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认定管理
目 录(2.2)
2.2 资格认定管理

 2.2.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

 2.2.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

 2.2.3 非居民企业认定

 2.2.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2.2.5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

 2.2.6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

 2.2.7 简并征期认定

 2.2.8 简并征期取消

  • 2.2资格认定管理

  • 2.2.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

  • 2.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的方法和步骤,以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管理。

二、职责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认定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核及录入、发放、归档、交接等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初审。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派工、审核。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最终核准。

  • 2.2.1.2 业务概述

(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三)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四)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六)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省级税务机关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十)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 2.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 2.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文书管理】-【资格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点击进入受理界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点击<下一步>。

3.操作员选择境外注册国家(地区),填写必选项目以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4.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岗位,操作人员选择下一环节办理机关,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加载中...

5.派工操作路径:在岗位待办任务,查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审批"任务事项,如下图:

加载中...

6.操作人员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审批"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继续推送此流程单。

7.操作人员填写数据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可搜索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8.操作路径:在办理人员个人待办任务中,查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初审"任务事项,如下图:

加载中...

9.初审环节:操作人员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初审"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加载中...

10.操作人员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可搜索办理人员,选中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加载中...

11.审核环节:操作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中,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审核"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12.操作人员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可搜索办理人员,选中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加载中...

13.核准环节:操作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中,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核准"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14.操作人员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岗位,操作人员选择下一环节办理岗位,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加载中...

15.发放环节:操作人员在岗位待办任务中,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发放"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填写必录项,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加载中...

16.操作人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发放完毕。

加载中...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5 文书送达 "发放"节点文书保存后触发
  • 2.2.1.5 风险提示

  • 2.2.1.6 资料和表单

一、​ 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402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2 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报告
3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4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5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6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7 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二、表单

A0402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04102200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审批表》

04102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04102200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4102200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4102200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确认表》

04102200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041022008《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通知)

  • 2.2.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二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2

  • 2.2.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

2.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的方法和步骤,以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管理。

二、职责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认定的启动及发放。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审核。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最终审批。

  • 2.2.2.2 业务概述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 2.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省局、地市级、区县级

  • 2.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认定管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点击进入受理界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填写境外注册国家(地区)。填写必选项目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可推送此流程单进行审批。

3.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可搜索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4.审核环节:在个人待办任务,查看"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审核"任务事项,如下图:

5.操作人员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审核"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选择主管税务机关。

6.操作人填写数据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可搜索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7.审批环节:操作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中,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申请-审批"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8.操作人员保存后,点击<推送>按钮,系统显示下一环节待办人员,操作人员选择办理人员,点击<确定>,任务提交给下一人员。

9.发放操作路径:操作人员单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依职权-发放"任务事项,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10.操作人员填写必录项,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11.操作人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发放完毕。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人工判断触发,流程暂挂
LCA132005 文书送达 "发放"节点文书保存后触发
  • 2.2.2.5 风险提示

  • 2.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402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二、表单

A0402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04200800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认定确认表》

04200800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 2.2.2.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全文

  • 2.2.3 非居民企业认定

  • 2.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居民企业认定的方法和步骤,以强化非居民企业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认定启动、信息录入等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审批工作。

  • 2.2.3.2业务概述

对非居民企业进行税务认定标识,有利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进行相应项目判断,便于进行居民、非居民企业的登记信息、税款申报征收信息等统计、查询。税务机关应在向其支付款项的企业办理扣缴登记并进行资料报备时,认定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2.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居民企业认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点击进入界面。

2.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按钮,选择办理岗位,系统形成待办任务推送至审批环节。

3.操作人员从岗位待办任务中打开审核任务,录入审批意见,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按钮,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 2.2.3.5 风险提示

  • 2.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二、表单

042013001《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表》

042013002《税务事项核准表》

  • 2.2.3.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 2.2.4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2.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的操作步骤,目的是完成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认定工作。

二、职责

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 2.2.4.2 业务概述

(一)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规定的情形的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二)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1、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2、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

(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2.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国际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点击进入受理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下一步>。

2.录入必录项信息,点击<保存>。

3.点击<打印受理通知>,打印通知书,流程终止。

注意事项: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受让方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小于85%,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占被转让企业全部股份的比例小于50%。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1 调查巡查 受理角色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时
LCA132008 发函管理 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此时触发"发函管理"流程。
  • 2.2.4.5 风险提示

  • 2.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二、表单

041002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41002002《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4100200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041002004《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04100200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复核表》

  • 2.2.4.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2号)第三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第四十七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第十七项

5.《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全文

  • 2.2.5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

  • 2.2.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指南规定了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工作。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 2.2.5.2 业务概述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 2.2.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认定资格取消申请】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纳税人,选择纳税人资格类型,填入必录信息。

3.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打印认定取消通知书>,打印通知书,流程结束。

三、关联业务

  • 2.2.5.5 风险提示

  • 2.2.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二、表单

04100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041003002《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41003003《税务认定资格取消表》

041003004《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 2.2.5.7 政策依据

  • 2.2.6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

  • 2.2.6.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的工作。

二、职责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综合服务岗负责认定资格取消的受理、资料审核及录入、发放、归档、交接等工作。

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初审。

分局管理科(股)审核岗负责派工、审核。

分局分管管理科(股)的局领导负责最终核准。

  • 2.2.6.2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已不符合税务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已认定的税务认定资格。需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证件的,同时予以处理。

  • 2.2.6.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6.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启动】,点击进入受理界面。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税务认定类型,填入事由和依据。

3.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

4初审环节:从个人待办任务查看"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初审"流程,点击进入。填写证件送缴情况、资格取消日期和审批意见说明,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机关和办理人员,点击<确定>,进入下一环节。

5审核环节:从个人待办任务查看"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审核"流程,点击进入。填写审批意见说明,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员,点击<确定>,进入下一环节。

6审批环节:从个人待办任务查看"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审批"流程,点击进入。填写审批意见说明,点击<推送>,选择下一环节办理岗位,点击<确定>,进入发放环节。

7发放环节:从岗位待办任务查看"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发放"流程,点击进入。点击<打印>,打印通知书。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5 文书送达 文书制作完成,触发该流程送达相关文书
  • 2.2.6.5 风险提示

  • 2.2.6.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收缴的有关证件

二、表单

042004001《税务认定资格取消表》

042004002《税务认定资格取消审批表》

042004003《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 2.2.6.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1号)全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65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72号)第五条、第六条

  • 2.2.7 简并征期认定

  • 2.2.7.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简并征期认定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二、职责

税务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对得到批准的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的认定。

  • 2.2.7.2 业务概述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二)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三)积极推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

  • 2.2.7.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7.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简并征期认定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文书管理】-【资格认定类】-【简并征期管理】

2.当操作类型选择[认定]时,录入其它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可查询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3.选中一条后,选择简并后征期、有效期起止、简并征期原因,点击<保存>,完成简并征期认定。

注意事项:

简并征期必须是整季的,如2月办理的定额核定,定额执行期从2月开始,则2月、3月必须先按月申报缴款,从第二季度开始简并征期征收。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5 文书送达 文书制作完成,触发该流程送达相关文书
  • 2.2.7.5 风险提示

  • 2.2.7.6 资料和表单

一、​ 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4040《简并征期申请表》

二、表单

A04040《简并征期申请表》

041025001《简并征期申请表》

041025002《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04102500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2.2.7.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第四条第(四)项

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二条第(二)项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二条

  • 2.2.8 简并征期取消

  • 2.2.8.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简并征期取消的方法和步骤,以便对这部分纳税人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二、职责

税务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对不再采取简并征期方式的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取消。

  • 2.2.8.2 业务概述

纳税人申请不再采取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通过本流程取消简并征期。

  • 2.2.8.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2.2.8.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简并征期取消流程图如下所示:

加载中...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文书管理】-【资格认定类】-【简并征期管理】

2.当操作类型选择[取消]时,录入其它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可查询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3.选中希望取消简并征期的纳税人,修改有效期止,录入简并征期取消原因,点击<保存>,完成简并征期取消。

三、关联业务

关联流程清单

流程编号 流程名称 触发条件
LCA132005 文书送达 文书制作完成,触发该流程送达相关文书
  • 2.2.8.5 风险提示

  • 2.2.8.6 资料和表单

一、​ 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归档资料名称 备注
1 A04041《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

二、表单

A04041《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

041026001《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

041026002《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4102600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 2.2.8.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第四条第(四)款

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第二条第(二)项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