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11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对复查税收违法案件作出复查结论时使用。
3.本通知抬头填写复查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名称。
4.“案件编号:”横线处填写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在办理所复查的案件时所编制的案件编号。
5.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对税务稽查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处理意见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收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4)复查发现新的税收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处理决定没有相关的,对新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5)原税务处理决定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6)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处罚明显偏重,或者案件原查处单位人员与被处罚对象通谋,故意偏轻处罚的,可以改变。
6.如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纳税人执行的同时,应抄送案件原查处单位。
7.本结论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复查案件重大复杂、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所复查案件为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8.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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