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申报管理
目 录(5.5)
5.5 房产税申报
5.5 房产税申报
5.5.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 5.5.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分局管理科(股)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纳税人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的受理和审核。
- 5.5.1.2 业务概述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要用于维护纳税人房产税源信息,包括房源信息维护和应税明细信息维护,其中应税明细信息包括从价计征房产税和从租计征房产税两部分。当纳税人的房产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将房产的变化信息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税源管理项目登记受理人员使用本用例进行纳税人的房产情况登记及变更。
- 5.5.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5.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管理服务】-【税源信息维护管理】-【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和房源信息。
3.新增房屋信息。
通过点击<新增房屋>进行。
填写纳税人类型、房屋用途、房屋取得时间等房屋总体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弹出"保存成功,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提示信息,点击<确定>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界面。
先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主要包括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计税比例和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如存在减免,需对减免税信息进行维护,点击减免税信息下<增行>,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房产原值、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
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填写完整后,确认后点击左上<保存>,保存成功后提示"保存成功!如果涉及出租部分的变更,请修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同时"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为可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相关信息显示在"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下。如该房源下只有房屋应税信息(从租)而没有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的,直接点击左上角<保存>后进入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界面填写。
如存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进入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界面后,点击左上<新增>进行新增,对出租面积、合同信息、承租方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填写。其中申报信息作为计算房屋出租房产税的依据。
如存在减免,需对减免税信息进行维护,方法同上。
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确认完成后,点击左上<保存>,提示保存成功后,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中显示相应记录。
4.作废房屋信息。
可在房屋信息中直接勾选需作废的房屋信息,当存在多条房屋信息,可通过房产编号等查询条件点击左上<查询>进行查询后勾选,选中后点击右上<作废房屋>,确认后作废房屋信息。
5.变更房屋信息。
可在房屋信息中需要变更的房屋信息后选择<基本信息>、<应税明细>或<义务终止>进行对应变更操作,当存在多条房屋信息时,也通过房产编号等查询条件点击左上<查询>进行查询后进行变更选择。
基本信息变更同房屋新增功能。
应税明细变更需选中应税信息后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变更后的应税信息生效时间为变更日期次月1日。如生效时间在原记录生效时间之后,则新插入一条应税明细信息。
义务终止通过录入房屋转出时间,系统自动产生纳税人义务终止时间,点击左上角<纳税义务终止确认>进行终止。
义务终止后可通过<撤销纳税义务终止>恢复该房屋纳税义务。
注意事项:
1.减免通过录入减免税信息中的房产原值、有效期等来实现。
2.应税信息已申报未开票,请先作废申报表再变更应税信息。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变更应税信息后无法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
3.应税明细信息通过变更来实现同一房屋不同时间段不同减免和征收标准的征收。
4.应税明细信息变更中变更日期决定了变更后的纳税义务发生期起时间。
5.目前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在网税端还无法申报(尚在开发中),只能到办税大厅申报。且须通过变更应税信息维护实现补缴功能。
三、关联业务
无
- 5.5.1.5 风险提示
无
- 5.5.1.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55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
2 | A0655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二、表单
A0655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A0655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011021002《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011021003《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5.5.1.7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全文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7.《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
5.5.2 房产税申报
- 5.5.2.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房产税申报的方法和步骤,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申报征收岗,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受理和归档。
- 5.5.2.2 业务概述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和要求的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5.5.2.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 5.5.2.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房产税申报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
2.在页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根据实际调整税款所属期后,系统自动根据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中的应税明细信息,产生相应的从价和从租申报信息。系统将自动检索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期起到申报税款所属期之间是否已申报房产税,未申报的显示在往期申报信息中。
3.可通过左上角主附表树查看相应的《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房产税申报从价计征明细表》、《房产税申报从租计征明细表》等附表信息,附表中数据均自动填写。
4.如果发现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可通过税源信息维护调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功能进行税源信息变更,系统会根据变更后内容生成申报数据。
5.确认完成后,点击上方保存,系统自动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是"则调用后续征收开票,"否"则结束本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房产税申报前,须先已完成税务登记,同时需已完成房产税税源采集登记。
2.所有申报数据均根据房产税税源采集中应税明细信息产生,如需修改只能通过修改税源信息后重新产生申报数据。
3.如果需要可以点击打印申报表即可直接打印申报表,但申报表中只含有当期数据。
4.系统自动校验房产应税明细信息中纳税义务发生期起到申报当期之间税款是否已缴纳,未缴纳部分自动进行补申报。
5.房产税的申报期限优先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无税种认定,则取参数配置的房产税申报期限。
三、关联业务
流程编号 | 流程名称 | 触发条件 |
---|---|---|
LCA071003 | 征收开票 | 提示"是否需要调用征收开票"选是 |
- 5.5.2.5 风险提示
无
- 5.5.2.6 资料和表单
一、资料
(一)报送资料
(二)归档资料
序号 | 归档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A061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
2 | A06672《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二、表单
A061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A06672《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06101701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061017028《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5.5.2.7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全文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第114号)全文
9.《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