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税务稽查
目 录(10.1)
10.1 案源管理

 10.1.1 案源登记

 10.1.2 案件自查

 10.1.3 稽查立案

第10章 税务稽查操作手册

10.1 案源管理

10.1.1 案源登记

10.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案源登记工作(包括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案源登记工作。

二、职责

稽查选案管理岗,负责案源登记事项的具体工作。

稽查选案审核岗和稽查局局长,分别负责案源登记事项的审核审批。

10.1.1.2 业务概述

稽查案源登记,是指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通过自选案源或其他方式获取案源信息并进行案源信息登记,拟定案源拟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对稽查案源进行分别处理的业务处理过程。稽查案源登记是稽查立案审批的业务前提。

10.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案源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

对于双随机案源,点击双随机按钮,选择查询,双击相应案源条目自动调取纳税人基本信息。

对于非随机案源,手工录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

对于无纳税人识别号的案源,可启动临时登记流程进行临时登记后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

案源相关信息登记:

案源相关信息包括案源信息类型、检查所属期起止时间、案源拟处理意见、涉嫌税收违法性质、专案标识、专项工作标识、是否大要案、重点稽查对象分级、是否国地税联合检查、案源信息内容等必录信息,信息来源部门、案源拟处理意见说明等选录信息以及登记人、记录时间、案源信息标号、拟处理承办单位等系统自动登记的信息。

案源信息类型包括自选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其他案源四种类型。

案源拟处理意见包括立案检查、并案处理、暂存待查、报请上级督办、督办下级处理、报请上级查办、交办处理、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注销、调查核实(包括协查)、退回或者补正、自查不予立案等十二项处理意见。

通过"涉税事项内部移送"流程传递的案源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提示,由稽查选案管理岗根据传递的案源信息填制《案源登记表》;对接收到《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或《转办函》的,自动触发该流程。

如果同一纳税人已有在查案件,系统会在案源登记时提示是否作并案处理;

如果同一纳税人已存在案源登记且无在查案件,则应当对系统中已经存在的案源登记信息进行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后系统自动将《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中的"案源状态"回填为"登记未处理"。

在接收检查部门反馈的《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后,由稽查选案管理岗根据调查核实建议人工判断是否填制《案源登记表》。

案件为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的,应输出《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1.操作路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案源登记】

稽查选案管理岗通过上述菜单进入案源登记界面,在录入必录项后,保存并推送给稽查选案审核岗和稽查局局长进行审批。

如案源拟处理意见为"立案检查",且案源信息类型为"自选案源"的,在对案源登记信息进行保存后,必须先制作稽查项目书,系统自动弹出稽查项目书制作界面,录入"分析期间起"和"分析期间止",点击<增行>录入分析项目、分析依据和分析意见,最后保存和进行打印。

稽查选案审核岗审核通过,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结束后,结束案源登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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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案源拟处理意见为"暂存待查"的,稽查选案管理岗应在案源登记时,在"案源拟处理意见"处应选择"暂存待查",并按审批流程推送审批。稽查局局长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终审。在稽查局局长终审结束后,稽查选案管理岗在案源登记界面,在"案源信息查询"处,选择"案源信息来源方式"可查询到该条暂存待处理的案源信息并可进行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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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稽查选案管理岗在案源登记时,如需要对案源进行调查核实或该案源为协查案源的,应将案源拟处理意见选择为"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推送稽查选案审核岗和稽查局局长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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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稽查选案审核岗审核通过,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将该案源推送至稽查选案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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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稽查选案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收到稽查局局长推送的"稽查案源登记-处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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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进入后,进行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通知书的制作,选择调查核实部门和查办截止日期、以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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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选择"检查部门"等必录项并保存成功后,打印《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并点击<启动调查巡查>,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调查项目,并保存和推送。

8.推送成功后,稽查选案管理岗在岗位待办任务中收到"调查巡查派发-派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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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点击签收并进入派发界面,选择调查机构(部门)、调查人后,将任务推送到调查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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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调查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收到稽查选案管理岗派发的"调查巡查制作-结果录入"任务,点击任务进入后,调查人员点击界面上方的"打印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调取纳税人名称。录入"被调查对象"名称,选择调查人员和检查人员数量以及调查的涉税事项。点击保存后,打印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并启动文书送达和回证销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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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调查核实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在保存成功后,点击界面上方的"打印"税务稽查调查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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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报告打印完成并保存成功后,调查人员点击"发起双人调查申请",将调查任务派送到其他调查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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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调查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收到调查人员发起的<双人调查申请>任务,审核无误后,点击界面上方的<双人调查反馈>,录入反馈意见,点击<发起>结束双人调查申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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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调查人员在"双人调查申请"任务结束后,再次点击<保存>,并点击<推送>,结束调查巡查(包括协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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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调查人员结束任务后,稽查选案管理岗点击在办任务中的"稽查案源登记-处理"任务,将任务推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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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可在案源登记界面下方"案源信息查询"中,选择正确的"案源信息类型",可查询到案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转办、交办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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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案源登记时,如需将该案源交办下级进行查处的,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应在案源登记界面,将案源拟处理意见修改为"交办处理",选定"拟处理承办单位"为下级稽查局,并制作《税务稽查项目书》,按审批流程推送审批。稽查局局长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入审批。稽查局局长在终审后,将该案源推送给稽查选案管理人员进行案源交办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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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稽查局局长推送的案源任务,点击进入《税务违法案件交办函》的制作,录入回复意见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 将该案源信息推送给拟处理承办单位稽查选案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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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承办稽查局的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上级稽查局稽查选案管理人员推送的案源交办任务,点击进入"案源登记-转交办处理"界面,点击<结束>结束该条交办任务。同时,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案源登记界面"案源信息查询"处,选择"案源信息来源"方式后,可查询到上级交办的案源登记,双击进入案源登记处理。在录入必录项后,按审批流程推送审批(同案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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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案源登记时,如需要将该案源转交税务局其他部门或其他地市稽查局进行处理的,在录入相关必录项后,应将案源拟处理意见选择为"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并选择正确的拟处理承办单位,经保存成功后,将该案源推送至稽查局局长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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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稽查局局长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审批,选择需审批的稽查案源编号,录入审批意见,将该案源推送至稽查选案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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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稽查案源登记-处理"任务,点击多事件单元树中的"转办函"进行转办函的制作,点击<增行>录入相关附件,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打印>进行转办函的打印。

在打印完成后,再点击<推送>结束该案源的转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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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收到转办任务的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收到"稽查案源处理-转交办处理"任务,点击进入转办函的查看,并在结束任务后,根据转办函的要求,进行案源登记。

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问题的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填写《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提请撤销案源:

(1)案源登记有误或者案源重复的;

(2)多个部门同时入户,经所属税务局负责人决定稽查局停止实施检查的;

(3)不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撤销案源的。

注意事项:

1.在案源登记时,如使用案源登记模板进行导入案源信息时,应注意模板中的最后一列"拟处理承办单位"代码不得为空。否则在稽查立案审批时,会导致无法分配检查部门。

2.如为检举受理时拟处理意见为"立案检查"而触发的案源登记任务,稽查选案管理岗应注意"拟处理承办单位"是否为空值。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012007 组织临时登记 案源登记时,发现税务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
LCA112002 稽查立案审批 当《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案源拟处理意见为建议立案检查且《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
LCA112014 稽查案件督办管理 当《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案源拟处理意见"为"督办下级处理"且《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
LCA112010 报请督(查)办案件 当《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案源拟处理意见"为"报请上级督办"和"报请上级查办"且《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当《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案源拟处理意见为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且《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

10.1.1.5 风险提示

10.1.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11009《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 A11010《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3 A11011《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4 A11012《转办函》
5 A11132 《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6 A11133 《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7 A11131《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8 A11141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
9 A11142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10 A11135《稽查案源撤销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11 A1113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二、表单

A11009《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A11010《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A11011《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A11012《转办函》

A11135《稽查案源撤销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A1113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112001001《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

112001002《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112001003《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

112001004《转办函》

112001005《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112001006《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审批表》

112001007《税务稽查项目书》

112001008《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112001009《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112001010《案源处理结果反馈申请表》

112001011《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审批单》

112001012《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112001013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

112001014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112026001《税务稽查案源撤销申请表》

112026002《稽查案源撤销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112026003《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10.1.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全文

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1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全文

10.1.2 案件自查

10.1.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对双随机产生案源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需组织被查对象进行自查处理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案件自查工作。

二、职责

稽查选案管理岗,负责案件自查的具体工作。

10.1.2.2 业务概述

案件自查是指稽查选案管理岗根据双随机工作要求及上级部署,对双随机产生案源及上级推送的案源,组织被查对象进行自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10.1.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1.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案件自查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对于需要自查的案源,稽查选案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触发文书送达流程送达纳税人,稽查案源登记界面的拟处理意见暂不录入,待自查完成后再行录入。

可以自查的案源类型为安排案源和自选案源。系统根据案源类型判断能否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对存在自查补税的,应逐项录入《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保存后点击确认按钮,形成应征信息。

当《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中"代扣代缴个税补缴类型"数据项选择"应扣(收)未扣(收)"时,系统不产生滞纳金。

稽查选案管理岗综合分析随机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情况、自查补税情况等,提出《税务稽查案源申请表》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拟处理意见包括"立案检查"或者"自查不予立案"。

1.对于随机抽查对象,如需要进行自查的,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在案源登记时,在录入必录项后,可将拟处理意见保存为空,案源信息类型应为"自选案源"或"安排案源",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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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存成功后,案源登记界面上方的"税务事项"变为高亮可用,稽查选案管理人员点击进行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录入自查期限起、自查期限止、抽查年度、自查限期及其他信息,保存成功后,打印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文书送达流程进行文书的送达及送达回证的销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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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送达并销号后,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可点击"明细表空白打印"打印空白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给自查单位以供填写上报,在结束上述操作后,点击"保存"并退出案源登记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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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自查单位上报有关自查资料后,稽查选案管理人员对自查单位上报的《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或《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填写补税金额有误的,退回纳税人进行补正。审核通过的,若存在自查补税,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查补税款,稽查选案管理人员通过点击"在办任务"中的案源登记任务,并进入到《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的制作。

稽查选案管理人员点击"增行",录入"征收项目、征收品目、所属日期起、所属日期止、计税金额、税率",以及其他录入信息,如自查说明,纳税人签字等内容,进行保存。

在所有信息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后,稽查选案管理人员点击 "产生应征",将自查数据传递到申报征收模块产生应征,并打印《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一式两份,交自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开票缴税手续。如发现自查数据录入错误,可通过点击"作废应征"将产生的随机抽查自查补税应征数作废。

5.在自查数据入库后,稽查选案管理人员通过综合分析随机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情况、自查补税情况等,对自查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拟处理意见包括"立案检查"或者"自查不予立案"。将拟处理意见提交税务稽查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决定案源处理结果。稽查选案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结果录入案源意见并提交审批。

注意事项:

随机抽查对象如需进行自查时,案源信息类型必须为"自选案源"和"安排案源"。

10.1.2.5 风险提示

10.1.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11141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
2 A11142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二、表单

A11141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

A11142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112001013税务事项通知书(随机抽查自查适用)

112001014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10.1.2.7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全文

10.1.3 稽查立案

10.1.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对已登记且拟处理意见为立案检查的案源信息进行立案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案源立案工作。

二、职责

稽查选案管理岗,负责稽查立案的具体工作。

稽查选案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分别负责稽查立案的审核审批。

10.1.3.2 业务概述

稽查立案,是指稽查选案管理岗按照《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的决定,对需要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的稽查案源,提请税务稽查立案处理的业务处理过程。

10.1.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1.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稽查立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ss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稽查立案】

稽查选案管理岗通过上述菜单进入"稽查立案"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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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案源来源为检举案源,稽查选案管理岗在岗位待办任务中,对该案源进行签收,系统自动跳转至稽查立案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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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案件来源为自选案源,稽查选案管理岗通过"稽查立案"界面中的"拟立案案源查询"查询到已登记的案源信息,双击选中拟立案案源,并对必录项进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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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稽查选案管理岗在录入"稽查类型"、"是否大要案"、"涉嫌税收违法性质"、"检查项目"等必录项,如果"提请案源集体审议"选择为"是",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系统将触发"案源集体审议"流程。点击<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在当前经办人员的岗位待办任务中生成"案源管理集体审议-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申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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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稽查选案管理岗点击签收,并录入"事项名称"、"事项基本部门"和"提请部门拟处理意见及依据"等必录项,点击<保存>成功后,再点击<推送>将该任务推送至稽查选案审核岗进行审核,稽查选案审核岗勾选"提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并录入"提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说明",点击<保存>成功后,再点击<推送>将该任务推送至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分别在各自的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逐级审批,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将该任务推送至稽查选案管理岗进行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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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稽查选案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稽查局局长推送的"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任务,点击进入案源管理集体审议纪要制作界面。录入"案源管理事项简况"等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任务。然后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已经经过案源集体审议的稽查立案任务,系统提示"案源集体审议流程已经办结,可推送到立案审批",点击<确定>,再点击<推送>将任务推送至稽查选案审核岗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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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稽查选案审核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审批,并将该任务推送至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进行审批,稽查局局长在审批结束后,点击<推送>,为稽查选案管理岗发起稽查立案移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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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稽查选案管理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进入稽查立案移交的多事件单元树。点击<查询待选列表>,在弹出的界面选择案源登记和立案环节制作的文书。如需移交其他资料,可点击<增行>后,录入相关资料,最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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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制作完成后,稽查选案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点击《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点击<查询待选列表>,在弹出的界面选择《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等需移交检查环节的文书,录入"材料份数"、"页(件)数"和存放处,再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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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制作完成后,稽查选案管理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点击《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点击<增行>,将"交接项目起"录入为"1",系统自动调取"材料份数"、"页(件)数"和"备注",并选择"接收部门"、"接收方"及"接收日期",点击<保存>。再点击<推送>将案件推送至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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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查询到拟立案案源后,应双击将需立案的案源信息导入稽查立案界面。

2.在立案移交时,应将案源登记环节和稽查立案环节制作的文书,通过纸质文书和系统内移交的方式同时移交。

3.如立案的案源信息类型为自选案源,检查项目应与税务稽查项目书保持一致,如为检举案源,应与检举事项保持一致。

4.当"提请案源集体审议"选择为"是"时,会触发"案源集体审议"流程。选择为"否"时,则按照一般案件稽查立案审批流程处理。

5.制作《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点击<增行>,将"交接项目起"录入为"1",系统如果无法自动调取"材料份数"、"页(件)数"和"备注",请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中,注意修改"存放处"这个字段。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12005 稽查案件任务分配 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触发

10.1.3.5 风险提示

1.未按《案源登记表》的审批结果处理稽查案源。

2.超过规定期限处理稽查案源。

10.1.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11013《税务稽查项目书》
2 A11014《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3 A11015《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4 A11134《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二、表单

A11014《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A11015《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112002002《税务稽查立案申请表》

11200200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112002004《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11200200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10.1.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五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全文

5.《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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