002《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
- 102001003《税务约谈通知书》
- 102001004《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
- 102001005《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约谈通知)
- 102001007《纳税评估报告》
- 102001008《通用审批表(纳税评估约谈)》
- 102001009《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
- 102001010《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
- 102001014《纳税自查执行情况确认表》
- 102001015《税务约谈确认情况记录表》
- 102001016《通用审批表(实地调查核实)》
- 102001017《风险扫描疑点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