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税务稽查
目 录(10.2)
10.2 稽查检查
10.2 稽查检查
10.2.1 检查任务分配
10.2.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检查任务分配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检查任务分配工作。
二、职责
稽查检查审核岗,负责检查任务分配的具体工作。
10.2.1.2 业务概述
检查任务分配,是指检查部门接到案源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等文书、资料后,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及时安排检查人员实施案件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10.2.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2.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检查任务分配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稽查检查审核岗接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在岗位待办任务处,接收稽查选案管理岗经立案移交的案件,并进行签收办理。
2.稽查检查审核岗根据《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要求,将任务分配到指定的检查人员。《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未明确检查人员的,检查部门领导综合考虑本部门检查人员当前工作量和检查人员检查工作特长,及时将已接收的稽查案件分配到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3.稽查检查审核岗在签收岗位待办任务后,系统自动跳转至检查任务分配界面,对待查案件进行分配时需要选择至少2 名检查人员,并确定主查人员。
三、关联业务
无
10.2.1.5 风险提示
检查部门领导在确定检查人员时未注意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10.2.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112003001《稽查检查任务分配表》
10.2.1.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全文
10.2.2 稽查案件检查
10.2.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税务稽查检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以规范稽查检查工作,明确稽查责任,保证稽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
二、职责
稽查案件检查岗,负责检查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稽查检查审核岗,负责布置、落实、督办、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对重大工作给予指令和指导;负责检查任务接收、分配;负责对检查实施过程文书、事项进行审核。
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各类业务事项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局长,负责各类业务事项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特定业务事项的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特定业务事项的审批。
10.2.2.2 业务概述
稽查案件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从接收案件检查任务、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根据已掌握的被查对象相关纳税信息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依法实施涉税检查、制作相关表单、文书,到移交审理结束的业务处理过程。
10.2.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局、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2.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案件检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在办任务】
稽查案件检查岗接到分配的检查任务后,通过"在办任务"界面,接收检查部门领导分配的检查任务,点击进入案件处理界面,开始进行案件检查工作。
2.稽查案件检查岗在实施检查前,应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初步分析被查对象的涉税数据和外部数据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3.稽查案件检查岗在实施检查前,需要制定相应的稽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预计检查时间等事项内容。稽查实施方案可进行作废、重置和打印。
4.在稽查实施方案制作生效后,多事件单元树进行更新,出现"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检查人员点击后,录入检查起始时间,经保存生效后,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并且多事件单元树下出现《税务稽查报告》等检查环节其他表单,并自动启动文书送达流程。
5.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被查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稽查案件检查岗应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向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6.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由稽查案件检查岗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需要提交现场照片或其他文件以证明现场情况记录或勘验情况记录的,可以通过点击<附件>上传文件。
7.检查过程中,需要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由稽查案件检查的检查人员制作《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记录单,进行相关处理。
8.检查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由稽查案件检查岗制作《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点击<增行>,录入"证据名称"、"数量"、"证据出处"、"证据所属时间"、"内容摘要"等必录项。检查结束后,对提取的证据原件需要依法退还的,由稽查案件检查岗制作《提取证据退还清单》,进行相关退还处理,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9.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由被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对本税务机关调查的事情的经过作出书面说明材料。由稽查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进行相关处理。
10.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从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时,由稽查案件检查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检查人员应将"被调查对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点击<保存>,进行相关处理,并启动文书送达及送达回证的销号流程。
11.检查过程中,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涉税资料证据时,由稽查案件检查岗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点击<增行>,录入"账簿名称"等必录项;记录案件具体事实时,由稽查案件检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进行相关处理。
12.检查过程中,需要实施调账检查的,稽查案件检查岗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流程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前,对调取的账簿资料,由稽查案件检查岗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进行相关退还处理。
13.检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时,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流程进行处理。
14.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跨管辖区域纳税人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函查的,应通过【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收发函管理】-【委托协查发函申请】经批准后发出协查信函,进行委托协查申请,请求对方税务机关调查。
15.检查过程中,若存在需要通知被查对象办理(除检查通知书及询问通知书以外)的事项,则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相关处理。
16.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责令限期改正"流程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7.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扣押、查封被查对象商品时,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实施保全(冻结存款)"或"实施保全(查封扣押)"流程,对被查对象的财产进行保全处理。
18.检查过程中,对上级督办的税收检举案件,因案情复杂的无法按期查结,稽查案件检查岗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流程,经督办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处结果,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对上级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查处的,下级承办机关应当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查处,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延期处理申请",提出延长查处期限和理由,经批准后延期查处。
19.检查过程中,对上级税务机关督办或交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启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或"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流程,进行稽查案件情况报告的相关处理。
20.检查过程中,纳税人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稽查案件检查岗应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申请"流程,进行中止检查的相关处理。
待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时,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稽查】-【稽查案件特殊处理】-【稽查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启动"稽查案件解除中止检查"流程,进行相关解除中止检查的业务处理。
21.检查过程中,有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情形,案件检查人员应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申请"流程,提出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申请,进行终结检查的相关处理。
22.检查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报请督办申请"流程,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督办。
23.检查过程中,需要变更检查所属期间、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的,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案件变更事项处理"流程,进行相关变更处理。
24.检查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预定时间检查完毕的,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申请"流程,进行稽查案件延期处理。
25.检查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管理制度和措施方面存在缺陷或薄弱环节,由稽查案件检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进行相关处理。
26.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由稽查案件检查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27.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应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流程,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28.在检查过程中或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需人工判断是否达到总局、省局规定的大要案标准,如果达到标准需要修改为"是",并按照大要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大案要案情况报告"流程,制作案件相关情况报告表。
29.检查结束时,案件检查人员通过点击多事件单元树的"税务稽查报告",生成稽查报告,并录入[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处理依据及建议],同时点击该页面中的[其他税费种]标签,进行查补税费款的录入界面,点击<增行>,可选择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计税依据申报数、计税依据调整数、拟罚款金额。点击<保存>进行保存稽查报告及附表,按<打印>可进行税务稽查报告正文和汇总表二的浏览和打印。
30.对案件审理人员补正或补充调查案件,案件检查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案件审理人员推送的补正或补充调查案件,点击进入案件处理界面(补正或补充调查),按照《补正或补充调查通知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检查、提取相关证据、重新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后,按稽查案件检查流程进行稽查案件检查审批和稽查案件检查移交,提交至案件审理人员重新进行审理。
31.检查过程中,被查对象存在不配合或阻挠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影响纳税检查正常开展,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检查结束提交审批时,案件检查人员需审核《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税务稽查报告》及其附表是否已经完整操作,对上述文书操作不完整的,不得转入审批节点。
实际检查工作中,主检查人员在多事件单元树中点击其他需处理的事件,确认全部完结,同时确认在办任务发起的子流程全部办结,再点击<推送>。其他人员也应通过在办任务,点击检查任务后,点击<推送>。按照弹出界面,选择下一环节办理人(稽查检查审核岗),进入下一环节稽查案件审批。点击<确定>,推送成功。
33.《税务检查通知书》下发后《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前,纳税人补缴检查所属期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时,征收开票的税(费)属性代码码值应该为"查补预收税款"。
操作路径:【申报征收】---【征收开票】---【预缴开票】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系统调取纳税人名称后,将预缴税费属性选择为"查补预收税款",再输入案件编号,点击<查询>,如《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已经制作,系统支持将《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中的查补数据调取到待征收税(费)信息。
(2)选择预缴的税费信息后,录入实缴金额(不超过查补数),将查补属性选择为"税务稽查部门检查"。
(3)点击<确认>后,按一般税款入库方法处理。
35.检查部门领导、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对检查完的案件已制作的表证单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审批后,按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审批同意时,转入移交节点进行处理;
(2)审批意见为"审核不通过"时,退回检查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需重新检查的,退回稽查案件检查人员重新检查;
认为表述不够清楚、准确的,点击<回退>,录入回退意见,将案件回退给案件检查人员重新制作。
34.在《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相关的检查资料经检查部门领导、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将案件推送至稽查案件检查人员进行稽查案件的移交。
稽查案件检查人员通过个人待办任务,点击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点击"查询待选列表"选择需移交的文书,并选择接收部门、接收人、接收日期,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将案件移交审理部门进行稽查案件审理。
注意事项:
1.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查补税款已自行缴纳,但需依法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检查人员在制作《拟查补、退税费汇总表(二)》时,征收品目应选择为"滞纳金",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录入滞纳金加收期间和主税征收品目,再点击<保存>。
2.在检查结束推送审批时,所有检查人员都应从在办任务中点击任务,再点击<推送>,将案件推送审批。
3.各级审批环节人员可通过点击审批界面中的<案卷查询>,查看该案件在金税三期中制作的所有文书和启动的所有流程。
4.对制作的税务文书如未及时打印,涉及流程类的文书,可通过已办任务查看相关流程,并双击某环节后,再点击<打印>。也可通过登录系统后,搜索"文书补打",录入案件编号或纳税人识别号后,查询已制作的文书进行打印。
5.在案件检查时,如需进行预缴税款,检查人员必须对制作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在系统中进行送达回证的制作和销号处理。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12007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 检查过程中,需要实施调账检查时 |
LCA112008 |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检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时 |
LCA112025 | 检查电子信息系统审批 |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需要对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审批时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检查过程中,需要将检查、询问、税务事项等通知类文书送达被查纳税人时 |
LCA121010 |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 纳税人提请检查人员回避或检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时 |
LCA112009 | 案件变更事项处理 | 检查过程中,需要变更检查部门、检查所属期间或检查人员时 |
LCA112011 | 稽查案件情况报告 |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达到大要案件报告标准的案件查处情况时 |
LCA112016 | 稽查案件特殊处理 | 当出现案件延期、中止检查、解除中止检查、终结检查、补正材料(补充调查)延期等情形时 |
LCA132012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检查过程中,需要通知被查对象除专用通知书以外的其他有关涉税事项时 |
LCA122031 | 责令限期改正 | 检查实施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LCA122040 | 实施保全 | 检查过程中,需要实施冻结银行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保全措施时 |
LCA122053 | 保全延期 | 对已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 |
LCA122043 | 解除保全 | 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被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归还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LCA132008 | 发函管理 | 检查过程中,需要对跨管辖区域纳税人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的,应当于批准实施稽查后发出信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协助调查 |
LCA112010 | 报请督(查)办案件 | 检查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报请督(查)办时 |
LCA122030 | 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 | 检查过程中,被查对象存在不配合或阻扰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影响纳税检查正常开展,需要对此类行为实施处罚时 |
10.2.2.5 风险提示
1.制作稽查实施方案未注意保密要求。
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所列检查人员少于2人。
3.检查人员未取得已经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和税务检查证的证据。
4.询问调查开始时间早于《询问通知书》送达时间。
5.检查人员未向被询问人明确告知其享受的法定权利。
6.询问笔录有修改的,未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
7.未要求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逐页签章、捺指印。
8."询问(调查)人签字"只有1名检查人员签名,或者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相互代签名。
9.退还证据原件时只收回被查对象持有的《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出具《提取证据退还清单》。
10.《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和《提取证据退还清单》"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只有1名检查人员签名。
11.损坏证据原件或者在原件中作标注、加记载等处理。
12.检查人员对其他第三方调查取证时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和税务检查证。
13.检查人员取证程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14.检查人员将被查对象检查期间的补缴税款认定为检查前申报缴纳税款。
10.2.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0064《询问(调查)笔录》 | |
2 | A10067《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 |
3 | A10070《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 | |
4 | A1102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 |
5 | A11021《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 |
6 | A110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 |
7 | A11024《提取证据退还清单》 | |
8 | A11029《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 |
9 | A11030《询问通知书》 | |
10 | A11032《陈述申辩笔录》 | |
11 | A11033《现场笔录》 | |
12 | A11034《勘验笔录》 | |
13 | A11035《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 |
14 | A1103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 |
15 | A1103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 |
16 | A11038《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一)》 | |
17 | A11039《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 |
18 | A11040《税务稽查报告》 | |
19 | A11042《税务稽查建议书》 | |
20 | A11043《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 |
21 | A13043《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 |
22 | 检查实施方案 |
二、表单
A10064《询问(调查)笔录》
A10067《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A1102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A11024《提取证据退还清单》
A11029《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A11030《询问通知书》
A11032《陈述申辩笔录》
A11033《现场笔录》
A11034《勘验笔录》
A11035《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A1103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A1103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A11039《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A11040《税务稽查报告》
A11042《税务稽查建议书》
A11043《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A13043《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112004001《稽查实施方案》
11200400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112004003《询问通知书》
112004004《询问(调查)笔录》
112004005《现场笔录》
112004006《勘验笔录》
11200400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12004008《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112004011《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
112004012《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11200401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11200401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112004015《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112004016《税务稽查建议书》
112004017《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
112004018《提取证据退还清单》
112004020《陈述申辩笔录》
112004023《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112004024《税务稽查报告》
112004025《通用审批表》
112004026《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112004027《税收违法问题归集计算表》
112004028《企业所得税计算表》
112004029《土地增值税计算表》
112004030《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10.2.2.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全文
10.2.3 调取账簿资料
10.2.3.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案件检查过程中调取账簿资料的方法和步骤,完成将纳税人账簿资料调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以规范稽查检查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件检查岗,负责调取账簿资料的申请和处理。
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县局、市局局长,分别负责调取账簿资料的审核审批。
10.2.3.2 业务概述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流程是指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根据需要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账簿资料检查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时期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到税务机关接受检查的业务处理过程。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10.2.3.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2.3.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调取账簿资料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多事件单元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稽查案件检查岗通过点击多事件单元树中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启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流程,并进入制作界面,在录入申请理由、资料所属期间起、资料所属期间止后,点击<保存>并推送至稽查检查审核岗进行审批。
2.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县局局长(市局局长)在各自的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审批界面,逐级进行推送审批直至终审。县局局长(市局局长)在进行终审后,将任务推送至案件检查人员(流程发起人员)进行调取账簿资料的处理。
3.稽查案件检查岗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市局局长(县局局长)推送的调取账簿资料处理任务,点击进入调取账簿资料的制作界面。
4.在录入[送账截止日期]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启动文书送达流程。
5.在文书送达流程及送达回证销号完成后,点击左上角的<推送>,结束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任务。
6.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任务结束后,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点击<增加行>,选择[账簿资料名称]、[资料所属期起]、[资料所属期止]等必录项,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结束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制作。
7.检查结束前,稽查案件检查岗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双击<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中的调取资料栏,录入退还数量,点击<确定>后,再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结束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制作。
注意事项:
1.县局稽查局在申请调取账簿资料时,应注意行政执法审批表中的资料所属期间,以避免推送审批层次发生错误。如县局稽查局将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错填为往年,则无法【推送】至市局局长审批,若将往年错填为当年,则会推送至市局局长审批。
2.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资料应在3个月内退还,当年账簿资料应在30日内退还,检查人员应注意依法及时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退还调取的账簿资料。
3.在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退还清单时,应注意双击调取的账簿资料栏,在弹出的对话框录入退还数量(系统支持多次退还)。
4.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为案件检查过程中发起的子流程,检查人员在结束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制作、送达和销号,应点击任务中的<推送>结束该子流程。
5.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的子流程推送结束后,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在多事件单元树中出现。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制作后 |
10.2.3.5 风险提示
1.检查人员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调取账簿资料。
2.检查人员未依法向被查对象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制作送达回证。
3.只有1名检查人员实施调取账簿资料工作。
4.检查人员填制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与实际调取的账簿资料不一致。
5.未及时归还调取的账簿资料。
10.2.3.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 |
2 | A1102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 |
3 | A1300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二、表单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A1102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112007001《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
11200700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11200700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10.2.3.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10.2.4 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
10.2.4.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案件检查过程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制作的方法和步骤,完成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的业务,以规范稽查检查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件检查岗,负责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申请和处理。
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县局、市局局长,分别负责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的审核审批。
10.2.4.2 业务概述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是指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及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时使用的一种稽查文书。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10.2.4.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2.4.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多事件单元树】---【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
稽查案件检查岗点击多事件单元树中的【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启动"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流程,进入制作界面,在录入<申请理由>后,在税务执法行为处选择[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检查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点击<保存>并推送至稽查检查审核岗进行审批。
2.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县局局长(市局局长)在各自的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审批界面,逐级进行推送审批直至终审。县局局长(市局局长)在进行终审后,将任务推送至稽查案件检查岗(流程发起人员)进行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的处理。
3.案件检查人员在个人待办任务处,接收市局局长(县局局长)推送的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处理任务,点击进入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的制作界面。
4.案件检查岗在录入[接收查询单位](金融机构)、[检查人员姓名]、[税务检查证号码]、[被查询存款开户人名称](被查单位名称)及查询内容等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系统启动文书送达流程。
5.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的文书送达流程及送达回证销号,同《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6.在文书送达流程及送达回证销号完成后,点击左上角的<推送>,结束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任务。
注意事项:
1.案件检查人员应注意选择税务执法行为,[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终审为所属税务局局长,[检查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终审为设区的税务局局长。
2.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为案件检查过程中发起的子流程,检查人员在结束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的制作、送达和销号,应点击任务中的<推送>结束该子流程。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132005 | 文书送达 |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制作后需要送达时 |
10.2.4.5 风险提示
检查人员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同意查询存款账户、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10.2.4.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 |
2 | A11019《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 |
3 | A1300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二、表单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A11019《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112008001《税务行政执法申请表》
112008002《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112008003《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10.2.4.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
10.2.5 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
10.2.5.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案件检查过程中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的方法和步骤,完成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业务,以规范稽查检查工作。
二、职责
稽查案件检查岗,负责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的申请。
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分别负责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的审核审批。
10.2.5.2 业务概述
检查电子信息系统审批流程是指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根据需要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账簿资料检查权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完成对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调出检查过程。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0.2.5.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省、地市级、区县级稽查局
10.2.5.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多事件单元树】---【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申请】
当检查人员要求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检查人员可以检查纳税人的电子信息系统。稽查案件检查岗可通过多事件单元树启动"检查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流程。
2.稽查案件检查岗在录入"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的原因",经保存成功后,按审批流程推送进行审批,稽查检查审核岗、稽查局副局长(分管领导)、稽查局局长分别在各自的个人待办任务处,点击任务进行审批,直至终审。
3.经稽查局局长终审同意后,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被查对象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打印时间,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被查对象签章。
5.被查对象计算机(服务器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设备中财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信息量庞大,或者涉及各种类型涉税文档类文件数量较多,检查现场直接打印成纸质资料有困难的,应当对其计算机(服务器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设备中的涉税电子数据拷贝、备份到两个以上有足够存储容量的有形存储介质中,分别用于检查和证据保全。
6.检查人员应当要求被查对象对有形存储介质中涉税电子数据信息的制作情况和一致性进行确认,并由被查对象对其中一份的有形存储介质进行签封,作为证据保全。
7.对实施证据封存保全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使用牢固信封(包装物)予以封存,在信封(包装物)各封口处加贴封条,由被查对象在封条上签章,在信封(包装物)上或者贴的标签上注明:"本信封(包装物)内封存的为××(存储介质),其所存储的电子数据由我单位(公司)计算机设备(或者电子设备)中复制、备份的,由我单位(公司)提供,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是真实、完整且未经任何改动的原始数据",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由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签名、捺指印,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8.被查对象拒绝配合签封的,可以由公证人员、见证人实施签封,注明"本信封(包装物)内所存储的电子数据为税务检查人员由(被查对象)的计算机设备(或者电子设备)中下载复制的原始电子数据,下载复制时我在场,下载人员未对数据进行改动",并由公证、见证人签名;也可以制作《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记录电子数据复制、拷贝、备份、签封等情况,并记录被查对象拒绝签封情况。
三、关联业务
无
10.2.5.5 风险提示
1.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案件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案件检查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破坏了被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了被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10.2.5.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无
(二)归档资料
无
二、表单
A11028《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
112025001《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申请表》
112025002《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
10.2.5.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