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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登记管理操作手册
1.1 税务登记管理
1.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1.2 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
1.1.3 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
1.1.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1.1.5 跨区税源登记
1.1.6 变更税务登记
1.1.7 修改设立税务登记信息
1.1.8 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1.1.9 国地税管户对照关系管理
1.1.10 国地税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
1.1.11 删除新开业纳税人登记信息
1.1.12 组织临时登记
1.1.13 特定征收部门信息采集
1.1.14 停业登记
1.1.15 复业登记
1.1.16 自动复业资料领回
1.1.17 作废停业登记信息
1.1.18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1.1.19 注销税务登记
1.1.20 扣缴税款登记
1.1.21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1.1.22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1.23 纯扣缴义务人登记
1.1.24 委托代征协议签订
1.1.25 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1.1.26 委托代征协议终止
1.1.27 非正常户认定
1.1.28 非正常户公告
1.1.29 非正常户解除
1.1.30 宣告证件失效
1.1.31 非正常户注销
1.1.32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信息采集
1.1.33 重点税源监控纳税人认定
1.1.34 税收调查企业认定
1.2 税务证件管理
1.2.1 税务证件发放
1.2.2 税务证件挂失
1.2.3 证件增补发
1.3 报告备案信息管理
1.3.1 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
1.3.2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3.3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3.4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1.3.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登记
1.4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
1.4.1 主管税务机关分配
1.4.2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分配
1.4.3 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设置
1.4.4 登记户归类管理
1.5 税源管理项目登记
1.5.1 不动产项目报告及变更
1.5.2 不动产项目注销
1.5.3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1.6 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1.6.1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1.6.2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第1章 登记管理操作手册
1.1 税务登记管理
1.1.1 单位纳税人登记
1.1.1.1 目的和职责
一、目的
本操作手册规定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建立单位纳税人户管档案,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确保征管程序的实施。
二、职责
分局办税服务科(股)登记管理岗负责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的受理、审核、信息录入及资料整理归集、移交等工作。
1.1.1.2 业务概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将非正常户恢复正常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实行一照一码的单位纳税人,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首次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对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参照企业实行一照一码户税务登记。
1.1.1.3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1.1.1.4 操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
单位纳税人登记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操作步骤
操作路径一
1.操作路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确认】
2.输入信息操作类型(开业)、纳税人类型(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清分机关(其中信息操作类型、纳税人类型、签收日期起、签收日期止为必填项,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地行政区划和清分机关三个数据项不能同时为空),点击<查询>,显示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点击需办理登记的记录对应的<办理>,带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信息采集_关键信息”。
