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12《转办函》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转办函》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八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将不属于稽查局管辖范围的事项转请税务局其他部门或者同级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办理时使用。
3.本转办函抬头填写转办事项的接收部门或者单位名称。
4.“现将转给你们”横线处填写转办事项的名称。
5.本转办函附件是指与转办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说明。
6.本转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转办事项的接收部门或者单位,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
112001 | 稽查案源登记 | 112001004 | 《转办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