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86《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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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1.《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一条,《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等设置。

2.适用范围: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需要对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审查,并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4.“终结执行理由及依据”栏由执行人员填写申请终结执行的具体理由及依据,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提交。

5.“附列资料名称”栏填写提出终结执行所依据的有关表格、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名称,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作为附件。

6.本审批表经审批后,稽查局即可将案件涉及的无法追缴的税收款项移交相关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管理部门依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呆账税金或者核销死欠的审核、确认、处理。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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