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评估审计
目 录(9.2)
9.2 特别纳税调查管理
9.2 特别纳税调查管理
9.2.1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
9.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选案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启动角色负责筛选避税嫌疑企业,填写《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转办角色负责对上级税务机关筛选出的任务提出承办意见,作出是否转办下级机关处理的决定。
特别纳税调整选案案头分析角色负责对避税嫌疑企业进行案头分析,以确定是否排除避税疑点。
9.2.1.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或人工方式筛选出具有避税疑点的企业,经过案头分析和调查核实仍无法排除疑点的,确定为拟立案调查对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各种数据资源开展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
9.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9.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一)特别纳税调查选案登记
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选案登记】
办理人员打开"特别纳税调查选案登记",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选案登记信息",点击<保存启动>,保存成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选案利用管理决策风险扫描工具,以计算机或人工选案方式,筛选具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一)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二)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五)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七)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八)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九)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系统应当预留对于税收征管动态数据和外部交互动态数据的应用分析接口,以满足特别纳税调整部门完成利用选案工具完成计算机选案并将数据导入系统的工作需要。
通过"涉税事项内部移送"流程传递的案源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提示,由特别纳税调整启动角色根据传递的案源信息填制《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
通过"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流程传递的案源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提示,由特别纳税调整启动角色根据传递的案源信息填制《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
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调查对象。
对于筛选出的企业,通过填写《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此时任务登记如果是由纳税人的主管上级税务机关完成的话,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和"分析税务机关级别"逐级由案件本流程的启动角色将《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
任务登记如果是由纳税人的主管上级税务机关完成,主管上级税务机关到该纳税人的所属税务机关均可查看此任务。
注意事项:
下一步如是转办,则承办单位需进入"特别纳税调查选案转办"菜单,填写承办意见,再进行"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案头分析"。
下一步如不是转办,则直接进行"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案头分析"。
(二)特别纳税调查选案转办
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选案转办】
办理人员点击进入特别纳税调查转办,双击待转办案源,操作员选择是否转办,选择否,点击<保存>,进入下一环节,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转办角色接收转办任务后,填写《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承办意见表》,提出承办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对接收的上级转办任务,根据业务需要,均可再次转办;逐级转办的,以不再转办的税务机关为最终承办机关,各级转办机关可以查询下级的承办意见,承办机关完成《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承办意见表》填写后,将承办意见交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角色,进行分析。
(三)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案头分析
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案头分析】
办理人员进入页面后可双击案源信息,启动调查巡查。录入分析结论,点击<保存>,保存成功,流程结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整选案案头分析角色对避税嫌疑企业进行案头分析,以排除避税疑点,并将分析结果录入《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表》。
对税务总局确定的特别纳税调整联查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联查范围内的纳税人确定为调查对象。
在案头分析过程中如果需要到企业调查核实,"是否调查巡查"选择"是"触发调查巡查流程,结合《××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的内容填写《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表》。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1 | 调查巡查 | "是否调查巡查"选择"是"触发调查巡查流程。 |
9.2.1.5 风险提示
无
9.2.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表单
102007001《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疑点企业分析调查情况登记表》
102007002《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管理承办意见表》
102007003《特别纳税调查案头分析表》
9.2.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12〕262号)全文
4.《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七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一条
9.2.2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
9.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启动角色(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负责录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包括立案报告)层报总局审核。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角色(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县局税政科业务岗、县局税政科审核岗、县局分管税政科的局领导、市局税政处业务岗、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立案申请后,调阅立案报告和有关资料,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中加注审核意见。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转发角色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是否将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案意见逐级转发至主管税务机关。
9.2.2.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选案环节产生的、属本机关管辖的拟立案调查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立案调查。
9.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9.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待办任务】
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签收任务。从在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启动",该页面有"企业情况"和"其他情况"两个TAB页,分别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启动角色负责录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包括立案报告等)移送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角色。
2.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县区级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3.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区县局局长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4.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市级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5.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市级局长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6.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省级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7.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省级局长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8.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角色负责审核《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
"审核意见"分为:1.同意立案;2.暂不同意立案。当审核意见选择为"暂不同意立案"的,审核角色要填写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说明"后,可以流程终结,也可以选择将任务退回到上一环节;审核意见为"同意立案"应该逐级上报立案,终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
案件提交审核以后,"案件状态"随"审核人所属税务机关"变化依次修改为:到达地市级税务机关为"审核进行中(地市级)"、到达省级税务机关为"审核进行中(省级)"、到达国家税务总局为"审核进行中(国家税务总局)"。
省税务机关复核后同意选择"1.同意立案"的上报税务总局立案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及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呈报税务总局审核。
省以下(包括省局)如果选择"暂不同意立案",可以选择将任务退回到上一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意见选择"同意立案"后产生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及案件名称。
9.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录入补充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业务说明:
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结论转发情况表》填写本级税务机关的补充意见。
税务总局审核不同意立案的,省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结论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可以调阅审核意见。
省级或省以下税务机关在接到上级同意立案转发的通知后,关联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流程,将任务分配给本级或下级税务机关和人员。
税务总局审核完毕的立案申请,无需逐级转发至上报立案申请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可同时查看和接收审核结果。如有补充意见则需逐级填写。
10.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省级转发",录入补充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11.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地市级转发",录入补充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12.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申请流程-县区级转发",录入补充意见,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如该环节为流程最后一个环节,点击<确定>,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审批级次由流程设定情况决定。
三、关联业务
无
9.2.2.5 风险提示
无
9.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 | |
2 |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表》 | |
3 | 《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
二、表单
102008001《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申请表》
102008002《特别纳税调查立案审核表》
102008003《特别纳税调查立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9.2.2.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五条
2.《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八条、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第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3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
9.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任务分配启动角色负责填写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表分配调查任务。
9.2.3.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是指分配特别纳税调整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对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等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实施调查。
9.2.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
办理人员点击进入"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选择调查部门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该环节为流程最后一个环节,点击<确定>,流程结束。
业务说明:
用于特别纳税调整调查部门和人员的分配。调查部门可以选择本级税务机关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人员,以实施调查。
对待查案件进行分配时需要选择至少两名调查人员。
三、关联业务
无
9.2.3.5 风险提示
无
9.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102018001《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表》
9.2.3.7 政策依据
1.《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六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4 特别纳税调查实施
9.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实施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实施启动角色负责按照确定的立案对象依法进行检查、取证、询问、协查等工作。
9.2.4.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已经终审同意立案的案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步调整方案。
9.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实施】
办理人员点击进入"特别纳税调查实施",从多事件单元树中选择"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录入"检查日期起",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文书送达>,送达销号后,根据需要制作各项文书,从多事件单元树中启动并制作"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保存。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实施启动角色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检查,触发"132017 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流程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下达企业。
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账、询问、协查等手段检查,制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并填写《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1)调查过程中,需要对被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特别纳税调查实施启动角色应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向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调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从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时,由特别纳税调查实施启动角色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二)》,进行相关处理。
(3)调查过程中,需要实施调账检查的,触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流程处理,收到纳税人账簿资料时由特别纳税调查实施启动角色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4)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关联企业提供企业的具体资料,向关联企业送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关联企业提供企业的具体资料,如果是08年以前案件,向关联企业发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如果是08年以后案件,则需要触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流程,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5)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中的可比企业,如B1企业、B2企业......,可视情况增减。
(6)调查结束前,对调取的账簿资料依法退还,分别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进行相关处理。
注意事项:
A.《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送达后,列表中才会显示其他文书;
B.《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制作完成,保存成功后,方可流转至下一环节。
三、关联业务
无
9.2.4.5 风险提示
无
9.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二、表单
A10052《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A10053《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A10054《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102009001《询问通知书》
102009002《询问(调查)笔录》
102009003《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102009005《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102009006《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102009007《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
102009008《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
102009009《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102009010《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
9.2.4.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章
5.《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六条、第七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5 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
9.2.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启动角色负责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做出审议决定。
9.2.5.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与纳税人进行协商,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的情形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实施再次进行调查的工作。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
(二)根据拟定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双方均应当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企业拒签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企业拒绝协商谈判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协商谈判过程中,企业对拟定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当认真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形成初步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四)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当再次协商、审议。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五)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拒绝协商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税务机关审议后不予采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以初步调整方案作为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9.2.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
办理人员打开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双击待协商审议案件信息。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启动角色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制作《协商审议内容记录》。根据《协商审议内容记录》是"审议决定",选择操作:(1)"继续调查",触发特别纳税调查实施流程;(2)"再次协商",本流程不结束;(3)"上报总局结案",触发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4)"不采纳企业异议,下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触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
协商结果上报总局结案后,如总局的审核意见为"同意结案",企业对收到的初步调整意见提交异议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制作并采集异议意见),可重新启动本流程,再次协商审议,并根据协商结果进行审议决定。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经调查,并根据税务总局结案意见,如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如需补充调查的启动调查,触发特别纳税调查实施流程;如经协商审议不采纳企业异议,触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2.办理人员录入必录项,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审议决定,办理员选择上报总局结案,点击<保存>,案件进入下一流程,特别纳税调查结案。
注意事项:
根据不同的审议决定,确定任务流转方向。
三、关联业务
无
9.2.5.5 风险提示
无
9.2.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协商审议内容记录 |
二、表单
A10040《协商内容记录》
102010001《协商审议内容记录》
9.2.5.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6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
9.2.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结案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启动角色(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的调查人员或分局综合业务科(股)业务岗)负责录入《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连同附件资料(包括立案报告)层报总局审核。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角色(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县局税政科业务岗、县局税政科(股)审核岗、县局分管税政科(股)的局领导、市局税政处业务岗、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结案申请后,调阅结案报告和有关资料或是专家会审结束后,综合专家会审的意见,在《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或是终审意见。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转发角色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是否将国家税务总局的结案意见逐级转发至主管税务机关。
9.2.6.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会审小组集体审核。重大案件由全国会审小组集体审核。
9.2.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总局、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9.2.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办理人员从功能菜单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启动角色负责录入《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后,连同附件资料(包括结案报告等)移送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角色。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形成案件初步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的意见和理由,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会审小组集体审核。重大案件由全国会审小组集体审核。会审小组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会审小组的修改意见完善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再次层报审核。
如是一般反避税案件,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中,录入了企业异议情况,则需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中的《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一并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审核。异议逐级上报后,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层报后再次会审。
本流程启动时,系统需要根据特别纳税调查案件编号检测该案件是否曾经将《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表》中"是否为终审"数据项取值为是,如为"是",则提示:"该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已经终审,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办理结案"。
2.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区县级审核",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3.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地市级审核",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4.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省级审核",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5.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国家总局审核",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角色审核《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可能需要逐级上报总局审核。结案审核意见分为1.不同意结案;2.同意结案;3.重大案件,请专家组会审。国家税务总局为特别纳税调查结案的终审税务机关。
当结案审核意见选择"不同意结案",系统允许重启特别纳税调查实施流程或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流程;选择"同意结案"系统关联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选择"重大案件,请专家组会审",系统关联专家会审流程,专家会审结束后,重新启动审核节点对案件进行审核。
省级税务机关应组成案件审核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核。省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将案件资料呈报全国会审小组审核。
如果省以下(包括省局)税务机关选择"不同意结案",系统应该允许将任务退回到上一环节。
会审小组成员全部投票后,按照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并逐级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一)各成员投票一致同意调整方案的,会审小组应当作出同意调整方案的最终意见;(二)各成员投票一致不同意或者意见不一致的,会审小组应当作出修改调整方案或者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的意见。办案小组修改调整方案或者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后,会审小组应当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形成最终会审意见。
"案件状态"随"审核人所属税务机关"变化依次修改为:到达地市级税务机关为"审核进行中(地市级)"、到达省级税务机关为"审核进行中(省级)"、到达国家税务总局为"审核进行中(国家税务总局)"。
6.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国家总局转发",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业务说明:
会审小组将终审意见转发至报请结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审小组审核完毕的结案申请,上报结案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至税务总局均可同时查看和接收审核结果。如有补充意见则需逐级填写。
7.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国家总局转发",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8.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省级转发",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9.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地市级转发",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相关办理人员,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10.办理人员从待办任务中打开"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区县级转发",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推送>,如该环节为流程最后一个环节,点击<确定>,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无
9.2.6.5 风险提示
无
9.2.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 | |
2 |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报告》等附报资料 | |
3 |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表》 | |
4 | 《特别纳税调查结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
二、表单
102019001《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
102019002《特别纳税调查结案审核表》
102019003《特别纳税调查结案结论转发情况表》
9.2.6.7 政策依据
1.《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第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7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9.2.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制作角色根据会审小组的审核意见或"审议决定"的意见制作《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涉及调整2008年之前涉税事项,制作《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涉及调整2008年之前涉税事项的,制作《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或《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9.2.7.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最终会审意见,向纳税人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的工作。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
(二)根据拟定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双方均应当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企业拒签的,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两名以上)应当注明。企业拒绝协商谈判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协商谈判过程中,企业对拟定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当认真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形成初步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四)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当再次协商、审议。根据审议结论,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五)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拒绝协商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税务机关审议后不予采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以初步调整方案作为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最终会审意见,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纳税人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纳税人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纳税人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拒绝协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初步调整方案作为最终调整方案,向纳税人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9.2.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2.打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页面。
业务说明: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启动角色根据最终会审意见或是《协商审议内容记录》的"审议决定"进行操作,终审意见为"同意结案",系统允许制作《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或是《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当"审议决定"为"不采纳企业异议,下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时,制作《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或是《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在《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送达销号7日内,将收到的企业书面异议记录录入系统,填写《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如果在《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送达销号7日内未收到企业异议,参与者无需制作《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制作《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及相关附件送达给企业。
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或是《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并销号的七天内,根据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提出的书面意见,录入《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系统允许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特别纳税调查协商审议。
属于一般反避税案件,当《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调查类型为"一般反避税"时,系统只关联特别纳税调查结案流程,并将该表与"特别纳税调查结案"中的《特别纳税调整结案申请表》一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对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或是《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送达销号后,产生应征信息。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与《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作为《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的附件使用。
3.然后分别从多事件单元树中启动并制作"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制作完成并文书送达后,完成此子流程。
注意事项:
制作"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列表中才会显示其他文书。
三、关联业务
无
9.2.7.5 风险提示
无
9.2.7.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或《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 |
2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或《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 |
3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 |
4 |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 | |
5 | 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 |
6 | 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 |
7 |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 | |
8 | 调整后利润表 | |
9 | 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 | |
10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 |
11 | 《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汇总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
二、表单
A1004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A10044《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
A10045《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
102020001《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102020002《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10202000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102020004《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102020005《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10202000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意见异议记录表》
10202000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102020010《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适用2008年前案件)
102020011《调整后利润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10202001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102020013《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汇总表》(适用2008年前案件)
102020014《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适用2008年前案件)
9.2.7.7 政策依据
1.《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第十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8 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
9.2.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启动角色审核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及申报资料,发现问题,应该启动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流程,重新调查。
9.2.8.2 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纳税人拒绝自行调整,或者自行调整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其确定为调查对象,重新立案实施调查,启动特别纳税调查选案流程。
9.2.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
办理人员点击进入"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菜单。
2.打开页面
业务说明:
启动该流程时,系统查询处于跟踪管理年度的案件。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启动角色选择案件,填写《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情况表》。
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启动角色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和同期资料等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将跟踪管理期的情况录入《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情况表》。
若被跟踪纳税人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应与纳税人协商,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并将调增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拒绝自行调整,自行调整不合理,或者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立案实施调查。
3.在页面中输入案件编号,回车,获取案件信息。
4.填写必填项,点击<保存>。
5.点击<确定>,点击<打印>,流程结束。
注意事项:
A.输入的案件编号必须是已做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案件的编号。
B.在该案件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多事件单元树中,必做节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中,需注意"跟踪管理期起"与"跟踪管理期止",只有在该期间,才可以对相应案件进行跟踪管理。
三、关联业务
无
9.2.8.5 风险提示
无
9.2.8.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表单
102011001《特别纳税调查跟踪管理情况表》
9.2.8.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三条
9.2.9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
9.2.9.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受理角色(分局综合科(股)业务岗)负责引导并录入企业自行调整情况。
9.2.9.2 业务概述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9.2.9.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9.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
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带出特别纳税调查案件信息。
2.操作人员完成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3.操作人员制作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点击<产生应征>。
业务说明:
企业自行调增其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其申报资料。
受理角色录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与《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由此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款和应征利息。
三、关联业务
无
9.2.9.5 风险提示
无
9.2.9.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 |
2 | 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
二、表单
101006001《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101006002《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9.2.9.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第四十五条
9.2.10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信息采集
9.2.10.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应用指南操作手册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信息采集的作业方法和步骤。
二、职责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信息采集启动角色(分局综合科(股)业务岗)填写《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信息采集审核角色(分局综合业务科(股)审核岗、分局分管综合业务科(股)的局领导、县局税政科业务岗、县局税政科(股)审核岗、县局分管税政科(股)的局领导、市局税政处业务岗、市局税政处审核岗、市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省局税政二处业务岗、省局税政二处审核岗、省局分管税政处的局领导)审核《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填写审核意见。
9.2.10.2 业务概述
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前期调查及跟踪管理(未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管理手段,与实施上述管理手段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前的利润率水平相比较,企业在考核年度自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上报审批。
9.2.10.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地市级、区县级
9.2.10.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评估审计】---【特别纳税调查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监控信息采集】
办理人员点击菜单,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录入必录项,点击<保存启动>,保存成功。
2.逐级审批至终审。
业务说明:
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将企业自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填写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通过签署单边、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调增应纳税额的计算口径为:调增的应纳税额=考核年度前1年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相关财务指标×〔APA确定的利润率(中位值)-APA签署前5年的加权平均利润率(属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或跟踪管理年度的,按照调查调整或跟踪管理前的数据计算)×考核年度适用税率〕。
各级税务机关审核《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填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未通过的,将《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退回上报税务机关。
三、关联业务
无
9.2.10.5 风险提示
无
9.2.10.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 | |
2 | 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审核表 |
二、表单
102023001《特别纳税监控管理考核统计表》
102023002《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审核表》
9.2.10.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函》(际便函〔2010〕185号)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