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09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
【分类索引】
- 业务域
稽查
- 业务类别
税务检查
- 表单类型
内部流转
-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
【表单】
【表单说明】
1.本报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稽查局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机关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检查并审理后,向承办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及拟处理、处罚意见时使用。
3.“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督办案件涉及的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查对象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被查对象申报纳税、减税免税等有关情况。
(2)实施检查基本情况:实施检查工作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如有采取税收保全的应重点说明),以及是否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是否进行中止检查等。
(3)案件审理基本概况:审理时间、审理方式、审理问题等内容。
4.“税收违法事实”主要填写经审理后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本部分要求对案件中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事实。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计算表。
5.“拟税务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应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应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2)应考虑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情形等因素,分别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6.“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内容。查处督办案件相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疑义问题以及承办机关的意见,一并在该部分中予以反映。
7.附报的“制作证据说明”,应当列明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关键决定作用的重要证据目录、名称、内容、证明对象等内容。
8.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电子表单编号 | 电子表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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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 | 稽查案件情况报告 | 112011003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